●叢書總序
奧利斯·阿爾尼奧的法律解釋之證成理論(代譯序)
前言
第一章導論
1.研究的起點
1.1常規案件與疑難案件
1.2決策者的困境
1.3論證成裁決的責任
1.4法律主義(Legalism)反對反法律主義
2.法律規範內容的科學研究進路
2.1學者與法官
2.2法教義學與社會科學
2.3法教義學與法律實踐
3.法教義學的概念:一個更準確的表述
4.探究角度與基本難題
第二章法的本體論
1.總論
2.法教義學解釋的本體論
3.法律規範的效力
3.1弗羅布萊夫斯基的三種進路
3.2體繫效力
3.3法律規範的實效性
3.4法律規範的可接受性
第三章法教義學的解釋方法論
1.基本概念
1.1兩種研究的策略
1.2規範陳述與解釋陳述
1.3規範的概念
2.解釋與解釋理論的一般特征
2.1作為詮釋過程的解釋
2.2法教義學解釋的特殊性質
3.法律淵源與法律解釋指令
3.1論法律淵源的概念
3.2法律淵源的清單
3.3法律淵源的分類
3.4法律解釋的指令
4.解釋立場的證成:結構化分析
4.1分析的起點:關於解釋結果的分歧
4.2解釋的範圍:法律秩序的縫隙與衝突
4.3商談程序
4.4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
4.5外部證成程序的結構
4.6證成程序的一個範例
4.7法律規範的體繫化與解釋之間的關繫
第四章解釋陳述的可接受性
1.專享正確答案的原則
1.1術語上的澄清
1.2專享正確答案學說的幾個範例
2.可接受性與理性
2.1解釋立場之證成的普遍前提條件
2.2理性可接受性的概念
2.3為什麼要是理性的?
2.4理性商談的普遍條件
2.5解釋與評價
2.6知識、確定性與生活形式
2.7受眾與生活形式
結語
縮略語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本書討論的焦點在於對法律適用和學術解釋結論的證成。在作者看來,法治涉及可預見性和結論的實質可接受性。可預見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為的基礎上。在法律解釋中,這意味著遵循理性商談的模式。當且僅當結論與法律相一致並且同時滿足一定道德標準時,結論纔是可接受的。從而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繫,而對此法律實證主義往往是無視的。作者試圖運用詮釋學、新修辭學、理性商談理論以及維特根斯坦的後期語言哲學的基本預設將這些因素聯繫起來。其得出的是有關法律解釋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論。阿爾尼奧的理論,對於當前中國的司法實踐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中國現在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司法裁判工作面臨著巨大的雙重壓力:一方面是“依法裁判”的法治要求,另一方面是社會大眾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如果法官隻是僵守法律的字面意義而無視正在發生深刻變化的社會要求,就會導致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不滿,甚至造成司法公信力的喪失。正如阿爾尼奧在書的末尾所言:“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