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核安全觀】
●第四條 【核安全方針原則】
●第五條 【核安全責任】
●第六條 【核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核安全規劃】
●第八條 【核安全標準】
●第九條 【核安全文化】
●第十條 【核安全科學研究】
●第十一條 【公民保護核設施、核材料義務及獲取核安全
●信息、獲得核損害賠償權利】
●第十二條 【核安全保衛】
●第十三條 【核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核設施安全
●第十四條 【核設施選址、建設與管理】
●第十五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條件】
●第十六條 【核設施縱深防御和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核安全質量保證體繫】
●部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