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效力】
第三條【壟斷行為】
第四條【反壟斷工作體制】
第五條【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條【提升競爭能力的正當方式】
第七條【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八條【特殊行業的保護和監管】
第九條【數字領域反壟斷基本原則】
第十條【反行政壟斷基本原則】
第十一條【反壟斷法實施】
第十二條【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的競爭性自律】
第十五條【經營者和相關市場的含義】
第二章 壟 斷 協 議
第十六條【壟斷協議的定義】
第十七條【橫向壟斷協議】
第 十 八 條【縱向壟斷協議】
第 十 九 條【壟斷協議組織幫助行為】
第 二 十 條【壟斷協議豁免】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從事壟斷行為的】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表現及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
第二十三條【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
第二十四條【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規則】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集中情形】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申報義務豁免制度】
第二十八條【申報文件與資料】
第二十九條【申報文件資料補正制度】
第 三 十 條【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進一步審查的期限】
第三十二條【審查期限的中止計算】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因素】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標準和抗辯制度】
第三十五條【經營者集中的救濟措施】
第三十六條【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集中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競爭
第三十九條【禁止限定交易】
第 四 十 條【禁止利用合作協議等方式實施壟斷】
第四十一條【禁止地區封鎖】
第四十二條【禁止排斥或者招投標等經營活動】
第四十三條【禁止排斥、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四條【禁止強制經營者從事違法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五條【抽像行為的行政壟斷】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六條【反壟斷調查及舉報】
第四十七條【反壟斷調查措施】
第四十八條【反壟斷調查程序合法】
第四十九條【反壟斷執法主體的保密義務】
第 五 十 條【反壟斷調查配合】
第五十一條【反壟斷調查對像的陳述意見權】
第五十二條【反壟斷處理及其公布】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承諾】
第五十四條【行政性壟斷調查中的配合義務】
第五十五條【反壟斷行政約談】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六條【壟斷協議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法集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確定罰款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 六 十 條【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與公益訴訟】
第六十一條【實施行政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阻礙反壟斷執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嚴重違法行為的加重罰款規則】
第六十四條【受行政處罰經營者的信用記錄及公示】
第六十五條【行政處理不服的救濟】
第六十六條【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知識產權壟斷行為和適用除外】
第六十九條【農業領域的適用除外】
第 七 十 條【反壟斷法的實施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