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憲性解釋,簡言之,是指在合憲性審查過程中通過解釋保留法律條文有效性的方法。合憲性解釋屬於一種憲法判斷的方法,也是多數國家主要采用的憲法判斷方法。它在具體審查模式(如美國、日本)和抽像審查模式(如德國)下的功能定位有所不同,概括來說,前者體現經典憲法教義中的“三權分立”思想,推崇司法謙抑原則;而後者的初衷則是借此擴大基本權利在普通訴訟中的輻射效力。兩者的共同之處在於都使用法律限縮解釋,使法律條文的理解不逸出憲法的有效性射程。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許可下,我國司法實務界開始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憲法進行說理,這種司法裁判方式與合憲性解釋有一定的契合之處,主要體現在以憲法作為價值判斷的依據,加強法律條文適用的正當性。本書重點考察合憲性解釋的兩種主要模式,在此基礎上提煉出合憲性解釋的基本內涵和具體方法,進而為我國當前司法界所運用的合憲性解釋提供繫統性的理論借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