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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國家論(第4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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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2-800
    【作者】 卓澤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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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7896
    商品編碼:66763517174

    出版時間:2018-01-01
    頁數:513
    字數:492000

    審圖號:9787519717896
    代碼:108
    作者:卓澤淵


        
        
    "
    內容介紹

    法與國家相互之間須臾不可分立。在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中,法從一開始J是組織國家、運行國家以至規制國家的重要工具。人類的經驗與教訓都表明,隻有D法律有效地發揮了規制國家的作用之後,我們纔能說這樣的國家是法治的國家。隻有在法治國家,人民纔可能不受國家或其他主體的非法侵害,人民的整體與個體的權益纔能獲得切實的保障。於是,法治國家J成為人類處理法與國家關繫的交結點。法治國家是人類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法治國家的研究則是人類法治發展的題中之義,也是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完成的重要任務。

    關聯推薦

    法治對於法律人來說是追求,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保障。法治國家於中華民族來說,已是百年夢想,現在終於可以漸次成真。D然,也許還需要百年左右的努力纔能完善。值此,我們尤其深切地呼喚民主政治的發展,期待它能為法治國家提供更好的空間。D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協同發展、各得其宜、相得益彰的時候,我們J掀開了法治國家發展完善的嶄新篇章。

    --卓澤淵

     

     
    目錄

    引言法治與法治國家 上篇 D一章法治國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治國家的國家意識 二、法與國家的關繫解析 三、法治國家是法治化的國家 四、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 D二章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 二、法治國家的宏觀特征 三、法治國家的微觀特征 四、法治國家與國情差異 D三章法治國家的整體法治 一、認識法治的整體性

    引言法治與法治國家
    上篇
    D一章法治國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治國家的國家意識
    二、法與國家的關繫解析
    三、法治國家是法治化的國家
    四、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
    D二章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
    二、法治國家的宏觀特征
    三、法治國家的微觀特征
    四、法治國家與國情差異
    D三章法治國家的整體法治
    一、認識法治的整體性
    二、法治結構的整體性
    三、法治聯繫的整體性
    四、法治時序的整體性
    D四章法治國家的理論基礎
    一、理論基礎的解讀
    二、民主治國理論
    三、權力控制理論
    四、法治優越理論
    D五章法治國家的社會條件
    一、市場經濟是經濟動力
    二、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
    三、公民社會是社會基礎
    四、理性意識是文化條件
    D六章法治國家與法制變革
    一、法治國家建設與社會變革
    二、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法制變革
    三、法治國家建設中的法制變革
    四、中國法制變革的歷史特點
    D七章法治國家的西方歷程
    一、西方古代法與國家認知
    二、法治國家的德國模式
    三、其他國家的法治國發展
    四、西方法治國家辨識
    D八章法治國家的實踐反思
    一、中國與SJ的重要基點
    二、農村與城市的視域範圍
    三、傳統與現代的時空背景
    四、建設與革命的性質判定
    D九章法治國家的現實發展
    一、中國法治國家的初步發展
    二、民眾法治意識的形成
    三、法治國家建設模式與要素
    四、法治國家的發展措施
    D十章法治國家的未來旅程
    一、法治的理想結構模式
    二、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的時段
    三、法治國家建設的現實特點
    四、影響法治國家建設的主要因素
    下篇
    D十一章法治國家與法治理念
    一、法治理念的學理闡釋
    二、法治理念的意義與確立
    三、法治理念要求樹立法律QW
    四、維護法律QW與人民D家作主
    D十二章法治國家與法律體繫
    一、法律體繫的法治化架構
    二、法律體繫的整體結構
    三、法律體繫的要素結構
    四、完備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繫
    D十三章法治國家與依法執政
    一、法治國家必須依法執政
    二、依法執政是時代發展要求
    三、依法執政與現實任務
    四、推進依法執政的現實路徑
    D十四章法治國家與民主立法
    一、民主立法與體現人民意志
    二、民主立法與科學立法
    三、民主立法與法治建設
    四、民主立法與立法質量
    D十五章法治國家與依法行政
    一、法治國家的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與法治政府
    三、依法行政與司法監督
    四、依法行政的障礙及其克服
    D十六章法治國家與司法改革
    一、法治國家的司法狀態
    二、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
    三、司法改革的主要問題
    四、體制是司法改革的重點
    D十七章法治國家與農村法治
    一、農村法治及其特殊性
    二、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
    三、農村糾紛及其依法化解
    四、農村糾紛的法治化解決
    D十八章法治國家與反腐倡廉
    一、國家法治化與反腐倡廉
    二、腐敗猖獗的法律原因
    三、反腐倡廉的目的追求
    四、反腐倡廉的法治措施
    DSJ章法治國家與科學發展
    一、科學發展觀指導法治發展
    二、科學發展觀的法治要求
    三、法治保障科學發展
    四、促進法治科學發展
    D二十章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
    一、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聯繫
    二、構建和諧社會與構建法治社會
    三、法治與構建和諧社會
    四、法治服務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D二十一章中國法治與SJ法治
    一、SJ視野的中華法文化
    二、SJ法治的現實狀況
    三、SJ法治的歷史走向
    四、中國法治與SJ法治的互動關繫
    主要參考文獻
    D一版後記
    D二版後記
    D三版後記
    D四版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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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是什麼,法的內容是什麼,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等問題,看起來十分簡單卻又十分難以回答。說它們簡單,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是所有的法學人和法律人都必須1先學習的,也都能說出一個"子曰"的問題;說它們困難,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使所有的法學家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沒有人能夠自稱並同時被大家GR已經毫無疑義地回答了這些問題。歷SS眾多法學大師都從這些問題起步,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還沒有一個法學家被GR窮盡了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析與論說。 從法是什麼來看: 在西方,從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經古羅馬的西塞羅以及ZM的五大法學家,中世紀的奧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勞秀斯、盧梭、孟德斯鳩、洛克,直到奧斯丁、龐德、凱爾森,乃至德沃金等人,無不關注這個問題,而且一直探討這個明知沒有結論又要無限追尋下去的問題。20世紀中期,美國法學家龐德一再思考"什麼是法律"或 "法是什麼"。龐德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D二章即為"什麼是法律?",《法律的任務》D二章也是"法是什麼?"。參見[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瀋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英國的ZM法學家哈特寫出了專門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書名J是《法律的概念》。 [美]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他們對法的論述,為人類法學發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貢獻,燦若法學這一浩瀚星河中的點點星光。 在中國,從老子、孔子,經董仲舒、朱熹,到梁啟超、康有為、嚴復以及JT的法理學家,乃至所有法學家,幾乎都希望自己能在什麼是法的問題上獲得真知灼見,並對世人有所貢獻。他們對法是什麼或者什麼是法的問題,提出了種種解答方案,或者供後來者參考,或者為後來者提供一個新起點,以幫助他們去繼續那沒有終結的探索。先賢們對於法的論述,像火炬一樣照亮了人類法學理論的夜空,它們是一把把穿越歷史的火炬,引導和照耀後學們一段一段的前進路程。 我顯然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執迷不悟者。積三十多年的學習與研究概莫能離什麼是法這一問題之左右。我曾經嘗試給法下一個自我的定義。卓澤淵主編:《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D一版、1999年D二版、2002年D三版、2003年D四版。其將法定義為:"法是表現為國家意志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國家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範。"卓澤淵:《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D五版、2014年D二版,將法定義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文件等的總稱。"但是這依然是難以令人滿意的。它隻是在中國關於法的若干定義之中的一種而已。我不敢肯定自己更接近了法的本質或內涵。 從法的內容是什麼來看:

    法是什麼,法的內容是什麼,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等問題,看起來十分簡單卻又十分難以回答。說它們簡單,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是所有的法學人和法律人都必須1先學習的,也都能說出一個"子曰"的問題;說它們困難,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使所有的法學家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沒有人能夠自稱並同時被大家GR已經毫無疑義地回答了這些問題。歷SS眾多法學大師都從這些問題起步,並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還沒有一個法學家被GR窮盡了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析與論說。

    從法是什麼來看:

    在西方,從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經古羅馬的西塞羅以及ZM的五大法學家,中世紀的奧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勞秀斯、盧梭、孟德斯鳩、洛克,直到奧斯丁、龐德、凱爾森,乃至德沃金等人,無不關注這個問題,而且一直探討這個明知沒有結論又要無限追尋下去的問題。20世紀中期,美國法學家龐德一再思考"什麼是法律"或 "法是什麼"。 龐德的《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D二章即為"什麼是法律?",《法律的任務》D二章也是"法是什麼?"。參見[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瀋宗靈、董世忠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英國的ZM法學家哈特寫出了專門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書名J是《法律的概念》。 [美]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他們對法的論述,為人類法學發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論貢獻,燦若法學這一浩瀚星河中的點點星光。

    在中國,從老子、孔子,經董仲舒、朱熹,到梁啟超、康有為、嚴復以及JT的法理學家,乃至所有法學家,幾乎都希望自己能在什麼是法的問題上獲得真知灼見,並對世人有所貢獻。他們對法是什麼或者什麼是法的問題,提出了種種解答方案,或者供後來者參考,或者為後來者提供一個新起點,以幫助他們去繼續那沒有終結的探索。先賢們對於法的論述,像火炬一樣照亮了人類法學理論的夜空,它們是一把把穿越歷史的火炬,引導和照耀後學們一段一段的前進路程。

    我顯然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執迷不悟者。積三十多年的學習與研究概莫能離什麼是法這一問題之左右。我曾經嘗試給法下一個自我的定義。卓澤淵主編:《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D一版、1999年D二版、2002年D三版、2003年D四版。其將法定義為:"法是表現為國家意志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國家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範。"卓澤淵:《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D五版、2014年D二版,將法定義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範及其相應的規範性文件等的總稱。"但是這依然是難以令人滿意的。它隻是在中國關於法的若干定義之中的一種而已。我不敢肯定自己更接近了法的本質或內涵。

    從法的內容是什麼來看:

    法的內容是什麼?它是一個J小而又J大的問題,但它Z起碼涉及法的分類等方面的眾多學說。法的分類理論很多,具體的種類劃分也特別復雜。其中包括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公法和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等等。其實,這些對於法的劃分是很不周延的。因為這些分類主要還是立足於或著眼於制度的法而作出的,忽略了法在存在方式上的觀念、制度與現實的三種形態。這三種形態也是法的三個層次。(1)D一種形態或D一個層次--觀念的法。觀念的法是抽像而普遍的。社會大眾可能不學習法律,但是隻要他們生活在法律社會中,J會有法的觀念,有他們心目中的法的"定義"。他們中的許多人盡管不能從理論上對法進行闡釋,但是他們關於法的理解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影響他們的行為。(2)D二種形態或D二個層次--制度的法。制度的法是明確而規範的。它是以立法的結果狀態存在的。立法上,作為制度的法在總體上是規範而嚴格的。制度的法以具體的法典或判例作為存在載體,或者表現為成文法,或者表現為不成文法。它們具有規範的意義,能夠明確地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必須做什麼。在規範意義上,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都是明確的,隻是表達上具有差異或因表達差異而有所區別。作為制度的法,都是嚴格的,即使有所模糊也是在有限幅度內的模糊。其含義相對確定,而不可隨意變更。(3)D三種形態或D三個層次--現實的法。現實的法是生動而變化的。它存在於社會的現實之中,具體來說,存在於政府行政、檢察活動、法官審判以及社會民眾的社會生活之中。它通過具體的法律行為、法律文件、法律文書,乃至社會生活的現實來表達,是Z生動的法、Z富於變化的法。

    從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來看:

    隨著時代的發展、法的發展,對於法的認識也要發展。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法的功能、法的價值發生著重要的變化;法的功能觀和價值觀也應D得到更新。這些問題早已引起了一些法學家的注意和重視,他們還作出了許多精彩的論述,但是關於功能觀和價值觀這樣的Z基本的認知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同,一些教科書還固守著早該拋棄的結論。

    法的功能是什麼?歷史發展到現在,這一功能認識也同樣必須被修正。到了D代,中國法的功能也許應該被定位為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社會管理的工具。在現實社會中,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應該是每個公民乃至每一個人權利的確認者、維護者和保衛者;法作為社會管理的手段,應該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實現社會和諧的工具。其規範功能,包括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社會功能中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都應D受到特別重視。法的功能定位應該轉化為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社會管理的工具。

    法的價值目標是什麼?從20世紀中葉以來很長的歷史時期,我們一直否認法有價值存在,似乎法根本J與價值無關。經過改革開放數十年的發展,我們逐步認識到司法機關及其改革目標都應D在於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其實J整個法律來說,其價值目標也應該是實現和維護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人類的全面自由發展。一個進步的社會,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義的問題,而是在何種程度上實現了公平正義,是否真正地符合公平正義?我們必須改變那種既有的對於法的價值的無知狀態,科學把握法的價值,推進法學理論的進步,使法的制度及其實施Z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義。通過對公平正義的追求,Z終促進人類的全面自由發展。

    對這些基本而重大的理論與現實問題的探討,也許永遠都沒有JD的定論,遠無止境。能對法是什麼做一個相對合理的回答,能在宏觀上對法的內容做些研究,能對法的功能、價值提出新的見解,或能在其中的某個領域有所發現,或能對某個方面的某些問題進行一些探討,並獲得某些成果,實為不易。我隻是嘗試做了一些淺嘗輒止的工作。現在將《法的價值論》《法治國家論》《法政治學研究》集中成一個繫列出版,也許可以構成一個粗略的整體,以後還會有新的著作列入。幾部著作跨度二三十年,前後不斷修訂,其中的交錯、重復和錯漏繁多。這些往復交錯的文字,都不過是為了對法有一番言說。在這三種形態或三個層次的法的研究中,我總是把自己在不同時期對於法的本質、功能和價值的認識熔鑄於其間,形成了三種形態或三個層次與三個基本認識的交彙,逐步形成了以本叢書為代表的學術認知。

    在不自覺與自覺、非理性與理性的人生旅途上,我與法結下了不解之緣。法的神聖、神秘與神異,牽引我不斷思考和探索。之所以我能繼續這些努力,老師的教導、朋友的關愛、家人的支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動力。我願意把叢書敬獻給我的老師、朋友和家人,是他們幫助我敲開了學術之門,使我由此遠行。不知道我能走多遠,但我深知身後的目光以及那期待的眼神。為了那無限的情誼,我將努力為之!

    卓澤淵

    2005年3月於海澱大有莊

    2017年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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