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合作社的基本知識 在探討農村合作社的運營與發展之前,本章先對合作社的定義、基本原能、分類及基本理論行闡述,為運營與發展農村合作社提供基礎學理支持。 節合作社的定義及基本原則 合作社有不同的類型並以不同的類型存在於世界上許多國家。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以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不同,各國合作社的內部制度安排有所不同,各國合作社理論界對合作社原則的理解和認同程度亦有差別。一直以來,國際學術界和各國合作社理論界圍繞合作社界定爭論不斷。100多年來,合作社的定義及基本原則不斷修正與補充,直到國際合作社聯盟(ICA)在1995年舉行的合作社100周年代表大會上討論並發布了《關於合作社界定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聲明》概括表達了各國官方和國際學術界對合作社本質的一致規定。接下來我們將對《聲明》中確定的合作社定義以及合作社基本原行繫統分析。 一、合作社的定義 《聲明》對合作社的定義是:“合作社是自願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聯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需求與抱負的合體。”根據這個定義可知,合作社具有企業和共同體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合作社是由有服務需要的人們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民主控制原則合作組建的企業;另一方面,合作社是以回應社員的經濟、社訴求為宗旨的自治組織。由此可見,合作社具有民辦性質,承認社員的資產所有權以及一定的參與分配的權利,同時承認其社員家庭仍然是一個獨立的經營主體。《聲明》給出的合作社定義,主含以下幾點: pan>合作社的性質是獨立自主自治的聯合體,載體是“企業”,因此其 具有企業和共同體的雙重屬性,是區別於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的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作為企業,合作社可以參與市場競爭,追求利潤大化、市場效率;作為社員自願聯合的共同體,合作社具有非營利組織的特性,追求社員公共利益大化,社員能夠得到有限的資本報酬,盈餘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給社員。 2.合作社的主體是“自願聯合起來的人們”,強調合作社是人的聯合,而不是資本的聯合,但資本屬於全體社員。合作社是自願加入的組織,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強制撮合入合作社後,入和退出機制方面的知情同意權和自由決定權,是社員基本的權利。人們入的自由,也有退出的自由。 3.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務社員,滿足社員的多種需求。服務社員是合作社的宗旨,滿足社員的經濟需求是合作社任務。此外,作為社員聯合共同體,合作社還應盡其所能滿足社員在社會和文化層面的需求。 4.“聯合所有”和社員“民主控制”是合作社實現服務社員宗旨的制度保證。聯合所有是產權特征,民主控制是治理特征,這兩個制度使合作社區別於其他企業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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