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德國聯邦公證人協會會長在北京對中國和中國公證人協行工作訪問時,我有機會次提出了我對公證協會職能和重要性的思考,並與他們對行了討論。討論的結果之一,是中國公證人協會願意共同參與由我代表“國際公證人聯盟”(UINL行的一項實證研究,該研究旨在收集和分析公證證書相關的經濟方面的實證數據。(中文譯本為:羅爾夫·克尼佩爾著《公證認證文書的經濟意義———國際公證人聯盟委辦研究(UINL)》,2017年) 實證數據表明,公證人作為公職承擔者通過其建議和認證證書實現了性司法的作用,不僅縮小了司法糾紛的範圍,而且降低了國家和每個公民為建立和維持獨立的訴訟司法機構而支付的費用。這些數一步表明,公證人在協商中不代表參與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的個人私人利益,但有義務客觀地告知當事人其法律行為的合法前提、風險和後果,公證人要建立信任從而降 低交易成本。 可以為房地產交易做證明,也可以為公司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以及家庭法和繼承法領域的行為做證明。公證人的建議和認證證書有助於在所有情況下提高法律確定性和降低交易成本。 市場經能機制的普遍觀點被證實,在市場上對私人利益的合法追求,隻有通過國家的和社會普遍利益的公共行動行補充和調節,纔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繁榮。因此,將一般的性司法和公證人的工作歸類為特殊社會基礎設施是正確的。 我很高興,也很感激米婷女士把我的《公證的經濟分析》翻譯成中文並在中國出版。該書的出版是自2016年3月中德公證人開始對話的又一步,同樣也是兩國公證人協會一步合作。這本書允許我做一個詳細的分析,分析我對公證產生信念的原因。 同時,我也很高興我的第二部中文私法書籍能夠出版。2002年,我出版的本中文書是《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由朱岩教授翻譯,並作為“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繫列叢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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