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采購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規則。
本標準適用於國有企業在中國境內開展的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采購活動。
【釋義】
本條第一段規定了本標準規定的內容。主要由第三章規定了采購流程和一般要求,第四章規定了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規定,縱橫兩個方面構成企業采購操作規範的框架。
本條第二段規定了本標準適用的範圍。
本標準屬於行業推薦性自律規範,適用的主體範圍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非國有企業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的地域範圍是我國境內的采購活動,但不包括采購項目在中國臺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以及海關保稅區的項目。
招標投標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一切招標投標活動。不僅包括必須進行招標的活動,也包括必須招標以外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其中,法律對必須招標的項目做了較為嚴格的專屬規定。
本標準適用的範圍是依法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以外的國有企業采購活動,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貨物和服務以外,其他自願進行招標、非招標,以及招標失敗後依法不再招標的各種采購活動,均可采用本標準的各類采購方式。
1)非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界定非法律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首先應當對法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做一個梳理。
(1)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①關於工程的定義。
——上述規定對工程的定義不能理解為建設工程僅指建築物和構築物,所謂“包括”指建築物和構築物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組成部分並不是全部。由於實施條例定義了“工程建設項目”,該定義包括相關的工程設備、材料,也間接包括一定的機電工程內容。但招標投標法規範的重點是建築工程和土木工程,並據此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的分工和責任。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定義,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頒布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分類標準》(以下簡稱分類標準)(GB/T 50841—2013)將建設工程分為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
建設工程:“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構)築物和工程設施。”可分為以下三類:
a)建築工程:“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
b)土木工程:“建造在地上或地下、陸上或水中、直接或間接為人類生活、生產科研等服務的各類工程”;
c)機電工程:“按照一定的工藝和方法,將不同規格、型號、性能、材質的設備、管路、線路等有機組合起來,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