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市場監管的基本內涵 一、市場監管的概念 市場監管是政府五大職能之一。從根本上說,它源於我國社會經濟制度,是我國政治、政府與經濟關繫的反映。在當代,它主要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與市場關繫的體現。 廣義的市場監管,泛指國家和政府職能部門所有調整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關繫的活動。這種含義的市場監管具有普遍存在性,分布於多種法律、政策、規範和職能中,但有時不直接以“市場監管”這一名稱出現。狹義的市場監管,專指特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基於激發市場活力、市場秩序維護、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質量發展、營商環境改善等,對市場交易與競爭中的相關主體、要素、環節、領域、行為、商品和服務行的綜合性監管。綜合來看,市場監管一般通過外部秩序和內在機制,對市場失靈加以糾正和干預,保障市場有序、和健康。 目前理論界認為,市場監管主要分為經濟性監管和社會性監管。經濟性監管是指為防止市場在配置資源時出現無效率的配置,監管部門通過行政許可等手段,對企業入、退出、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等有關行行監管。社會性監管是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為目的,圍繞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制定行為規範、標準,並嚴格監督執行。 二、我國市場監管概念演化的脈絡 我國對市場監督管理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時期、不同領域的政策文件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不斷深入,市場監管的概念和規範逐步明晰。 1993年,的十四屆三審議通過《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市場管理和監督的概念,並把“建立有的市場執法和監督機構,加強對市場的管理”作為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目標。這是我國市場監管正式走上市場經濟舞臺的歷史性標志。 1994年,辦公廳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1994〕4號),明確國家工商局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 02年,的十六大報告提出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這是市場監管作為政府職能之一,寫入中央文件。 08年,的十七屆二審議通過《關於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意見》提出,嚴格市場監管,理順市場監管。 09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這是全國設立的個綜合性市場監管部門。 13年,的十八屆三審議通過《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保障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 14年,印發《關於市場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14〕號),明確提出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正、透明、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建成比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場監管體繫。這是中央繫統完整地提出關於構建市場監管格局、完善市場監管體繫的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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