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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新與監管博弈視野下我國P2P臺公司的法律規制趙玲中國政法大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ε
    【市場價】
    452-656
    【優惠價】
    283-410
    【作者】 趙玲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209712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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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2097129
    商品編碼:1004336532773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11-01

    頁數:227
    代碼:59
    作者: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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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商品名稱:創新與監管博弈視野下我國P2P臺公司的法律規制
    作者:趙玲
    代碼:59.0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11-01
    ISBN:9787562097129
    印次:1
    版次:1
    裝幀: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
    本書以我國P2P臺為具體研究對像,探討P2P臺及行為的法律規制。臺準入監管,臺居間行為監管,再臺退出監管,形成繫統化的研究架構。臺準入而言,探討了作為純線上模式P2P臺當前準入標準過低等問題,提出應當強臺準入要求;從居間行為角度而言,探討臺居中撮合交易中所可能出現的信息不對稱臺侵害出借人利益、借款人侵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資金來源合法性難以考察等問題而從資金存管、擔保、保險、個人征信等方面提出具體對策。臺退出角度而言,提出在當前監管文件下,除合規經營的P2P臺能得以存續外,其臺能退,並針臺退出過程中的債權人保護提出建議。貫穿臺準入、行為與退出始終的則是對出借人利益的保護,而這關繫到整個P2P行業能否得以健康發展,研究從P2P臺居中撮合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救濟全流程中的債權人保護。除上述從市場層面對P2P臺從其準入、行為與退出整個過行有針對性的研究之外,還從政府層面,探討宏觀視角下P2P所涉稅收問題,並指出應在不加新稅的基礎上適當給予稅收優惠等待遇。除上述針對P2P行微觀及宏觀層面的考察之外,還關注與P2P臺密切相關的互聯網股權眾臺(公開與非公開)、互聯網保臺,以及第三方支臺,尋找其共性與個性,對互聯網金臺法律規制的完善提出建議。

      目錄
    導言
    部分 研究概述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與研究難點
    四、主要觀點和創新之處
    五、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 P2P臺公司的法律規制
    章 P2P臺及其金融監管
    一、域外P2P臺及其金融監管
    二、我國P2P臺的運營模式
    三、我國P2P的金融監管
    第二章 純線上模式P2P臺居間業務法律規制
    一、我國純線上模式P2P臺的業務模式及所涉法律關繫
    二、我國純線上模式P2P臺居間業務實踐中的問題
    三、我國純線上模式P2P臺居間業務法律規制的完善
    四、結語
    第三章 我國債權讓與模式P2P臺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P2P的債權讓與模式
    二、債權讓與模式所涉法律關繫
    三、專業放貸人模式債權轉讓的問題
    第四章 P2P資金存管的模式、不足及完善
    一、P2P資金存管的法律文件
    二、我國P2P資金的存管模式及評價
    三、P2P資金管理的域外立法、實踐及啟示
    四、完善我國P2P資金存管的法律建議
    五、結語
    第五章 P2P擔保模式的問題及法律對策
    一、P2P擔保模式概述
    二、我國P2P擔保的模式及評析
    三、P2P擔保模式所涉法律關繫及解析
    四、我國P2P擔保的實踐問題及解決
    五、結語
    第六章 P2P保證保險實踐中的典型問題及解策
    一、P2P保證保險的法律文件
    二、保證保險在我國P2P保險實踐中的地位及評價
    三、我國P2P保證保險的涵義、法律屬性及所涉法律關繫
    四、我國P2P保證保險實踐中的問題及解決
    五、結語
    第七章 P2P個人征信制度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一、P2P個人征信的立法現狀
    二、我國P2P個人征信的涵義與特質
    三、我國P2P個人征信模式及評價
    四、我國P2P個人征信制度的缺欠及對策
    五、結語
    第八章 P2P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一、P2P“出借人”“債權人”的界定
    二、合同視角下P2P債權人利益受損情況分析
    三、P2P債權人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策
    四、結語
    第九章 P2P稅收法律制度
    一、我國P2P臺的法律性質與稅法規制
    二、P2P稅收法律制度的域外經驗
    三、電子商務域外立法趨勢及其啟示
    四、建立我國P2P發展的稅收法律制度
    五、結語
    第十章 P2P臺退出時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一、P2P機構退出的法律文件
    二、P2P臺退出的涵義
    三、P2P臺退出程序及所涉主體
    四、我國P2P臺退出相關文件的梳理與評析
    五、P2P臺退出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六、結語
    第三部分 互聯網金臺專題研究
    章 互聯網商業保臺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
    一、商業保理的誕展與現狀
    二、我國互聯網商業保理的涵義與性質
    三、我國互聯網商業保臺的類型及運營模式
    四、我國互聯網商業保臺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
    五、結語
    第二章 我國“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臺的法律監管
    一、股權眾籌的誕展
    二、股權眾籌的涵義
    三、我國對“股權眾籌”的本土化界定及股權眾籌所涉法律關繫
    四、我國“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實踐中的問題與監管之不足
    五、完善“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監管的對策
    六、結語
    第三章 第三方支臺的法律規制及其完善建議
    一、第三方支臺的監管法律文件
    二、第三方支臺的涵義、模式與所涉法律關繫
    三、我國對第三方支臺及其支付行為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四、完善我國第三方支臺法律規制的建議
    第四部分 互聯網金融其他問題之網絡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及其保護
    一、研究背景
    二、虛擬貨幣的界定及法律屬性
    三、我國虛擬貨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及對策
    四、結論
    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文獻
    二、英文參考文獻
    後記

      摘要

    導言

    P2P臺從誕展,再到整改之下的日趨規範,在其長達十餘年的發展歷程中問題頻發,甚至出現非法集資臺投資人跑路等問題。但是,統計數字顯示P2P成交金額依然高企,反映出P2P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與傳統銀行貸款、私募或者公募股權融資不同,P2P業務準人門檻低。就銀行貸款而言,銀行發放貸款之前需要對貸款人資質、信用行嚴格審查。就私募股權融資而言,法律也對發起人資質與投資人資行嚴格限定,如果是公募股權融資,還需要證監會核準。此外,P2P一般是無擔保信用貸款,與傳統銀行擔保貸款存在很大區別。這種準入的低門檻,盡管能使眾多中小企業、出借人參與其中,從而踐行了普惠金融的理念,但低門檻也意味著高風險。P2P的出現代表了金融創新,創新往往意味著監管的暫時不足。長時間內我國並未對P2P行及時監管。不過,隨著一繫列監管文件的密集出臺,這種監管缺失的局面已得到根本扭轉。監管部門對P2P臺,從性質、備案、資金存管等方行監管。自2019年以來,湖南、山東、重慶、河南、四川、河北、雲南、甘肅、山西、大連在內的十個省市發布公告稱,轄區內沒有一家機構合規並通過驗收,並宣布取締轄區內所有臺。[pan>)但是,這是否意味著P2P臺會全部消失?從法律文件的表述來看,符合條件的P2P臺持牌經營,不符合條件的則予以清退。因此,未來在市場上可能隻會存在為數不多的幾家P2P臺。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持下,即使隻有幾家P2P臺,也足以滿足市場雙方的需求。這也為英美家的實踐所證明。監管是對實踐中出現的創新及其衍生問題作出的反應。這種反應有可能是被動的,也可能是主動的;有可能是強式的,也可能是弱式的;有可能是的,也可能是低效的。如果否認P2P臺存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是對市場需求的漠視,也是對市場主體投入成本的漠視,更是對立法資源的浪費。未來的做法應當是嚴格設定監管標準,如股東資格、市場準入、風險準備金等。作為連接雙方的P2P臺,盡管其性質上屬於信息中介,但是其畢竟屬於資金流通的關鍵環節,如果存在偽造標的、挪用、侵占等,必然會對社會公眾和經濟秩序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事實上,如果市場上的P2P臺穩健,即使數量不多,也不會影響雙方需求的實現,因為互聯網的跨地域性使得一國之內即使隻有幾家P2P臺也可以滿足市場大眾的普遍需求。這也為美國P2P嚴格監管導致市場上隻有兩家的臺Prosper和Lending Club所證明。因此,應當提高P2P臺的準入門檻,臺投資人資質臺資本金,並完臺退出機制。事實上,對P2P臺資行嚴格限定,也是從核心環節對P2P業務控制,成本低而收益大。對於以P2P臺為核心所展開的業務而言,監管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防範、避免P2P風險,而其中核心的問題就是如何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受償。如何保障債權人利益是貫穿P2P管始終的切入點,很多監管制度都圍繞這一切入點展開。P2P臺作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務,不能為業務提供擔保,從而保障臺的性,不至於臺履行擔保義務而使自身牽涉債務之中。但是,監管文件在不允臺提供擔保的同時,也不允許風險準備金模式的繼續存在,則有些管制過度。風險準備金模式風險不突出,且國外也有成熟操作經驗。它作為保障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擔保模式,可以考慮放開。對於P2P資金,監管文件明確規定資金應當存管在商業銀行,從而剝奪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存管資格。對此,應當在一定條件下放開“點對點模式”第三方支付機構存管業務。此外,作為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商業保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出發決定是否

    ……

      作者簡介

    趙玲,女,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財稅法和經濟法。2014-2015年韓國首爾大學訪問學者。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理事。在《法學雜志》《稅務研究》等核心期刊上文20餘篇。出版專著《公司治理:理論與制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不可逾越的經驗法則》(出版社2019年版)、《公司法典型案例評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翻譯出版英文專著:《公司治理:趨同與存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公司治理的循環性危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反壟斷法:經濟學原理和普通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創新與監管博弈視野下我國P2P臺公司的法律規制”,承擔“十五”21pan>項目、“十一五”21pan>項目,以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雙”等多個科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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