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 工業技術 賀富永[等]著 科學出版社 97 |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ε | 【市場價】 | 640-928元 | 【優惠價】 | 400-580元 | 【出版社】 | 科學出版社 | 【ISBN】 | 9787030437044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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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ISBN:9787030437044 商品編碼:68382878006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3-30 頁數:231 字數:362000 代碼:78
"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 商品名稱: |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 | 作者: | 賀富永[等]著 | 代碼: | 78.0 | 出版社: | 科學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5-03-30 | ISBN: | 9787030437044 | 印次: | | 版次: | 1 | 裝幀: | 平裝 | 開本: | 16開 |
內容簡介 |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是對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行的一個綜合性研究,繫統地闡述了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關繫和法律原則,剖析了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的一般制度、制度和管理制度,並注重對我國現行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其原理的研究。在研究體例上注重把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與現實的制度、程序結合起來,把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我國現行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結合起來。《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還詳細研究了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的仲裁和訴訟解決機制。 |
目錄 | 序 前言 篇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論 第1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概述 3 1.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3 1.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制 8 1.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價值 13 1.4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的價值和意義 16 第2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關繫 23 2.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關繫的主體 23 2.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關繫的客體 27 2.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關繫的內容 33 第3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原則 37 3.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原則 37 3.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原則 42 3.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原則 43 3.4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國防利益原則 45 第二篇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分論 第4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的一般制度 49 4.1 航空航天專利權法律制度 49 4.2 航空航天著作權法律制度 99 第5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度121 5.1 國防知識產權的性質與特點121 5.2 國防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制度127 5.3 國防知識產權的歸屬與保護制度133 第6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與管理制度140 6.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與復雜性140 6.2 國外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管理機構143 6.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責145 第7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與法律救濟制度151 7.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151 7.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法律救濟160 第三篇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附論 第8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爭解決機制169 8.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爭解決機制概述169 8.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爭端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173 第9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的仲裁解決機制181 9.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仲裁解決機制的特點與意義181 9.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仲裁解決機制的內容182 9.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仲裁解決機制的程序195 9.4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仲裁解決機制的執行210 第10 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的訴訟解決機制214 10.1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訴訟解決機制的特點與意義214 10.2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訴訟解決機制的程序215 10.3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爭端訴訟解決機制的執行225 參考文獻230 後記232 |
編輯 |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研究》可以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相關專業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學參考用書,還可供從事航空航天產業管理的相關人員和司法人員在實踐中參考和借鋻之用。 |
摘要 | 篇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論 第1章 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概述 1.1航空航天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1.1.1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 1. 知識產權的概念 隨著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視,知識產權的理論和實務成為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新的著述如雨後春筍,令人目不暇接。但是,對於知識產權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如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調,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經濟發展的關繫等諸多問題,國內學界並未取得共識,相互衝突的主張還很多。而要研究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前提是要清楚界定知識產權的概念而揭示其特征,為航空航天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研究提供要的理論鋪墊。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ale”、德文“Gei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智慧(財產)所有權”。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早見於17 世紀中葉的法國學者卡普佐夫的著作。“知識產權”這一概念被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不同於所有權的特殊權利,“所有權原則上是永恆的,隨著物的產生與毀滅而發生與終止;但知識產權卻有時間限制。一定對像的產權在每一瞬息時間內隻能屬於一個人(或一定範圍的人——共有財產),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則不限人數,因為它可以無限地再生”①。 自1967 年《成立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後,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得到了大多數國家和眾多組織的承認。我國法學界曾長期使用“智力成果權”這一概念,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以後,開始正式使用“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我國臺灣地區稱知識產權為“智慧財產權”。② 要對知識產權下一個合適的定義,先要明晰知識產權的範圍。從目前條約和各國國內法中對知識產權界定的情況來看,有狹義知識產權和廣義知識產權之分。狹義上的知識產權一般是指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專利和商標通常被稱為“工業產權”。廣義上的知識產權不僅包括狹義上的知識產權,還包括商號權、地理標志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等。可見,範圍上的差異性和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差別,增加了對知識產權概念界定的難度。所以,在相關產權公約中,多數采取列舉式對知識產權及相關權行列舉,避免對其下一個定義。例如,1967 年7 月14 日簽訂於斯德哥爾摩的《成立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有關下列項目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錄音和廣播的演出,在人類一切活動領域內的發明,科學發現,外型設計,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和牌號,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①。 再如,簽訂於1993 年12 月15 日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 協議)第1 部分第1 條第2 款規定,本協議所稱的“知識產權”一詞繫指第2 部分第1 節至第7 節所列舉所有種類的知識財產。第2 部分第1 節至第7 節將知識產權列舉為: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志,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的外觀設計,以及對未洩露之信息的保護。可見,在知識產權法領域,對知識產權的界定主要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兩種形式。 我國學者主要采用概括式來界定知識產權的概念。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前,學者們基於對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像是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抽像認識,將知識產權界定為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②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後,有些學者認識到知識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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