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使用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合同協議書》評注與填寫範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條款》評注
●第1條 一般約定,通用合同條款評注
●1.1 詞語定義
●1.2 語言文字
●1.3 法律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1.5 合同協議書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 聯絡
●第2條 發包人義務,通用合同條款評注
●2.1 遵守法律
●2.2 發出開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2.4 協助承包人和批件
●2.5 組織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部分目錄
《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廣電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編制、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工期不超過12個月、技術相對簡單、且設計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擔的小型項目,其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根據《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編制,其中《通用合同條款》應當不加修改的引用。國條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業招標特點和管理需要,對《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2年版)中的《專用合同條款》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專用合同條款》可對《通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但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規定可以作出不同約定外,《專用合同條款》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能合同條款》相抵觸,否則抵觸內容無效。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在《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