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對其中的第六條、第十條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進行了修改。本書主要內容為很新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