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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ISBN:9787509367285 商品編碼:11124233171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6-01-01 代碼:86 作者:賈林青林少兵...
" 基本信息- 商品名稱: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集成/法院審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
- 作者:編者:賈林青//林少兵
- 代碼:86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號:9787509367285
其他參考信息- 出版時間:2016-01-01
- 印刷時間:2016-01-01
- 版次:1
- 印次:1
- 開本:16開
- 包裝:平裝
- 頁數:570
- 字數:525千字
編輯 語 立法是否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隻能通過社會實踐的檢驗標準纔能給出答案。從而,衡量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律制度體繫的科學水平也就離不開司法實踐的檢驗。為此,就需要結合審理擔保案件的實踐,不斷總結運用現行擔保立法規則來處理解決擔保案件,保護擔保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生活中各類擔保關繫的穩定秩序,並從中發現現行擔保立法適用中遇到的新問題。賈林青、林少兵主編的《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集成》寫作的宗旨在於使讀者在了解擔保糾紛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觀點和態度。 內容提要 典型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法院審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通過整理全國各級法院的已生效裁判,總結、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驗、思路和尺度,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同時結合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精神、審判業務意見以及 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等對案例進行了透徹分析。閱讀“法院審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使讀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類型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觀點和態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賈林青、林少兵主編的《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集成》為其中一冊。 作者簡介林少兵,1964年4月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 法官。兼任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理事。長期從事商事審判工作,主持或參與深圳全市法院課題調研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的理論與實務問題》《關於社區股份合作公司內部糾紛現狀和解決對策》(獲深圳全市法院調研成果三等獎)、《保險法適用法律若干疑難問題研究》(獲廣東全省法院調研成果一等獎);參與廣東全省法院課題《關於銀行卡民商事案件的凋研報告》調研(獲深圳全市法院調研成果特等獎);在《人民司法》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參與撰寫《深圳法院20年》和《適用擔保法重大疑難問題》兩書。 賈林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長期以來,從事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險法、海商法、破產法、律師實務等課程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獨立或者與人合著民法、商法、保險法、信托法、海商法等領域的數十本(套)著作,發表論文百餘篇。代表作包括《保險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 規劃教材、“十二五” 規劃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國信托市場運行規制研究》《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中國企業兼並與破產的法律規制研究》等,並主持完成了中國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信托市場的法律調控”的研究,參與完成了 年青教師基金項目“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等多項 科研課題的研究。 目錄第一章 擔保的一般規定 一、《公司法》第十六條屬於管理性規範,不應作為認定擔保是否有效的依據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認定其有效 三、獨立擔保在 商事交易中的獨立性應予以否定 四、民間借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並非當然影響相關擔保合同的效力 五、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無效 六、非公益性 的擔保有效 七、訴訟擔保不同於債權擔保,應從訴訟審理完畢時起算其訴訟時效 八、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提供擔保後,其與債務人簽訂具有擔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構成反擔保 第二章 保證 一、民營醫院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成為保證人 二、股東承諾對公司減資前的債務繼續承擔責任的,構成擔保法上的保證 三、分支機構對其未經授權而提供的保證無效具有過錯,債權人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有過錯 四、保證人以附條件強制債權收購方式在P2P借貸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證擔保條款有效 五、公司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無效 六、保證期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的蓋章不能推定為重新建立保證合同 七、保證人承諾“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時的保證責任應認定為連帶保證 八、主債權人隻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不得超過主債務的範圍 十、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得以另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應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二、借款人將被保證的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償還其在商業銀行的舊貸利息,不構成《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十三、保證人明確放棄以特定借款用途作為其擔責前提的,則對以新貸還舊貸形成的借款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主合同當事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五、保證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其提供保證擔保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的,應負舉證責任 十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簽訂破產和解協議減免債務的,並不免除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十七、債務人政策性破產的,並不當然免除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 十八、債權人有權根據其與保證人的約定選擇擔保的行使順序 十九、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法院應當作出實體裁判 二十、保證人還款後有權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二十一、保證人承擔的保證債務一般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質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非典型擔保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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