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大學與政府的關繫。以政府加快轉變職能、推進簡政放權為契機,進一步理順二者關繫。明確政府與大學各自的職能職責,政府主要履行對高等教育的統籌規劃、政策引導、監督管理等宏觀職能,大學則對教學科研、學科專業和管理機構設置、人事分配制度、資產資源分配使用等負責。政府不應直接干預大學內部事務,大學不能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政策自行其是,二者應按照協商和合作的現代治理理念搞好良性互動。加快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政府應進一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擴大和落實大學辦學自主權;善於運用法律、規劃等手段,加強對高等教育的宏觀管理,引導和規範大學辦學行為,既防止放任自流,又避免管得過死。
正確處理大學與社會的關繫。重視發揮企業、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大學治理中的作用,構建更加開放的治理結構,實現有效的共同治理,推動大學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擴大社會參與,建立企業、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大學管理、支持大學發展的新機制,使大學既能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促進自身發展,又能承擔公共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維護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權益。推進專業評價,扶持教育評估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發展,鼓勵和支持它們對大學學科專業水平、人纔培養質量等進行評估,使高等教育質量評價從政府評價為主轉向社會評價和市場評價為主,逐步做到管、辦、評分離。引入競爭機制,改變政府過度保護大學的現狀,改變大學長期難以對社會和市場需求變化作出快速反應和有效應對的現狀,實行獎優罰劣、優勝劣汰,使大學真正面向社會和市場辦學,為大學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