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多式聯運中,並不存在這種法定(多式)聯運,但單一方式下的國際聯運大多采取法定(多式)聯運。比如,國際鐵路聯運即屬於法定(多式)聯運。目前,國際鐵路聯運主要有兩大繫統,一是以《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以下簡稱《國際貨約》)為依據所進行的國際鐵路聯運;另一個是以《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以下簡稱《國際貨協》)為依據所進行的國際鐵路聯運。
2.協議(多式)聯運
協議(多式)聯運是指法定(多式)聯運以外的聯運,其最基本特征在於聯運的非強制性。在這種聯運形式下,聯運采用的運輸方式、運輸票據、聯運範圍、聯運受理的條件與程序、運輸銜接、貨物交付、貨物索賠程序以及承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與風險承擔等均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而定。在實踐中,貨主往往處於劣勢,並不具備與聯運經營人協商修改聯運協議的能力。因此,為了避免聯運經營人損害貨主的利益,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都制定了規範這種聯運形式的國際公約或法律法規,凡聯運協議中與這些國際公約或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內容均屬無效。
根據是否存在負責全程運輸組織工作的聯運經營人,這種聯運形式可分成協作式多式聯運和銜接式多式聯運兩種類型。國際航空聯運即屬於協作式多式聯運。
根據聯運組織方式和體制的不同,多式聯運可分成協作式多式聯運和銜接式多式聯運兩大類。
1.協作式多式聯運
協作式多式聯運是指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不同運輸企業按照統一的公約、規章或商定的協議,共同將貨物從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聯運。
在協作式多式聯運下,參與聯運的承運人均可受理托運的申請、接收貨物、簽署全程運輸單據,並負責自己區段的運輸生產,後續承運人除負責自己區段的運輸生產外,還需要承擔運輸銜接工作,而最後承運人則需要承擔貨物交付以及受理收貨人的貨損貨差索賠。在這種體制下,參與聯運的每個承運人均具有雙重身份,對外而言,他們是共同承運人,其中一個承運人,或代表所有承運人的聯運機構與發貨人訂立運輸合同,並對其他承運人均有約束力,即每個承運人均視為與貨主存在運輸合同關繫;對內而言,每個承運人不但有義務完成自己區段的實際運輸和有關的貨運組織工作,還應根據規章或約定協議的規定承擔風險和利益分配。
根據開展聯運所依據的規則不同,協作式多式聯運可進一步細分為法定(多式)聯運和協議(多式)聯運。
2.銜接式多式聯運
銜接式多式聯運是指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綜合組織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不同運輸企業,將貨物從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的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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