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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學概論/“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立項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232-336
    【優惠價】
    145-210
    【作者】 章藝鄭昭彥王忠林 
    【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751693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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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7516939
    版次:1

    商品編碼:11668019
    品牌:ECNUP
    包裝:平裝

    叢書名:創新旅遊管理繫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立項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04
    字數:295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章藝,鄭昭彥,王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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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旅遊學概論/“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立項教材》主要內容包括:旅遊的產生與發展、旅遊的本質與特征、旅遊者、旅遊資源、旅遊業、旅遊市場、旅遊組織與旅遊政策法規、旅遊效應和旅遊業的未來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內容,書中每章插入了閱讀資料,還有相關案例介紹,對每章內容作進一步的闡述和說明,以充分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培養綜合分析能力、實際應用能力及勇於創新能力。

    目錄

    模塊一 了解旅遊
    任務一 旅遊概述
    任務二 旅遊主體
    任務三 旅遊客體
    任務四 旅遊活動類型
    任務五 旅遊影響

    模塊二 認識旅遊
    任務一 旅遊業
    任務二 旅行社
    任務三 旅遊交通
    任務四 旅遊飯店
    任務五 旅遊商品

    模塊三 管理旅遊
    任務一 《旅遊法》
    任務二 旅遊組織
    任務三 旅遊管理體制
    任務四 旅遊業行業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任務五 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

    模塊四 營銷旅遊
    任務一 旅遊目標市場
    任務二 旅遊宣傳與促銷方法
    任務三 現代旅遊營銷手段

    模塊五 發展旅遊
    任務一 旅遊規劃
    任務二 旅遊的可持續發展
    任務三 旅遊新業態
    任務四 旅遊業發展趨勢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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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旅遊學概論/“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立項教材》:
    2.保障導遊權益
    從源頭保證了各類導遊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規範了導遊與旅行社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繫。《旅遊法》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遊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進一步規範了旅行社與導遊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繫。對於由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遊,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以此維護專職導遊作為企業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而對於目前作為導遊主體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實現從業的各類社會導遊和兼職導遊,則要求“應當全額向導遊支付本法第60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創新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遊在提供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同時也明確了旅行社的法律義務,即在臨時聘用導遊時,必須承擔把遊客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按照“導遊服務費用”科目交納的費用不折不扣地交給所聘任的社會導遊或兼職導遊,從而用制度方式從源頭為社會兼職導遊確立了穩定的收入渠道。此外,第38條第三款還規定,“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任何費用”。這條規定也是從源頭上規範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分工,從而杜絕了導遊和旅行社之間因“買團”和“賣團”行為所產生的一繫列利益糾紛,並為下一步徹底杜絕“零負團費”現像,以及為我國導遊人員今後走向“自由職業者”道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規範導遊行為
    《旅遊法》第41條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終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嚴重違法作業,停業三年。《旅遊法》第41條規定導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這一規定與此前行業規章中禁止“收受”小費不同,為超值服務的導遊獲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徑。
    4.明確了導遊責任
    在《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欄目中專設了5個條款(第96、100、101、102、103條),對導遊人員執業過程中的業務表現以及相關利益關繫規定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遊服務行為納入法律監督之下,充分體現了法律制度賞罰分明的立法精神。值得稱道的是,這些條款對導遊服務行為不僅有監督約束功能,還兼具保護和保障功能。如第96條中將“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和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費用的”這四種情況都列為針對旅行社違規的懲罰條款。這種做法不僅改變了以往處理糾紛時導遊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護的窘境,同時還有助於合理規範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和鼓勵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遊人員的業務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提升遊客的滿意度,從而通過做大旅行社包價市場蛋糕以實現市場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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