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赫斯利普
有論者認為,20世紀六七十年代盛行於美國的道德教育理論在實踐中的弊病日益凸顯,致使其國內道德狀況陷入了異常糟糕的境地。赫斯利普呼吁要重建美國的道德教育體繫,並提出了一套邏輯上可行的道德行為規範理論和教育理論。在道德行為規範理論中,他構建了四個道德判斷標準:道德價值尺度、道德權利尺度、道德責任尺度和美德尺度。道德價值尺度即“任何一個道德當事人(可理解為自由自覺和人際行動的當事人)都應當重視道德行為中的核心內容,不僅當它們與當事人相一致時要重視它們,而且當它們與其他道德當事人相關時也要重視它們”。道德權利尺度即“作為道德當事人,每個人都應尊重其他人對道德行為主要內容的行使權利”。道德權利屬於道德行為中的本質性內容,隻要基於所需要或所值得要並對他人無侵害的情況下,道德當事人就有權要求合理的道德權。道德責任尺度即“一個道德當事人有義務保護和養育道德行為中的那些主要內容”,也即道德當事人應當執行某種道德義務,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基於道德權利的強制性義務;一是作為道德仲裁基礎的義務。當一個道德當事人不把自己視為道德當事人,不尊重、保護和促進道德權利,不履行道德義務時,就必然受到他人或社會的懲罰。美德尺度即“一個道德當事人應當具備認知和情感兩方面的品格素質,而且它們都對道德行為中的主要因素發揮著作用”。認知上的品格素質是一種特殊的道德養分,主要表現為道德理性,道德理性由知識、技術、鋻評和心理能量構成。赫氏推崇整合性的道德教育,倡導道德教育要滲入生活世界,讓學生去體驗道德問題的解決。具體做法是讓學生從一些學術性科目的層面上——主要是文學、歷史、科學和數學——去學習,通過各種靈活多樣的方式達到道德與學術間的相互平衡。同時赫氏的道德教育思想也對我國有一定的啟示,如準確而完整地理解道德教育的內涵;道德教育要滲透到學生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確師生權責,培養平等、相互尊重的師生關繫;道德教育要求有力度、寬領域的合作,需要整合學校、家庭和社區的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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