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治義務
[103]如果上文給出的解釋是對的,那麼在霍布斯的理論中,政治社會之外的人的困境就不是因為缺乏一種道德法,而是由於對那一法律的全部或部分的破壞(frustration)造成的。破壞產生自這一事實,即道德原則必定取決於個人良心的解釋,而且就符合它們要求的外在行為而言,因為不安全的彌漫,該道德原則被懸置或部分地懸置起來。因此,霍布斯宣稱,在自然狀態中,
“……盡管存在自然法,但是若權力沒有建立起來或者其不足以保護我們的安全的話,隻有當一個人可以安全行事並決定遵守它們的時候,它們纔能得以遵守;每個人將會並且也可以合法地依賴自己的力量和技藝(art)來防備所有的其他人。”(Leviathan,E.W.,vol.3,p.154.)
因此,這就得出了霍布斯的著名的每個人反對每個人的“戰爭狀態”。
這種不可忍受的狀態不能簡單地通過人們小規模或者甚至大規模地結合而終結,因為相互間的不信任以及觀點間的差異仍然存在。在霍布斯看來,這些人,除非由一種判斷進行指導,否則隻能組成一種純粹的群眾(multitude)或集合(aggregate)。接下來必然需要的是一個政治社會和一個統一的主權權威,其將依靠暴力(force)的使用來確保一套確定的典章制度的執行。
“如果我們可以設想一大群人,在沒有一個公共權力使他們所有人都感到畏懼的情況下,同意遵守正義和其他的自然法;我們同樣可以設想所有的人類概莫如此;那麼就不存在,也不需要存在任何種類的世俗政府或國家(commonwealth)了;因為將會存在沒有臣服(subjection)的和平。”(Ibid.,p.155.)
[104]此外,對人們的持續的安全來說,隻在有限的次數下被一種判斷所指導,是不夠的。人們有時候將會聯合起來反抗共同的敵人,但當打敗敵人之後,他們又作鳥獸散,於是復歸普遍不安全的狀態。建立一個能夠令人滿意地保證和平的共同權力的唯一途徑是人們準備:
“……把他們所有的權力和力量授予一個人,或授予通過多數決可將其所有意志變成一個意志的一群人:這就好比任命一個人或一群人去承擔他們的人格;每個人在這些牽涉公共和平和安全的事情上,承受(own)和承認自己是承當他們人格的人無論做或被做任何之事的作者;因此在其中,每個人的意志服從他的意志,每個人的判斷服從他的判斷。這就超越了同意或協調(concord);這是他們所有人的真正聯合,聯合於完全的同一個人格之中……”(Leviathan,E.W.,vol.3,pp.157—8.)
在霍布斯看來,政治關繫始終是通過信約建立起來的,正如我們所展示的,這是人們通過承擔新義務而借此擴展義務的標準途徑。他這樣來描述這一信約的本質特征:
“……就像每個人對每個人說,我向這個人或這群人授權並放棄自我統治的權利,條件是,你也向他放棄你的權利,並以同樣的方式授權他的所有行為。”(Ibid. See also De Cive,E.W.,vol.2,pp.xvii,68;De Corpore Politico,E.W.,vol.4,pp.121—2.)
霍布斯總結到,這就是“使我們在不朽的上帝之下擁有和平和防衛的那個偉大的利維坦,或者……可朽的上帝”的誕生,國家的本質存在於它身上。[105]這是一種主權者的權力,無論其掌握在承擔國家人格和每一個公民的權威的一人、一群人還是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的手中,其都能提供一個統一的判斷,因此正是由於這一主權者的存在纔使得一個由人們組成的社會與一群雜眾區別開來。
在霍布斯對政治信約的解釋中涉及兩種概念,即放棄或轉讓自然權利以及授權一個代表去承擔國家的人格,而在這兩種情況下,如果抽離其學說的語境的話,那麼霍布斯關於其立場的表述就要遭到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