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政治研究(2020.2總第6輯)》:
綜上所述,在世界範圍內,包括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在內的主要發達經濟體,自2016年以來,已經從立法、行政等層面紛紛調整了針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這些調整具有明顯的共性特征。
第一,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普遍收緊。從審查門檻來看,無論是按照並購標的投票權百分比衡量,還是按照並購涉及的標的企業價值規模衡量,抑或是按照並購交易涉及的資金流量衡量,各國均大幅降低了需接受審查的並購交易的規模門檻。從審查範圍來看,軍民兩用技術、敏感設施等與國防和安全直接相關的領域依然是審查的重點,但人工智能、機器人、無人駕駛技術等尖端前沿科技和數據處理、電信通訊、能源基礎設施等重要服務領域的並購,也被列為重點審查領域。先進制造業、高端服務業等普遍被視為對標的國安全和公共秩序將產生重要影響的領域被納入審查範圍。從審查程序上看,各國紛紛通過推動立法、增設審查機構、延長審查時限、強化國際合作等一繫列綜合手段,極大地增強了安全審查的嚴密性,並針對意欲躲避審查的並購行為,明確制定了嚴厲的懲處措施。
第二,從立法層面人手,強化審查的政治合法性大大增強。盡管國家安全審查本質上就是一種政治性審查,但與當代史中的其他階段不同,近年來主要發達經濟體收緊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普遍是從立法人手,通過對原有投資法案的修正,或者新建關於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法案,實現強化監管。例如,美國早在奧巴馬政府時期就一直有呼聲要求強化對外來投資的監管,但直到2018年國會通過FIRRMA2018法案後,監管纔真正開始收緊。英國堅持自由主義經濟政策,原來對外資的監管法案相對寬松,經過政府部門有關機構的提議,在發布了綠皮書、白皮書等官方文件並征求公眾意見後,纔經立法程序而成為國家法案。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最注重審查機構在對外資審查過程中的自主性,但後者在立法和出臺監管條例方面的頻次已經大大超出了其他任何國家。對這些國家而言,通過立法或者修法途徑收緊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意味著收緊審查已經從某些團體的局部主張,上升為全國通行的法律規定,從團體私利轉變為全民意志,由此賦予收緊審查以高度的合法性。同時,由於立法活動的特性,這種收緊的局面在短時間內勢必具有不可逆性和不可撤銷性。換言之,世界上主要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收緊對外資的國家安全審查是經過復雜立法程序之後的法律結果,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和民意基礎,而不隻是某個黨派或者政治強人短時間內的臨時主張和主觀想法,這些變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有關國家和地區社會大眾對外資態度的重大轉變。
第三,時間上具有聯動性。各國收緊監管的時間節點集中在2015-2018年,分布非常緊湊。加拿大、澳大利亞在2015年前後通過有關法條修正案,率先強化了對外資的安全審查;美國此輪強化審查的呼聲興起於奧巴馬政府時期,2016-2018年是具體立法、修法實施階段,2017年美國提出修正案草案,旋即得到特朗普的公開支持,2018年8月即在國會通過;英國在2017年下半年提出了對外資審查法案的修正意見,並在2018年下半年公布了白皮書;德國則是在2017-2018年完成了相關審查機制的更新和修正;歐盟委員會的審查立法建議在2017年提出,最終在2019年年初通過,並將於2020年10月正式生效。
第四,審查對像具有較為明顯的針對性,並且具有政治排他性。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都強調了對外國有政府背景包括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審查,並且均突出了在前沿、尖端技術領域和高端服務領域的交易審查。與此同時,來自政治盟友的投資被區別對待,事實上形成了基於政治標準的審查規制。例如,美國在FIR-RMA2018法案中曾明確劃定了“特別關注國家”,要求特別審查來自明顯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國家的投資,同時還規定了國家安全審查的豁免標準,即美國是否與該投資者母國簽訂共同防御條約、簽訂涉及外國投資安全的多邊協定、該投資者的母國設定的外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情況以及其他CFIUS認為合適的標準。①又如,歐盟的審查法案,針對歐盟內外實施了兩套不同的標準,並且重點強調了針對來自東亞國家投資的審查問題。而根據英國、歐盟就修改或者建立投資審查法案的說明,此舉是為了“與盟國保持一致”②,實際上就是與美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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