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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法學文摘(2016總第1卷 Vol.01)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1081-1568
    【優惠價】
    676-980
    【作者】 張廣興《法學研究》編輯部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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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2118
    版次:1

    商品編碼:12462259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國社會科學學科文摘繫列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8-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93
    字數:514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張廣興,《法學研究》編輯部<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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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一、《中國法學文摘》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法學研究》編輯部摘選編輯,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發行。2016年卷為《中國法學文摘》首卷。
    二、《中國法學文摘》旨在從摘選者的角度,嘗試對特定時間段內的法學論文成果進行學術價值的再發現。
    三、《中國法學文摘2016》所摘論文的來源期刊,主要為“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所收錄的21種法學類學術期刊和1種綜合性社會科學期刊(《中國社會科學》)。
    四、《中國法學文摘2016》設“本卷推薦”“精要摘編”和“論文提要”三個欄目。
    “本卷推薦”摘選論文8篇,單篇文摘字數約10000字。
    “精要摘編”“論文提要”參照二級學科發文占比大致確定論文摘選篇數。
    法理學、法史學、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商法經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在“精要摘編”欄目的篇數分別為6、4、5、8、12、5、4、8、8、5篇;在“論文提要”欄目的篇數分別為12、8、10、14、18、10、9、16、14、12篇。
    “精要摘編”單篇文摘字數約3000字,“論文提要”單篇文摘字數約300字。
    五、絕大多數文摘是對原發論文的縮寫或整理,少數文摘是摘取原發文章中的特定部分。
    六、《中國法學文摘》首卷正式出版後,《法學研究》編輯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將組織會議專門研討論文來源期刊範圍和論文采選標準。

    目錄

    本卷推薦
    當代中國司法生態及其改善
    論1954年憲法上的審判獨立原則
    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
    ——首例附帶性司法審查判決書評析
    推進農地三權分置經營模式的立法研究
    認真對待遊戲著作權
    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
    中國反腐敗立法的戰略轉型及其體繫化構建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國語境下的關鍵詞展開

    精要摘編
    法理學精要摘編
    法治中國建設的“共建共享”路徑與策略
    法律規範衝突的邏輯性質
    國家治理規範:資源與挑戰
    論我國法治政府評估指標體繫的建構
    信訪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
    我國社會組織立法的困境與出路
    法史學精要摘編
    中國古今的民、刑事正義體繫
    ——全球視野下的中華法繫
    “祖制”的法律解讀
    清律回民相關條例及其影響
    法律繼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
    ——以近代中國司法制度設計思路為中心
    憲法學精要摘編
    合憲性解釋在我國法院的實踐
    言論的兩種類型及其邊界
    公共對話外的言論與表達
    ——從新《廣告法》切入
    將監察體制改革全程納入法治軌道之方略
    信訪納入憲法監督體制的證成與路徑
    行政法學精要摘編
    論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行政法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論政府規制中的第三方審核
    行政規範性文件司法審查權的實效性考察
    復議機關共同被告制度之檢視
    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構建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的路徑重構
    專車拼車管制新探
    ……
    論文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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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中國法學文摘(2016總第1卷 Vol.01)》:
    (一)條款內容的整理
    按照《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被審查的是規範性文件,更具體地說,是作為被訴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與此相關,第64條判決的對像也與此一致。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自然是具有特定名稱的規範性文件,即規範性文件整體。但是,所謂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是特指該規範性文件直接對行政行為產生規範效力的部分。這樣,就“依據”而言,對應的規範性文件就存在著整體與其中特定部分這兩個表現形式。第53條第1款規定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因此具有了兩個方面的屬性:(1)表現為“依據”形式的規範性文件:(2)起著“依據”規範效力作用的規範性文件。
    由於第53條第1款所設定的司法審查應限於與被訴行政行為相關聯的範圍之內,所以,嚴格而言,這裡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隻能是規範性文件的特定內容(實質屬性)的部分,而非該規範性文件整體。具體而言,受個案訴訟約束的以及最終能被司法認定為不合法的“規範性文件”,隻能限於表現相應部分內容及其對應的形式,即因該特定內容經司法審查被認定為不合法,所以不能作為相應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換而言之,是該部分具體的內容對行政行為不具有規範效力。
    (二)審查對像的範圍
    回到《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判決書》在“本院認為”部分對被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概念進行了整理。首先,《判決書》認定《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繫指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可在其第四條規定的過渡期內反復適用並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鋻於商標局的主體地位、法定權限、《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的制定形式及制定程序等因素,應當認定《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這裡,《判決書》確定的是作為整體的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但是,原告訴訟的請求,以及司法審查具體針對的,並非是該規範性文件的整體,而是集中在“《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於過渡期的規定是否合法”這一具體內容。進一步而言,《通知書》對原告等當事人設定的“自行協議”和“抽簽方式確定”申請人的義務,是基於將該條規定在過渡期內(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的注冊申請“視為同一天申請”,因此,原告一並請求對《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進行審查。
    與此相對應,法院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是“《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第四條關於過渡期的規定……是否合法”事項,其最終裁判認定的也是這個部分的內容(《判決書》第19、28頁)。具體對照《判決書》的相應部分內容可見,司法實質性審查的是該條“我局……設立注冊申請過渡期,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該期限內……提出的注冊申請,視為同一天申請”的規定。概括而言,《判決書》在確定司法審查規範性文件的範圍方面,具有以下兩個特點:(1)《判決書>從“依據”發揮的實質作用來界定司法審查權所能涉及的規範性文件的範圍,由此在《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這一規範性文件整體中,劃定了最小範圍(或嚴格範圍)的規範性文件概念。(2)從整個訴訟的過程看,對此範圍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是首先應原告的“一並請求”。這樣,司法審查範圍的確定,也需要在訴訟結構中理解,其應該對應原告的“一並請求”的範圍,以訴訟結構“不告不理”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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