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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建設中的試驗機制: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案例的研究 [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728-1056
    【優惠價】
    455-660
    【作者】 李振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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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0091
    版次:1

    商品編碼:12664276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Institution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32
    字數:278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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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制度建設中的試驗機制: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案例的研究》將中國的制度試驗的實踐過程劃分為六個階段:試點前的探索、正式試點、初步評估並決定擴大試點範圍、結束試點並總結經驗、經驗擴散和形成新制度。進一步地,作者提出了一個基於制度試驗和試驗中的學習活動的分析框架。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問題
    二 案例選擇的原因
    三 相關概念的釐清
    四 本書的章節安排

    第二章 比較視野下的制度(政策)試驗:一個分析框架
    一 制度(政策)試驗及其實踐
    二 新制度理念的形成:制度學習
    三 研究方法、分析框架與研究假設

    第三章 新制度的基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建立前的體制沿革
    一 作為城市管理前提的城市:出現及發展歷程
    二 從古代到鴉片戰爭之前:零散的制度與組織
    三 從鴉片戰爭到1949年之前的城管執法體制
    四 1949年後的城管執法體制

    第四章 制度試驗的探索和試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出現
    一 正式試驗前的地方實踐
    二 制度試驗的正式開始:試點的啟動
    三 試點經驗的初步總結和試點範圍的擴大

    第五章 制度試驗的總結和擴散: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成熟與推廣
    一 試點經驗的總結:一次會議和一個《決定》
    二 試驗中的初級制度擴散:城管執法體制由點到面
    三 制度試驗的結果:允許地區問制度差異的存在
    四 制度試驗的延續:城管的將來
    五 制度試驗的外溢:其他領域的“相對集中”

    第六章 制度試驗的特征、優勢與產生的問題
    一 制度試驗模式的特征
    二 試驗機制的優勢之一:應對制度變遷的不確定性
    三 試驗機制的優勢之二:吸納更多的參與主體
    四 制度試驗的問題之一:新舊制度衝突中的城管
    五 制度試驗的問題之二:“孤獨”的城管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七章 結論
    一 本書的基本結論
    二 如何認識試驗機制在當下中國的地位
    三 本書的現實意義:客觀認識當下的中國城管執法體制
    四 本書存在的不足與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附件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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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制度建設中的試驗機制: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案例的研究》:
    (一)外溢到其他行政執法領域:更多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199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 13號)時,提出“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但當時並未限定隻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隻是從時間上看,城市管理是最早探索進行相對集中處罰權試驗的領域。
    農業執法領域則是另外一個較早開展綜合執法的領域。1999年1月,農業部下發了《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開展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農政發(1999]1號)。通知提到,農業部擬選擇若干個省、地市、縣作為試點單位,對部定試點單位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根據各自的情況,選擇若干地市、縣進行試點,並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但該通知並未明確限定綜合執法的範圍(例如農業、林果、畜牧、蔬菜、農機、農藥等),允許各地繼續摸索。
    2002年年底修訂的《農業法》第87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2008年,農業部又發布《農業部關於全面加強農業執法扎實推進綜合執法的意見》(農政發(2008)2號),提出要力爭在3年內實現縣級全面推行綜合執法。該意見具體提出了農業綜合執法的5個原則,分別是:
    一是綜合的內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法律法規賦予農業部門的執法職能應當由一個綜合執法機構實施。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漁政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各自在授權範圍內履行相應的執法職能;在縣一級,可以與綜合執法機構實行統一調度管理,聯合開展執法行動,分別實施行政處罰。二是綜合的範圍在現行體制內進行。綜合執法在本級農業部門的職責範圍內進行,不跨部門綜合。畜牧獸醫、水產、農機部門單獨設置的,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行綜合。三是綜合的職能主要是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機構主要行使執法環節中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檢驗檢測等仍由原專業管理機構承擔。四是綜合的重點在縣級。縣級農業部門是農業違法案件的基本管轄主體,承擔著絕大部分農業執法任務,推進農業綜合執法的重點是加強縣一級。五是綜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綜合執法機構的設立要經當地政府或編制部門批準,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編制和人員。各地農業部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探索不同的綜合執法模式,提高執法效率和效果。
    與城管領域類似的是,農業執法領域至今也尚未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或法規。有統計表明,由地級市農業部門負責執行的涉農法律法規共計98部。①根據2018年11月農業農村部發布的答復全國人大代表關於深化農業綜合執法改革建議的摘要,農業農村部門是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執行的農業法律15件、行政法規29件、部門規章151件,僅行政處罰職權事項就達286項;截至2017年年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不同程度的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共成立了2419個縣級、284個市級、8個省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縣級基本實現全覆蓋,市級覆蓋率超過80%。但相關組織和制度建設工作尚未完成。農業農村部也於2018年4月發布了《關於深化農業執法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力圖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進一步整合農業綜合執法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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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這是一部有關中國城管體制變革的研究。
    說到“城管”,很多人頭腦中聯想的第一個畫面,可能是對攤販的驅趕。其實,正如李振在這本書中指出的,所謂“城管”是指對城市經濟、社會秩序相關的各類事務進行管理,涉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劃管理、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諸多方面,絕不僅限於對攤販的規管;但也不可否認,攤販管理是世界各國城市管理的一個難點與痛點。
    這本書關注的理論重心是,制度變遷如何發生?但先於“如何發生”,還有一個“為何發生”的問題。限於篇幅,這篇序言無法面面俱到,它試圖從長時段歷史的視角,考察一下城市管理的一個側面,即人類社會的城市市場管理體制為何會發生變化,以及這種變化趨向何方。
    有城市,纔會產生對其經濟、社會秩序管不管、歸誰管、管什麼、怎麼管等問題。人類歷史長達300萬年,前299萬多年,並不存在城管問題。人類最早記錄的城市位於美索不達米亞平原的蘇美爾地區,即今日科威特和伊拉克的所在,距今約5700年。在此前後,今天中國的土地上也出現了城市的雛形(如位於湖南澧縣的頭山城,位於浙江餘杭地區的良渚古城等)。
    在城市史的最初一兩千年,它們數目很少,規模不大,結構簡單、發展緩慢。除了抵御外敵、遏制暴力、敬奉神明外,那時的主政者似乎對城市事務幾乎放手不管。在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古城烏爾城(Ur)遺址進行發掘時,考古學家觀察到,其街道的地面不斷升高,以至於原來房屋的大門深陷地下,這是因為渣土、垃圾被拋棄在街道上,豬狗牛羊隨意在城裡遊蕩,留下遍地排洩物,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越堆越高,從未有人清除。對如此污濁的生活環境都聽任不管,遑論其他。
    前2000年左右,隨著生產力水平提高、人口達到一定規模、農產品在自給自足之外有了剩餘,市場出現在城市中。在蘇美爾的表意文字中,市場一詞呈Y形,意指市場往往位於道路的交彙之處;其他文明中城市市場的位置大概也是如此。最早的市場上也許很少有固定門店,絕大多數進行交易的主體都是街邊攤販。那時對市場是否有人規管,我們不得而知。
    到了中國的西周時前1046前771年),政府對市場的組織與管理已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在各個城市的特定空間裡,由王國、侯國設立固定的交易場所,即“市”。市有營業時間限制,朝開夕閉。市中列肆成行、攤位林立,按商品種類分布;在其中經商的攤販需繳納“市租”“市稅”以獲得“市籍”。王城與各諸侯國在“市”內設立主管交易的各級專職官員:“司市”為市場管理的總負責人;“胥師”是市場分片的負責人,並負責辨別貨物的真假;“賈師”掌管物價;此外,還有維持市場秩序、禁止鬥囂的“司虣”,緝捕盜賊的“司稽”,查驗度量衡與產品質量的“質人”,以及征收商稅的“廛人”。這時官府管的主要是,什麼商品可以入“市”流通?什麼人、用什麼方式、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入“市”參與交易。
    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稍晚的古希臘、古羅馬時期。例如前5世前4世紀,雅典的公職人員中包括10位城市法監(負責維持街道整潔與秩序,執行市政法規),10位市場法監(負責維持市場秩序,處理虛假廣告、售賣偽劣產品、價格欺詐等),以及分工更專門的監察員(規管糧食零售、糧食批發、市場用度量衡等事務)。又如,在被羅馬帝國征服的那些城市,原本的軍政首長(strategus)降格為僅能監督市場、維持街道秩序的官員。不過,設置專職官員未必就能帶來城市秩序井然。在古羅馬諷刺詩人馬休爾(Martial,40-102年)筆下,羅馬城的許多街道兩旁擠滿了屠戶、酒鋪、剃頭鋪,以及雜貨店的壇壇罐罐,雜亂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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