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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728-1056
    【優惠價】
    455-660
    【作者】 姚文勝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884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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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38844
    版次:1

    商品編碼:12543651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0
    字數:224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姚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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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審時度勢做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全面從嚴治黨和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的需要。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繫統闡述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相關基本問題,觀點鮮明,理論緊密聯繫實際。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主要表述了四個觀點:一是監察體制改革出發點是為了人民;二是監察體制改革是順民心集民智之舉;三是監察權合憲適格;四是監察權受到嚴格控制。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通過對古今中外監察制度歷史變遷、制度比較的綜合分析,全面闡述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特點與重大意義。

    作者簡介

    姚文勝,男,籍貫廣東,中國社科院法學博士後,深圳市光明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社會法學會理事,深圳大學特聘教授、碩士生導師。1992年在深圳大學讀書時開始研究監察體制改革問題,1994年以《中外監察制度研究及完善我國監察體制建議》為題撰寫4萬多字本科畢業論文。1995年起先後在《中國法學》、《人民日報》、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中國紀檢監察報》等學術刊物和報紙上發表相關論文40多篇。學術論文及個人學術專著欲獲得深圳市優秀社科成果獎。專著《利益均衡——推進社會公平的路徑建議》獲深圳市首屆“十大法學研究成果”獎。

    目錄

    上篇
    第一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初探
    第二章 《行政監察法》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第三章 行政監察向國家監察轉變的重大突破
    第四章 《監察法》的理性價值
    第五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法治創新
    第六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文化傳承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法律職能分析
    第八章 監察權法律屬性研究
    第九章 監察對像範圍的界定
    第十章 對監委權力的監督制約
    第十一章 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路徑分析
    第十二章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其他熱點問題

    下篇
    第十三章 當代中國監察制度的演變
    第十四章 黨內監察制度的發展歷程
    第十五章 古代中國監察制度縱覽
    第十六章 秦漢時期監察制度概覽
    第十七章 唐朝監察制度概覽
    第十八章 明朝監察制度之考鋻
    第十九章 孫中山“五權學說”下的監察制度
    第二十章 西方監察制度的產生及演進
    第二十一章 《美國公職人員道德準則法》的啟示
    第二十二章 蘇聯監察制度的演變及其教訓
    第二十三章 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管窺
    第二十四章 香港廉署制度的啟示

    附錄 姚文勝關於監察體制改革研究相關成果一覽表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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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研究》:
    (三)明確了監察對像的新範圍
    改革前,紀委、行政監察機關和反貪部門根據不同規定,對不同的對像進行監督,形成三個既有交集又有互不相干部分的三類監督對像。這種情況導致重復監督和“監督盲區”同時存在。數量龐大的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沒有受到有效監督。據資料反映,2015年我國查辦的征地、醫療衛生、生態及扶貧等民生領域腐敗犯罪案件涉案達32132人,其中非黨員占45%,暴露出非黨員公務員的紀律約束存在“空白地帶”。此外,在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中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也沒有納入原有監察對像範圍。改革妥善解決了上述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委,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明確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六類人員進行監察。第一類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各級組織和各級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第二類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類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第四類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的從事管理的人員;第五類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第六類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察法》在確定監察對像範圍這個關鍵問題上,摒棄了原來慣用的“身份標準”,進一步確立“契約標準”,即以“是否與公權力機關形成某種約定而實際履行公權力”為標準來劃分監察對像範圍,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所謂“身份標準”,表現在納入監察對像範圍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具備某種身份特征。1997年的《行政監察法》在監察對像範圍上采用的是典型的“身份標準”。第二條規定,我國行政監察對像為“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2010年修訂的《行政監察法》開始使用“契約標準”。目前《監察法》規定的六大類監察對像範圍采用的是“身份+契約標準”。第一類至第三類屬於“身份標準”,第四類至第六類屬於“契約標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指出,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繫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調查;判斷一個“履行公職的人員”是否屬於監察對像的標準,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權力,所涉嫌的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是否損害了公權力的廉潔性。③從上述解釋可以更加明確地看到用“契約標準”確定監察對像範圍的情形。事實上,第一類至第三類也屬於“契約標準”適用情況,這些人員具備某種固定的身份,因此適用“身份標準”,但必須看到,他們與公權力形成的約定關繫是長期關繫,長期關繫則成為一種身份特征。當然,就長遠看,是否在全社會範圍內將不廉潔的情形納入監委的監督範圍,需要根據反腐敗形勢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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