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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產抵押法律制度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hattel M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628-912
    【優惠價】
    393-570
    【作者】 李玨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4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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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44883
    版次:1

    商品編碼:12645962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深圳學派建設叢書(第六輯)
    外文名稱:Study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2

    字數:249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李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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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隨著融資擔保交易的增多,傳統的隻能建立在不動產之上的抵押權已不能滿足經濟生活的需要,而動產質權又須移轉標的物的占有,造成資源的浪費,新型擔保隨之出現,動產抵押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應運而生。伴隨著動產抵押制度的出現,對動產抵押的爭議從未停止過,畢竟動產抵押是對傳統擔保物權體繫的顛覆,是對傳統物權公示主義的挑戰,但動產抵押的價值卻無法忽視。《動產抵押法律制度研究》通過比較分析、價值分析等方法,對動產抵押制度進行了繫統研究。

    作者簡介

    李玨,吉林大學民商法學博士。曾在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工作12年,後進入哈爾濱工業大學與深圳房地產評估發展中心聯合成立的博士後流動站從事房地產方面的研究工作。2015年進入深圳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現任該校財經學院專任教師。

    目錄

    緒論
    一 問題的提出與研究目的
    二 研究方法
    三 研究思路
    四 研究範圍與框架

    第一章 動產抵押概說
    一 動產抵押的界定
    二 動產抵押制度的歷史發展
    三 動產抵押在各國的立法現狀
    四 小結

    第二章 動產抵押制度取舍分析
    一 動產抵押制度功能分析
    二 影響動產抵押制度功能發揮的根源
    三 讓與擔保能否取代動產抵押
    四 小結

    第三章 動產抵押公示方式的選擇
    一 動產抵押公示方式的立法例
    二 改革現有公示方式的必要性
    三 改革動產抵押公示方式設想
    四 小結

    第四章 動產抵押設定辨析
    一 動產抵押的設立行為是物權行為還是債權行為
    二 動產抵押的設立行為是要式行為還是非要式行為
    三 動產抵押的公示是登記生效主義還是登記對抗主義
    四 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是限制主義還是非限制主義
    五 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六小結

    第五章 動產抵押效力探究
    一 動產抵押的一般效力
    二 抵押權人與第三人利益的衝突與協調
    三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第三人利益的衝突與協調
    四 動產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範圍
    五 動產抵押擔保債權的範圍
    六 小結

    第六章 動產抵押權的衝突與實現
    一 受讓人的所有權與動產抵押權的衝突
    二 雙重抵押權的次序問題
    三 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的衝突問題
    四 動產抵押權與留置權的衝突問題
    五 動產抵押權的實現
    六 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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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動產抵押法律制度研究》:
    1.動產抵押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一直是大陸法繫國家和地區在調整物權關繫時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進行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依照該原則的要求,物權的種類和內容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之。①抵押權為物權,自應遵守這一原則。而各國民法典最初設計擔保物權時,以不動產為抵押權的標的,以動產為質權的標的,因而作為物權內容的公示方法,二者截然不同。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以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為主要特征;而質權以質權人對擔保物的占有為公示方法,以轉移擔保物的占有為主要特征。現在,將動產擔保物納入抵押標的物範圍,勢必對法定動產物權的內容做出突破。那麼,動產抵押權的公示方式,若遵循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進行標的物占有的轉移,這與質押無異;若不進行轉移占有又與物權法規定的動產物權變動采取占有的公示方式相悖,有違物權法定。動產抵押權如若采取抵押權的登記成立主義公示方式,可供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數量龐大,抵押登記費時費力,不利於經濟效益價值的實現;同時動產所有權采取占有公示,抵押權采取登記公示方式,就會出現這二者非常不協調的局面,也無法真正實現物權公示的效力,到底是該以占有為準,還是以登記為準,人們無所適從。當然不采取登記也會與物權法要求的抵押權登記的基本規則相違背。所以說,動產抵押在傳統的民法制度當中,與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悖。當然,就當前民法理論界的動向來看,一些民法學者也在關注物權法定主義問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物權法定主義也有所緩和。當然動產抵押作為一種新型擔保,突破了傳統民法上的這一基本原則,能不能承認該制度、如何規定該制度、傳統民法一些擔保規則能否突破,也就成為各國和地區立法和學說上的主要爭議所在。例如,德國、瑞士等國家堅持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因而拒絕承認動產抵押的有效性。
    2.動產抵押與物權公示制度不相協調
    在大陸法繫民法的立法和理論上,是對物權和債權進行嚴格區分的。債權是請求權、對人權,具有相對性;而物權是支配權、對世權,具有絕對性。所以,債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生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物權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可以對抗世人。物權具有強大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負有義務不得侵犯物權人的物權,鋻於此,物權必須有明確的公示制度。所以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是物權法的一大重要原則。倘若不進行公示,讓外人無法從外觀上知悉物權的歸屬和物權的內容,勢必影響物權的效力,物權排他性的效力也難以實現,且也必然會損害到第三人的利益,從而最終使財產交易秩序陷入紊亂境地。因此,發揮物權的排他作用,防止人對物的爭奪、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法律必須明定物權公示制度及公示方法。①基此公示制度,當事人及第三人得直接從外部認識物權的存在及現像,物權法律關繫據此得以透明。
    在大陸法繫國家和地區,傳統的立法一直主張,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動產物權以占有或物的交付為公示方法。而動產抵押即屬抵押權,當以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為主要特征,否則就與動產質權毫無二致了。但動產抵押權又屬動產物權範疇,不交付擔保物的占有,又與傳統立法主張不符,因此動產抵押制度的出現,給傳統民法物權公示制度帶來了難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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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全面依法治國在中國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裡程碑意義。它的全會公報將良法作為善治的前提寫進決議,極具開創意義。全會公報還進一步指出中國立法的重要性及存在問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繫,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是劃時代的報告,它指出,“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這是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報告中再次強調“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我們可以看到,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發展及定位,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繫,就必須更加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保障,離不開法律體繫的完善,也就更加需要科學的立法活動以回應市場經濟發展實踐。
    動產抵押制度,乃是民法具體制度,它是對傳統擔保物權體繫的顛覆,而擔保物權作為物權法體繫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推動經濟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物權法》雖然承認了動產抵押制度,但從整體來看,動產抵押有關立法還比較粗糙,有些地方亟須細化,甚至有些地方還有錯誤,難以發揮該制度的功能,無法平衡動產擔保交易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動產抵押制度研究,對於物權法乃至民法的研究極具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理論上,有利於建立更為合理的動產抵押制度,從而推進民法基礎理論的深入發展。在實踐上,指導司法實踐,動產抵押其應用最為廣泛的領域即是銀行抵押貸款,研究這一理論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確保擔保債權的實現。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必要對動產抵押法律制度進行深入研究。筆者也正是因為有此信念,纔決心花大力氣深入研究動產抵押,以期在新時代全面建設法治國家之時,對中國擔保制度的發展及對中國民法的發展盡一份綿薄之力。也希望這一研究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以共同推進動產抵押法律制度學術研究的發展,進而推進市場經濟領域動產抵押的實務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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