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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上的新財產問題研究 [Study on New Property under Admini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617-896
    【優惠價】
    386-560
    【作者】 劉東霞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23246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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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23246
    版次:1

    商品編碼:12420813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重大法學文庫
    外文名稱:Study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8-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79

    字數:203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劉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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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現代政府出於民生保障和提高公共資源利用效率而供給的福利與權利構成了個人新的財產,它改變了公民與政府之間對立的關繫,公民需要並期待政府供給的新財產。但新財產的供給客觀上為政府創造出新的尚未被立法機關有效規制的權力領域:誰有資格享有福利或權利,享有多久、何時撤銷等事項都由行政機關來決定。這些與 “標準”和“資質”緊密聯繫的事實認定與規則內的裁量問題,不屬於目前立法所框定的司法審查範圍,不能通過傳統的“傳送帶”模式傳遞到法院以審查政府的裁量是否合法適當。在政府大量創造財富的時代,如何保證“新財產”的分配是公正的,或者說如何限制政府在分配供給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應該成為現代社會行政法治的重要內容。

    作者簡介

    劉東霞,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現任教於重慶大學法學院。曾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當代法學》《公法研究》《學術交流》《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數篇,並參編《中國行政透明度觀察報告2009年》《中國行政透明度觀察報告2010-2011年》等報告。同時,主持重慶市社科聯項目“行政法上新財產權利研究”,並參加了中國法學會、教育部等省部級課題研究。

    目錄

    引言
    一 研究意義
    二 研究現狀
    三 基本概念解讀

    第一章 作為權利的新財產:從美國到中國
    第一節 作為特權的新財產
    一 消極國家時代
    二 福利國家的興起
    第二節 作為權利的新財產——圍繞正當程序展開的論爭
    一 作為“法定應得權益”的新財產
    二 新財產由誰來確定
    三 新財產對美國人生活的影響
    四 新財產理念對中國的影響

    第二章 新財產上的理論問題探討
    第一節 新財產的法律性質
    一 消極權利還是積極權利
    二 生存權與新財產
    第二節 新財產與傳統財產的分界
    一 取得方式上的差異
    二 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
    三 對權利主體的要求不同
    四 流動性程度不同
    五 表現形式不同
    六 主體地位確定性不同
    七 法律淵源不同
    第三節 新財產存在的正當性基礎和必要性
    一 分配正義理論
    二 從傳統財產推演而來的正當性
    三 國家任務社會化的影響
    四 當代人權觀念的影響
    五 民法無形財產理論的支持
    六 新財產確立的必要性
    第四節 新財產的正當性困境
    一 新財產分配對像上的不平等
    二 新財產功能定位上的偏差

    第三章 我國行政法設定的新財產
    第一節 憲法和法律對新財產的規定
    一 憲法規定的新財產內容
    二 法律規定的新財產法律對新財產權利的規定
    三 新財產權利的實踐方式
    第二節 行政立法規定的新財產
    一 新財產的行政立法實踐
    二 新財產的行政法淵源
    第三節 我國行政法上的新財產類型
    一 新財產的特征
    二 新財產的類型
    第四節 新財產的具體種類
    一 社會保障
    二 許可和特許
    三 補貼
    四 行政合同

    第四章 政府權力濫用與新財產的法律保護
    第一節 新財產引發新的行政裁量空間
    一 行政立法中的裁量
    二 個案決定中的裁量
    第二節 現存救濟模式及其問題
    一 行政復議
    二 行政訴訟
    三 信訪
    四 新財產的法律救濟現狀總結
    第三節 新財產法律救濟體繫的完善
    一 平等保護的法律原則
    二 實體法限制
    三 程序救濟
    四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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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行政法上的新財產問題研究》: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時代,因為參照蘇聯的社會主義經驗,我國針對不同群體建立了封閉的社會福利體繫,即通過“高就業、低工資、高福利”方式在單位內保障就業職工及其家屬的住房、食堂、托兒、交通補貼、鼕季取暖補貼、產假、家庭生活困難補助等福利待遇;在單位以外,國家建立了社會福利機構,通過“民政福利”的方式收養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孤兒、精神病人和殘疾人:在農村實行“五保”制度,由農業合作社對缺乏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其喫、穿、保暖、受教育和安葬方面提供幫助和照顧。在這種社會福利政策下,除了農村的“五保”以外,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對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保障直接負責,並通過企業包辦,實現工人的福利保障。①
    這種福利模式下,政府不僅維持整個“單位”體繫成員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直接負責其中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的孤老殘幼。這種福利模式是一種基於“單位制”前提下的全民福利,政府是所有公民福利的負擔者。全民福利在一種封閉的結構中由政府持續保障。在這種結構下,個人的一切生存資源和生活資源,包括勞動都是由國家和政府通過統籌直接分配的,個人的所有“財產”,都直接來源於國家。在這種公有制體制下,根本不存在國家之外的財富獲取手段和機會。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似乎都可以享受到福利制度,包括福利分房、福利供暖甚至公交月票、糧票、布票、郵票,等等。一切東西都是由政府設立的“單位”來供給的。公民的生老病死完全由“單位”負責,個人也隻能依附於“單位”存活。這種模式的福利,給了剛剛從戰亂中解放出來的中國人民從未有過的安全感,人人都在共享著社會主義旗幟下的公共勞動成果。當然,個人與國家之間的界限也幾乎不存在,從工人到農民,從干部到群眾,人人都隸屬於某個“單位”,某個組織,獨立的個人難以存活或者根本不存在。
    這種“企業辦社會”的模式,將本應社會化的福利事業全部交由企業來負責,例如,我國1951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這種福利模式,使得企業在追求其本來應該追求的經濟利益的同時,還背負著沉重的社會福利負擔。“國家一單位制”下的企業不僅需要支付職工的工資,還要負擔職工生老病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經過一段時間以後,不少國有和集體企業開始出現“入不敷出”的窘境。
    1978年,我國開始探索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很多傳統的福利項目開始慢慢轉由社會承擔,在這種改革的過程中,新的福利問題開始出現並引起學者們的關注。例如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的國企改革中,許多國有企業開始取消了醫療及諸多傳統的福利措施。政府從對國有企業的貸款或者補貼支持,開始逐漸轉為允許國有企業破產。這使得政府主導模式之下的福利模式,開始向市場模式轉向,福利責任開始轉由社會、個人和政府共同來承擔。①這種模式中,政府不再是社會福利的主導,而是開始從福利的直接供給者慢慢向福利的監督和管理者的角色過渡。也就是說,政府在慢慢退出計劃經濟時代的廣泛干預經濟和社會領域的角色。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拉開,不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為個人帶來種種不可預期的風險。這些風險對公民的基本生活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繫,通過制度將個人的生存風險轉移,那麼個人因為生存壓力而做出的極端行為,勢必危及社會秩序的安定性。此外,個人在抗拒諸如地震、流行疾病等自然災害面前的無力,也要求國家提供一套事前事後的應對機制,消解災害在公民個人身上造成的巨大損失。②為了修補市場經濟體制的弊端,我國於1986年開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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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行政法上的新財產問題研究》一書是劉東霞博士的第一本專著,是她在同名博士學位論文基礎上用心修成的心血之作。
    作為她攻讀法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指導教師,當時布置“新財產與行政法”這一寫作主題於她時,我當然知道該研究題目的學術分量。從學科上講,劉東霞的寫作不僅僅以行政法學為主線,而且必然涉及憲法學、民法學和財產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為了保證學術研究的質量,又必然要深入探討“新財產”正當性背後深奧的法哲學問題,同時對包括福利給付在內的“新財產”方面的龐雜法律制度和法律政策,進行細致的梳理和分析。這是一件不容易的學術工作!
    博士學位論文寫作猶如熬藥,選材備料還隻是些微的艱辛,熬制的過程多半無人理解,成品也許隻是幾口藥湯或者團成的幾粒藥丸,多數努力都是不忍回望的藥渣。特別是,博士生的學位論文寫作背景中也充滿了“時代動力”。劉東霞在博士學位論文寫作和答辯期間,我恰在美國Emory法學院做了365天訪問學者,她能順利畢業並獲得好評,作為指導教師深感欣慰。而今在她取得博士學位兩年後,重新閱讀那些相似的文字時,我已經沒有了指導教師的壓力,她也沒有了學生身份的寫作壓力。她的同名著作中,有很多重要的修改,文字也變得從容了,思考也更深入了。
    時間是讀書人的良藥。文字無論是紙版的還是電子版的,隻有作者纔會感受到文字的溫度。雖然文字的溫度,當事人冷暖自知,而我們願意選擇性地遺忘“冷的”一面,願意回味和看到文字帶給社會的溫暖力量。這確是本書寫作意義的所在。
    在1964年,耶魯大學法學院賴希教授發表了《新財產》(Charles A.Reich,“The New Property”,The Yale Law Journal,V01.73.No.5.Apr,1964)一文。這篇論文也是迄今美國被引文率最高的法學論文之一,他此後又發表了多篇相關的研究論文,並引發了學術討論。賴希教授開始審視美國“新政”以來的政府給付、政府合同和政府許可的財產創設性質、檢討美國相應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律制度、評估新財產對不同主體及未來社會的影響效果。_ “新財產”是一個有用的範疇,也是一個有爭議的範疇。“新財產”,實際是政府通過行政規制權力創設的新的財產形態,它不同於人權法上的財產權利(主要是指憲法及其憲法性法律設定的財產權利),也不同於民法上的財產權利。從政府供給的財富內容來看,“新財產”大致可以歸納為兩類:一類是福利計劃下的各種政府福利和利益,另一類主要是公共資源和自然資源的占有和利用權限。新財產的主要類型包括:來自政府給付的收入和福利、保障性住房、工作機會、職業許可證、特許經營、行政合同、補貼、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公共服務的享受等。
    “新財產”的核心問題不是其財產形態的多少,而是“新財產”設置的正當性、新財產的權利屬性和權利救濟、政府對新財產的供給義務、政府對以福利為代表的新財產的規制權限、獲得或利用公共資源和自然資源的主體資格,以及在新舊自由主義哲學之下新財產的“權利”邊界等問題。
    “新財產”指向的權益客體之一是福利權利。在世界範圍內,對福利權利是否以及為什麼是一項權利,都存在廣泛的爭議和復雜的證明過程。眾所周知,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通過的《基本法》並沒有像《魏瑪共和國憲法》那樣將福利視為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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