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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及中日比較研究/重大法學文庫 [A Compa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周超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619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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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6199466
    版次:1

    商品編碼:12220816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重大法學文庫
    外文名稱:A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7-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94

    字數:326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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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及中日比較研究/重大法學文庫》從比較法學的立場出發,對於日本以《文化遺產保護法》為核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制體繫進行了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與此同時也對中國和日本的文化遺產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了繫統性的比較分析。作者立足於中國文化遺產之法律保護狀況的基本現實,在開展文化遺產相關跨文化行政法之中日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努力探討中國文化遺產保護之法制體繫建設的經驗和今後需要進一步改善和發展的方向。

    作者簡介

    周超,陝西省商州人,法學博士,現任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教學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國際私法、知識產權法和文化遺產保護法等。主要的著譯述有:《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合著)、《職工參與制度法律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獨著),《公序良俗問題的民法解讀》(法律出版社2007年、合著)、《日本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年、合譯)等;在國內CSSCI以及日本的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譯文等20餘篇。

    目錄

    導言 文化遺產在現代社會

    第一章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法律界定
    一 “文化財”與“文化遺產”
    二 日本文化遺產的法律定義
    第二節 日本文化遺產的分類
    一 《文化遺產保護法》中的文化遺產類型
    二 《文化遺產保護法》之外的文化遺產
    第三節 日本文化遺產的分級
    一 文化遺產分級的含義
    二 依據價值和重要性的文化遺產分級

    第二章 戰前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變遷
    第一節 《古器舊物保存法》與全國寶物臨時調查
    一 《古器舊物保存法》的制定與實施
    二 全國寶物臨時調查局的組建與調查
    第二節 從《古社寺保存法》到《國寶保存法》
    一 古社寺保存運動與《古社寺保存法》的制定
    二 《國寶保存法》對《古社寺保存法》的繼承與發展
    第三節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與《重要美術品保存法》
    一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的出臺及其內容
    二 《重要美術品保存法》的制定及其內容

    第三章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出臺及歷次修訂
    第一節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背景-
    一 戰時的臨時保護措施與戰後的緊急調查
    二 《文化財保護法(草案)》
    第二節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內容
    一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二 現行《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內容概要
    第三節 《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重大修訂
    一 1954年修訂:創設無形文化遺產指定和選擇記錄制度
    二 1968年修訂:設立文化廳和新建文化遺產保護審議會
    三 1975年修訂:創設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和文化遺產保存技術制度
    四 1996年修訂:創設文化遺產登錄制度
    五 2004年修訂:創設文化景觀保護制度
    六 《文化遺產保護法》幾經變遷的基本脈絡

    第四章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文化遺產的指定制度
    一 文化遺產的指定基準與指定程序
    二 指定程序的準用
    三 各類型文化遺產的指定件數
    第二節 無形文化遺產保持者與保持團體的認定制度
    一 個人認定
    二 綜合認定
    三 保持團體認定
    第三節 文化遺產的選定制度
    一 重要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的選定
    二 重要文化景觀的選定
    三 文化遺產之“保存技術”的選定
    第四節 文化遺產的登錄制度
    一 文化遺產登錄制度的特點
    二 文化遺產的登錄基準與登錄程序
    第五節 文化遺產的選擇記錄制度
    一 “應該采取記錄等措施”的無形文化遺產
    二 “有必要予以記錄”的無形民俗文化遺產

    第五章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的舉國體制
    第一節 文化遺產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國家的主要責任與義務
    二 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三 文化遺產的所有者、占有者等的責任與義務
    四 一般國民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節 保存、保護和活用、利用文化遺產的措施與案例
    一 保存、保護的具體措施
    二 活用、利用的具體措施
    三 保護和利用文化遺產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交流
    一 日本的世界遺產
    二 圍繞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合作

    第六章 中國文化遺產保護法制體繫的形成與發展
    第一節 立法變遷:從《文物保護法》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一 《文物保護法》的制定與實施
    二 中國工藝美術大師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背景與立法進程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臺背景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制定過程
    第三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要點及其建構的法律制度
    一 立法宗旨及保護對像
    二 國家的保護責任和義務
    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制度
    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制度
    五 傳承人認定制度與全社會參與的傳承和傳播
    六 法律責任制度

    第七章 文化遺產保護法制體繫的中日比較
    第一節 中日兩國之間的基本國情差異
    一 國家意識形態背景的不同
    二 文化遺產保護理念上的差異
    三 國家民族構成的不同
    第二節 立法模式:單行立法與綜合性立法
    一 日本從單行立法到綜合性立法的轉變
    二 傳統立法原則對中國文化遺產保護法律體繫的影響
    第三節 原則性規定與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
    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分則規定的“總則化”
    二 原則性規定與可操作性之間的協調

    第八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承人認定的中日比較
    第一節 無形文化遺產、無形民俗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一 無形文化遺產與無形民俗文化遺產
    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
    第二節 “人間國寶”“工藝美術大師”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一 日本的“人間國寶”
    二 中國的“工藝美術大師”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第三節 化傳承人認定體繫及其制度性缺陷
    一 文化遺產現行分類標準的混亂
    二 “工藝美術大師”與“傳承人”等稱號的權威性問題
    化認定體繫的協調問題
    第四節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認定制度的改進與完善
    一 整合文化遺產的分類標準
    二 化的傳承人認定體繫

    第九章 日本對文化景觀的法律保護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第一節 文化景觀:外來的與本土的概念
    一 《保護世界遺產公約》中的“文化景觀”
    二 《文化遺產保護法》中的“文化景觀”
    三 《景觀法》中的“良好景觀”
    第二節 從名勝、良好景觀到文化景觀
    一 日本文化景觀保護制度的醞釀階段
    二 從名勝到古都歷史風貌:文化景觀保護制度的形成
    三 日本文化景觀保護法制的統一化階段
    第三節 日本重要文化景觀選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 重要文化景觀的選定申請與選定程序
    二 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與國家財稅優惠措施
    三 法律責任制度
    第四節 他山之石:對中國文化景觀保護制度的啟示
    一 明確文化景觀在現有法律體繫中的地位
    二 明確文化景觀保護的行政責任主體
    三 利用公益訴訟強化對文化景觀的保護

    第十章 日本的“廟會法”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第一節 日本“廟會法”誕生的時代背景
    一 經濟高速成長與農村“過疏化”
    二 “過疏五法”
    三 國民的生活方式變遷
    第二節 “廟會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內容
    一 “廟會法”的立法目的
    二 “廟會法”涉及的幾個核心概念
    三 基本方針和基本計劃的制定與施行
    四 國家援助及財政金融政策的傾斜
    五 “廟會法”的實施現狀
    第三節 日本“廟會法”對中國的啟示
    一 廟會與中國社會
    二 廟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及合理利用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1 文化遺產保護法
    附錄2 關於利用地域傳統藝能等資源、實施各種活動以振興觀光產業及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法律(簡稱“廟會法”)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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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日本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及中日比較研究/重大法學文庫》:
    最後,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將擬定的國家名錄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第24條)。“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22條第3款)。對國家名錄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制定“保護規劃”(第25條第1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地方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制定“保護規劃”(第25條第2款)。國家與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制定的“保護規劃”,應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第25條第3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較為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存完整的特定區域,當地文化主管部門可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第26條第1款前部)。“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村鎮或街區之空間規劃的,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第26條第2款)。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對保護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能有效實施的,要“及時糾正、處理”(第27條)。這些條文為國家及地方文化主管部門(必要時,也涉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文化遺產行政提供了具體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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