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綜上所述,在低保制度快速發展的同時,學術界的研究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制度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總體來看,當前城市低保制度在對像選擇、需求滿足、低保家庭的教育救助、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養老服務、心理健康等方面,仍有較大的研究空間。具體來講,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包括:
(一)低保對像的選擇機制
目前的低保制度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救助,以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救助標準確定救助對像。但在制度運行過程中,人均收入核實缺乏統一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管理審批機關可以通過人戶調查、鄰裡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請人出示收人證明、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和鄰居取證的方式來展開。這種方式從現實中來說比較符合中國國情,也有一定的客觀性和全面性,但在制度執行過程中瞞報、少報個人及家庭收入的情況難以甄別。由於現行低保制度采取的補差形式,為了多享受補貼,部分人群故意少報家庭收入。也有一部分並不貧困的群體為了享受到低保政策故意隱瞞家庭財產和收入,強行擠入低保行列。
申請對像的家庭經濟情況難以準確審查,一方面不能將現有的資源合理優化分配,給予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以救助;另一方面,讓一部分人獲得了與其自身實際狀況不匹配的“低保”待遇,損傷了低保制度應有的功能,也從總體上損害了社會救助制度的公平性。
(二)低保家庭的醫療和教育問題
目前,城鎮低保制度覆蓋貧困人口2000多萬人,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盡管低保對像對制度贊譽有加,但是低保家庭的醫療和子女教育問題比較突出。除了個別受助者希望多拿多占的心理影響外,很多低保戶處在“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老人需要醫藥費、孩子需要學費,許多人本身也疾病纏身。雖然政府建立低保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解決貧困居民柴米油鹽等基本生活問題,但是錢發到低保戶手裡,必然是用到了最急切的地方——可能是家人住院看病,可能是給孩子交學費。因此,低保制度在實際中還代替著醫療救助和教育救助的作用。
(三)與促進就業相關聯的動態調整機制
我國現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動態管理原則,即當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時,將其納入低保群體,提供相應的低保待遇;當家庭收入變化時,相應地調整收人補貼額;當家庭收入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時,應讓其退出低保群體。從實際情況來看,前者尚能保證,但收入增加後,不符低保標準的對像退出低保制度卻很難實現。特別是對於隱性就業者來說,由於現在的就業形式極為靈活,上班時問也很有彈性,對其隱性收入無法獲取有力證據,甚至當低保工作人員到低保對像的工作單位查證時,用人單位甚至幫助其應付低保工作人員,否認低保對像的就業事實;有的低保對像在家裡炒股或者進行其他投資行為。另外,對於達到退休年齡後開始領取退休金的人,由於目前低保戶、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之問信息不對稱,隻要低保戶不如實上報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低保部門就很難掌握對方真實的收人情況。當低保工作無法有效實現動態調整的時候,整個制度的公平與效率也會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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