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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2年行政審判案例卷)(“十二五”國家重點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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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9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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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97500
    版次:1

    商品編碼:11564189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精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4-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00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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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在本書編寫過程中,作者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於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於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纂者寫了解說,並對裁判的不足之處加以評點。行政卷具體分為工商管理類、社會保障類、公安類等11大類。

    作者簡介

    (六)解說
    當前在全國各地,職業打假現像已不鮮見。打假人知假買假,以消費者的名義開展打假活動,其通過向商家索賠獲取經濟利益,而且在客觀上懲治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整體權益。據廣州市工商部門統計,目前活躍在廣州市場上的職業打假人約有六十人左右。除了民事索賠外,向職能部門申訴、舉報成為職業打假人最常使用的法律手段。這樣做既可以向商家施壓,逼其就範,也可以通過職能部門的執法,獲取更多有利的證據。此外,根據一些關於舉報獎勵的文件的規定,一旦舉報成功,打假人便可獲得一定數額的獎金,因此更加刺激了打假人的積極性。但一旦申訴、舉報的處理結果與其預期不符,打假人便會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界定此類案件中的原告資格便成為困擾法院的一道難題。上述案件可為界定違法廣告舉報者的原告資格提供一定的參考。
    1.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
    長期以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定一直被認為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世界性難題”。不同國家在其司法實踐中發展出各具特色的原告資格標準。在原告資格的確定上體現出在一對相互矛盾的價值目標之間的平衡,即一方面要充分保護訴權而使當事人獲得實體救濟,另一方面則要防止訴權的濫用,妨礙依法行政。我國對原告資格進行界定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該規定,是否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是認定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條件和標準。由於這個標準主觀性過強,不易把握,加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受到“相對人”理論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原告資格實際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認為隻有行政管理的相對人甚至直接針對的對像纔能提起訴訟。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關繫”一詞,對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作出以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繫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促使了原告資格標準的客觀化。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認為”侵犯合法權益的標準,乃是一種主觀性標準。起訴人認為受到的損害是不確定的,簡單地以此作為認定的標準,可能使原告資格標準非常寬泛,既可能使行政行為動輒得咎,給行政機關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又可能使法院在處理某些訴至法院的爭議上力所不逮,或者使一些訴至法院的案件不是真正的行政爭議。這一標準僅僅隻能作為原告資格標準的一部分。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利害關繫標準”,乃是一種界定起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法律關繫的客觀標準。“認為”標準屬於起訴人對於自己受到的影響的認識,但該認識並不足以使其具有原告資格,而需要框定一個範圍,在範圍之內的人纔具有原告資格。這個範圍的確定需要根據客觀上的法律關繫。隻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繫纔具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可具有原告資格。如果不屬於該範圍,具體行政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繫,則應當排除在原告之外。法律上的利害關繫是指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所產生的法律關繫。因此,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原告資格標準包括三個方面的構成要素:(1)起訴人認為其受到了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2)行政行為客觀上具有影響起訴人權益的可能性,即起訴人在行政行為影響所及範圍之內;(3)起訴人權益屬於與被訴行政行為有關的法律保護的範圍,即法律意圖將“實際影響”納入其調整範圍,倘若法律意將其納入調整範圍,即使受到了實際影響,也不能提起訴訟。該層含義為利害關繫加上法律的限制,即事實上的利害關繫中將法律有意調整的那一部分拿出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 據此,界定原告資格的核心要素包括起訴人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合法權益),以及行政行為是否具有侵害該權益的可能性(而不是現實性)。
    2.違法廣告舉報案件中的原告資格問題
    本案中,原告舉報所購買的“優麥良品至尊香辣牛肉面”包裝上使用“至尊”二字,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依法處置。其依據 要是《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至尊”一詞的漢語詞義為最尊貴的意思,屬於最高級用語,因此涉嫌違反《廣告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但被告並不認同原告的觀點,被告認為,被舉報產品在包裝上使用“至尊”一詞,主要是用來形容商品的檔次,是對商品形像的籠統表述,並非是對廣告商品進行排序,一般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消費者,不會因“至尊”一詞而產生誤解,以為該產品是同類商品中“最好”、“最尊貴”的,因此“至尊”一詞不應被視為絕對化用語。 本案在處理上,首先要解決的並不是判斷“至尊”一詞是否屬於絕對化用語這一實體問題,而是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訴權,即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實際上,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在廣告分類中屬於比較廣告的範疇。歐盟理事會《關於誤導廣告和比較廣告的指令》對比較廣告的定義為:“任何明確或含蓄地提及競爭者或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對於比較廣告,各國立法的態度並不一致,主要分為肯定模式、否定模式以及限制模式。我國法律中並未明確比較廣告的概念,也未明確對比較廣告的態度,在比較廣告的立法上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僅有的相關立法主要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根據《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完全禁止的。相比較而言,《加拿大廣告準則》規定:“比較的商品必須確定是相互競爭的且應由研究數據支持;使用最高級形容詞應與任意比較廣告遵循同樣的準則,應盡可能具體,若法證明,就不應使用。”但法律對比較廣告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其主要理由在於:一是此類廣告固有的性質決定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比較的結果往往不能客觀公正;二是此類廣告容易對其他市場競爭者的商譽構成損害。違法比較廣告的經 營者是通過不正當方式來爭取本來爭取不到的有限消費者,減少這些消費者對其他存在競爭關繫的經營者的購買力和購買機會,從而排擠有競爭關繫的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競爭。因此,違法比較廣告所侵害的主要是其他市場競爭者的聲譽及公平競爭的權利,而一般並不直接損害消費者的民事權益。那麼,除民事權益之外,原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的影響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定》也規定了普通公民享有對違法廣告的舉報監督權利。被告不予受理原 告的舉報有可能損害到原告依法享有的舉報監督權利,原告與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之間遂建立起法律上的利害關繫。但由於原告的民事實體權益並不會受到原告所舉報的比較廣告的影響,被告對該比較廣告是否違法的認定及是否應當予以查處的決定並不會影響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而案件的審查範圍應限定在被告對原告舉報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損害原告的舉報監督權上。由於現有的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工商投訴、舉報、申訴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標準的界定並不明確,因而工商部門在實踐中容易將二者混同。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上看,隻有對於針對發布時間超過2年的違法廣告的舉報和法調查的匿名舉報函可不予受理,其他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應受理。受理後,工商部門應著手對舉報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和調查核實,並決定立案查處。因此,受理應當發生在事實調查認定和立案查處之前。受理後,經核實不屬於違法廣告的,不予立案,屬於違法廣告的,應立案查處。本案被告作出的《答復》已經根據被舉報產品的照片認定被舉報廣告並非法律禁止的違法廣告,實質上是走到了受理程序之後,其作出不予受理原告舉報的決定,實際是在認定被舉報廣告並非違法廣告的基礎上,作出不予立案查處的結論。被告混淆了違法廣告舉報受理和立案查處兩個概念的區別,但這僅屬於法律術語使用錯誤,並非違法的行政行為。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錄

    一、工商管理類
    1.葉茂良不服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舉報答復案
    2.羅傑商貿(中山)有限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核準轉讓案
    3.聯塑(杭州)機械有限公司等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案
    4.鹽城市第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蘇省鹽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5.覃敬不服來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6.武漢新銀塑料容器有限責任公司不服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行政處罰案
    7.王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予受理查處虛假宣傳案
    8.語伴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9.深圳市嘉興科汽車電子有限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撤銷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案
    10.項俊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二、社會保障類()
    11.清流縣興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清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2.撫順宏峰細木板廠不服撫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案
    13.莊培德不服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4.連雲港市鑫源塑鋁門窗廠不服東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15.章春發不服吳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16.蘇州相城經濟開發區雙永家具廠不服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7.吳哲力不服龍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18.淄博市臨塑料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臨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三、公安類
    19.金明陽等訴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要求確認不履行救助法定職責違法及請求國家賠償案
    20.馮玉榮不服密雲縣公安局太師屯派出所不予處罰決定案
    21.林文川不服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區分局采集指紋、照片信息及請求行政賠償案
    22.吳體鳳不服福清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23.徐志鵬不服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24.楊志軍不服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案
    25.杜恆不服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隊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26.朱家雲不服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27.賀峰不服廣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四、城市管理類
    28.苗迎春訴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要求行政賠償案
    29.王天新訴北京市東城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要求確認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案
    30.王建生不服北京市順義區趙全營鎮人民政府規劃行政強制案
    31.易世倫等訴北京市昌平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32.北京浩瀚聚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大興區禮賢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案
    33.賈榮娣不服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案
    34.曹東勤訴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35.揭陽市普僑區新僑實業發展公司不服揭陽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五、土地類
    36.李玉蘭訴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黃廠村村民委員會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37.甘肅金緯地質礦產勘查技術有限公司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地質礦產管理行政復議決定案
    38.劉占文不服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人民政府不予答復宅基地糾紛解決申請案
    39.荔浦縣茶城鄉茶香村西任屯第三村民小組不服荔浦縣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案
    40.武夷山華港竹業板材制造有限公司訴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武夷山市林業局行政確認、行政賠償案
    41.海安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海安縣國土資源局撤銷土地競買資格案
    42.廈門市集美區杏林街道高浦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服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
    43.陳西全不服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土地行政批準案
    六、房產類
    44.北京公瑞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懷柔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45.餘蓮娣不服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案
    46.墊江縣桂溪鎮東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不服墊江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行政登記案
    47.宋海波不服北京市海澱區房屋管理局政策性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案
    48.吳維芬不服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房屋產權登記案
    49.李江陵不服宜昌市房產管理局房產登記案
    50.張萬清、張淑媛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案
    51.孫樹常訴臨沂市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行政賠償案
    52.陽光水岸業主委員會不服宜昌市夷陵區房地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
    53.翟秀蘭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案
    七、信息公開類
    54.常秀金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案
    55.唐毓斌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案
    56.範國良不服國家環境保護部政府信息公開案
    57.楊期能不服上海市閔行區華漕鎮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案
    八、人事管理類
    58.楊汶蒨不服豐都縣公安局其他行政行為案
    59.王潤海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注銷新聞記者證案
    60.鄭良纔不服汕頭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案
    九、婚姻生育類
    61.黃海生不服北京市懷柔區衛生局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案
    62.郭梓宸訴北京市豐臺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要求履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法定職責案
    63.張順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不予批準報入戶口案
    64.李興虎不服南寧市良慶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十、質量技術監督類
    65.青島乾潤通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不服青島市黃島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案
    66.楊齊不服哈密地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不予答復案
    67.北京金星鴻業電梯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陽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案
    68.廣州荔灣液化氣體槽車檢測站有限公司不服廣州市白雲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69.丹東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服丹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處罰決定案
    十一、其他類
    70.浙江海鑫船舶貿易有限公司不服南京海事局撤銷船舶所有權登記案
    71.邱永杏不服佛山市南海區財政局行政征收案
    72.南寧市依邁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不服賀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案
    73.北京恆信利誠商貿有限公司不服密雲縣政府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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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六)解說
    當前在全國各地,職業打假現像已不鮮見。打假人知假買假,以消費者的名義開展打假活動,其通過向商家索賠獲取經濟利益,而且在客觀上懲治了違法行為,維護了消費者的整體權益。據廣州市工商部門統計,目前活躍在廣州市場上的職業打假人約有六十人左右。除了民事索賠外,向職能部門申訴、舉報成為職業打假人最常使用的法律手段。這樣做既可以向商家施壓,逼其就範,也可以通過職能部門的執法,獲取更多有利的證據。此外,根據一些關於舉報獎勵的文件的規定,一旦舉報成功,打假人便可獲得一定數額的獎金,因此更加刺激了打假人的積極性。但一旦申訴、舉報的處理結果與其預期不符,打假人便會提起行政訴訟。如何界定此類案件中的原告資格便成為困擾法院的一道難題。上述案件可為界定違法廣告舉報者的原告資格提供一定的參考。
    1.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
    長期以來,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確定一直被認為是行政法學研究中的“世界性難題”。不同國家在其司法實踐中發展出各具特色的原告資格標準。在原告資格的確定上體現出在一對相互矛盾的價值目標之間的平衡,即一方面要充分保護訴權而使當事人獲得實體救濟,另一方面則要防止訴權的濫用,妨礙依法行政。我國對原告資格進行界定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該規定,是否認為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是認定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的條件和標準。由於這個標準主觀性過強,不易把握,加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初受到“相對人”理論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對原告資格實際上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認為隻有行政管理的相對人甚至直接針對的對像纔能提起訴訟。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借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關繫”一詞,對原告資格的界定標準作出以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繫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促使了原告資格標準的客觀化。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的“認為”侵犯合法權益的標準,乃是一種主觀性標準。起訴人認為受到的損害是不確定的,簡單地以此作為認定的標準,可能使原告資格標準非常寬泛,既可能使行政行為動輒得咎,給行政機關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又可能使法院在處理某些訴至法院的爭議上力所不逮,或者使一些訴至法院的案件不是真正的行政爭議。這一標準僅僅隻能作為原告資格標準的一部分。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律利害關繫標準”,乃是一種界定起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法律關繫的客觀標準。“認為”標準屬於起訴人對於自己受到的影響的認識,但該認識並不足以使其具有原告資格,而需要框定一個範圍,在範圍之內的人纔具有原告資格。這個範圍的確定需要根據客觀上的法律關繫。隻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繫纔具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可具有原告資格。如果不屬於該範圍,具體行政行為與其沒有利害關繫,則應當排除在原告之外。法律上的利害關繫是指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所產生的法律關繫。因此,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原告資格標準包括三個方面的構成要素:(1)起訴人認為其受到了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2)行政行為客觀上具有影響起訴人權益的可能性,即起訴人在行政行為影響所及範圍之內;(3)起訴人權益屬於與被訴行政行為有關的法律保護的範圍,即法律意圖將“實際影響”納入其調整範圍,倘若法律意將其納入調整範圍,即使受到了實際影響,也不能提起訴訟。該層含義為利害關繫加上法律的限制,即事實上的利害關繫中將法律有意調整的那一部分拿出來,作為界定原告資格的標準。 據此,界定原告資格的核心要素包括起訴人是否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合法權益),以及行政行為是否具有侵害該權益的可能性(而不是現實性)。
    2.違法廣告舉報案件中的原告資格問題
    本案中,原告舉報所購買的“優麥良品至尊香辣牛肉面”包裝上使用“至尊”二字,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依法處置。其依據 要是《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至尊”一詞的漢語詞義為最尊貴的意思,屬於最高級用語,因此涉嫌違反《廣告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但被告並不認同原告的觀點,被告認為,被舉報產品在包裝上使用“至尊”一詞,主要是用來形容商品的檔次,是對商品形像的籠統表述,並非是對廣告商品進行排序,一般具有正常認知能力的消費者,不會因“至尊”一詞而產生誤解,以為該產品是同類商品中“最好”、“最尊貴”的,因此“至尊”一詞不應被視為絕對化用語。 本案在處理上,首先要解決的並不是判斷“至尊”一詞是否屬於絕對化用語這一實體問題,而是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訴權,即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實際上,使用絕對化用語的廣告在廣告分類中屬於比較廣告的範疇。歐盟理事會《關於誤導廣告和比較廣告的指令》對比較廣告的定義為:“任何明確或含蓄地提及競爭者或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對於比較廣告,各國立法的態度並不一致,主要分為肯定模式、否定模式以及限制模式。我國法律中並未明確比較廣告的概念,也未明確對比較廣告的態度,在比較廣告的立法上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僅有的相關立法主要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根據《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完全禁止的。相比較而言,《加拿大廣告準則》規定:“比較的商品必須確定是相互競爭的且應由研究數據支持;使用最高級形容詞應與任意比較廣告遵循同樣的準則,應盡可能具體,若法證明,就不應使用。”但法律對比較廣告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其主要理由在於:一是此類廣告固有的性質決定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比較的結果往往不能客觀公正;二是此類廣告容易對其他市場競爭者的商譽構成損害。違法比較廣告的經 營者是通過不正當方式來爭取本來爭取不到的有限消費者,減少這些消費者對其他存在競爭關繫的經營者的購買力和購買機會,從而排擠有競爭關繫的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競爭。因此,違法比較廣告所侵害的主要是其他市場競爭者的聲譽及公平競爭的權利,而一般並不直接損害消費者的民事權益。那麼,除民事權益之外,原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的影響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定》也規定了普通公民享有對違法廣告的舉報監督權利。被告不予受理原 告的舉報有可能損害到原告依法享有的舉報監督權利,原告與被告不予受理舉報的決定之間遂建立起法律上的利害關繫。但由於原告的民事實體權益並不會受到原告所舉報的比較廣告的影響,被告對該比較廣告是否違法的認定及是否應當予以查處的決定並不會影響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因而案件的審查範圍應限定在被告對原告舉報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損害原告的舉報監督權上。由於現有的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工商投訴、舉報、申訴案件的受理和立案標準的界定並不明確,因而工商部門在實踐中容易將二者混同。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上看,隻有對於針對發布時間超過2年的違法廣告的舉報和法調查的匿名舉報函可不予受理,其他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應受理。受理後,工商部門應著手對舉報事實進行初步認定和調查核實,並決定立案查處。因此,受理應當發生在事實調查認定和立案查處之前。受理後,經核實不屬於違法廣告的,不予立案,屬於違法廣告的,應立案查處。本案被告作出的《答復》已經根據被舉報產品的照片認定被舉報廣告並非法律禁止的違法廣告,實質上是走到了受理程序之後,其作出不予受理原告舉報的決定,實際是在認定被舉報廣告並非違法廣告的基礎上,作出不予立案查處的結論。被告混淆了違法廣告舉報受理和立案查處兩個概念的區別,但這僅屬於法律術語使用錯誤,並非違法的行政行為。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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