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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學(第三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19-608
    【優惠價】
    262-380
    【作者】 葉青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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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7233
    版次:3

    商品編碼:12633573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1-01

    頁數:348
    作者: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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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教材秉承問題與主義結合、概念與案例結合、法條與理論結合、教學與考試結合的教學理念,在注重理論性、繫統性的同時,注意實踐性和穩定性,既注意全面、繫統、準確地闡明國家基本法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又注意吸收和反映科研*新成果與司法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力求做到觀點明確、內容簡明、通俗易懂。

    作者簡介

    葉青: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華東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理事、上海市訴訟法學研究會副總干事、中國高級檢察官培訓中心(上海)客座教授、上海律師學院特聘教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特約研究員、上海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咨詢員。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學概述 1
    第一節 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 1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像和學習方法 5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任務和價值 6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主體、客體和職能 10
    第二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12
    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 12
    第二節 職權原則 13
    第三節 獨立行使司法權原則 14
    第四節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 15
    第五節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16
    第六節 公民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17
    第七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8
    第八節 法律監督原則 19
    第九節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20
    第十節 罪從判定原則 21
    第十一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 22
    第十二節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23
    第十三節 依法不追究原則 24
    第十四節 國家主權原則 25
    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28
    第一節 管轄制度 28
    第二節 回避制度 31
    第三節 辯護與代理制度 33
    第四節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38
    第五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40
    第四章 刑事證據 46
    第一節 刑事證據概述 46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50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62
    第四節 刑事證據的基本原則和刑事證據規則 66
    第五節 刑事訴訟證明 73
    第五章 刑事強制措施 81
    第一節 刑事強制措施概述 81
    第二節 拘傳 83
    第三節 取保候審 86
    第四節 監視居住 90
    第五節 拘留 94
    第六節 逮捕 97
    第六章 立案程序 107
    第一節 立案程序概述 107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110
    第三節 立案程序 114
    第四節 立案的監督 118
    第七章 偵查程序 122
    第一節 偵查概述 122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123
    第三節 詢問證人和被害人 125
    第四節 勘驗、檢查 126
    第五節 搜查 129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131
    第七節 鋻定 133
    第八節 辨認 134
    第九節 技術偵查措施 135
    第十節 通緝 137
    第十一節 偵查終結 138
    第十二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偵查 140
    第八章 提起公訴程序 142
    第一節 概述 142
    第二節 審查起訴 144
    第三節 不起訴 149
    第四節 提起公訴 152
    第五節 出庭支持公訴 155
    第九章 審判程序概述 157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157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159
    第三節 審級制度 162
    第四節 審判組織 163
    第十章 第一審審判程序 172
    第一節 第一審審判程序的概念與意義 172
    第二節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審判程序 173
    第三節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審判程序 193
    第四節 簡易程序 196
    第五節 速裁程序 198
    第十一章 第二審審判程序 206
    第一節 第二審審判程序概述 206
    第二節 第二審審判程序的提起 207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程序 212
    第四節 上訴不加刑原則 218
    第五節 對扣押、凍結財物的處理 219
    第六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220
    第十二章 死刑復核程序 224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概述 224
    第二節 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226
    第三節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229
    第十三章 審判監督程序 234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234
    第二節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及其審查處理 236
    第三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241
    第四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243
    第十四章 刑事執行程序 252
    第一節 刑事執行概述 252
    第二節 各種刑事判決的執行 253
    第三節 刑事執行的變更 256
    第四節 刑事執行的監督 259
    第十五章 刑事賠償程序 265
    第一節 概述 265
    第二節 刑事賠償範圍 267
    第三節 刑事賠償程序 269
    第十六章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276
    第一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概述 276
    第二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特有原則 279
    第三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280
    第十七章 公訴案件和解程序 285
    第一節 刑事和解概述 285
    第二節 我國的刑事和解 289
    第十八章 缺席審判制度 297
    第一節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概述 297
    第二節 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301
    第十九章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306
    第一節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概述 306
    第二節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 308
    第三節 違法所得沒收的具體程序 313
    第二十章 強制醫療程序 321
    第一節 強制醫療程序概述 321
    第二節 我國的強制醫療制度 323
    參考文獻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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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刑事訴訟法學是刑事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程序法學的發展,刑事訴訟法學已成為法學研究的顯學之一。通過對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促進訴訟活動的合理化、科學化,保障刑法的正確實施,實現實體正義;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刑事訴訟法律的研究和完善,增強程序的正當化,實現程序正義。在當今主體多樣、的社會結構下,刑事訴訟法學所體現的程序正義對社會公正的保障及所體現的法治精神,成為推動程序法學不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動力所在。
    第一節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法
    一、刑事訴訟的概念
    “訴訟”,俗稱“打官司”,從文字組合看,它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訟”一詞在中國古代文獻中的詞義是十分豐富的。“訴”,在字形上,從言、從斥,指以言詞斥責為訴。其字又與“告”相通,即有告發、控告、告訴的意思。在我國古代典籍中,一般不用“訴”字表達法律含義,而多使用“告”的術語。《秦簡》裡即有“公室告”“非公室告”“告人”“告不審”“告不聽”“誣告”等。東漢的許慎在《說文解字》中稱,“訴,告也”,“訟,爭也”。《漢律》《魏律》中有“告劾”的記載。南北朝的律典中也有“告劾”“告言”的記載。“訟”,在字形上,從言、從公,指言之於公為訟。《周易?訟卦》注釋道:“訟,爭也……言之於公也。”《六書故》中載:“訟,爭曲直於官有司也。”“訟”,其基本字義是“爭”“爭辯”,即將爭議或糾紛提交官府,在官吏面前爭辯是非曲直;另外也有“告”的意思。在我國古代法律典籍中,“訟”的內容一般指民事審理,而刑事審理則多以“獄”字表達。《周禮?秋官?大司寇》中有“以兩造禁民訟”“以兩劑禁民獄”。後漢經學大師鄭玄注曰:“爭罪曰獄,爭財曰訟”,即以財貨相告者曰“訟”,告訴冤枉者曰“獄”。可見,“訴訟”一詞,從原有詞義上講,指當事人將爭議之事告於官府,並在官吏面前進行爭辯以求得解決的意思。至於“訴訟”一詞入律英宗至治三1323年)通制》,第十三篇以“訴訟”命名,規定有關刑事、民事案件的告訴和審判事宜。其後,明清刑律中也有“訴訟”的規定。總之,從中國法制史演進這一角度看,我國歷代(至少唐宋之前)通稱“訴訟”為“訟”,或為“獄”“獄訟”,稱審理案件為“聽訟”“斷獄”“折獄”“察獄”“治獄”,或“聽訟斷獄”“聽訟折獄”等。在歐美各國,訴訟法中的訴訟,英語為procedure,它源於拉丁文precessus,原意是向前運動、發展的意思。Procedure的含義為進行、過程、手續、方法等。我國學者意譯為“程序”,在作為特定的法律用語時,多意譯為“訴訟”一詞。訴訟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訴訟,是指專門機關在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參加下,依一定的程序處理案件的活動。但是,訴訟活動往往不僅需要有專門機關及原告、被告雙方,而且需要有證人、代理人、辯護人、鋻定人、翻譯人員、見證人、專家輔助人等,而作證、代理、辯護、鋻定、翻譯本身也都是一繫列行為,而且是正確處理案件不可缺少的行為,所以,狹義的訴訟並不符合訴訟的實踐,也不夠準確。廣義的訴訟更科學,它是指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一定程序處理案件的活動。現代訴訟根據所要解決的案件事實的不同性質,分別采用不同的訴訟形式,因此,訴訟被明確劃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個不同範疇。刑事訴訟,除具有訴訟的一般屬性之外,還具有“刑事”這一限制詞的特殊要求。所謂“刑事”,就是觸犯刑律、危害社會和需要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事件。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即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刑事訴訟的所有活動,可以說都是圍繞這一中心問題而展開的。從另一個角度說,刑事責任這一中心問題,是通過“訴訟”的形式和方法來加以解決的。可見,刑事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這一活動具有下列特征。
    1.刑事訴訟是專門機關行使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具有一繫列權力,懲罰犯罪的刑罰權是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力。刑事訴訟不同於其他形式的訴訟的關鍵之處,就在於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這既是法律賦予專門機關的權力,也是專門機關應履行的職責。其他的機關、團體、組織或個人均無此權。可以說,沒有專門機關,就沒有刑事訴訟。專門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辦理刑事案件和執行刑事裁決,即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這些構成了刑事訴訟的主要內容。刑事訴訟的內容決定了刑事訴訟所采取的形式和程序,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有重大差別,也體現了通過刑事訴訟來實現國家刑罰權的鮮明特點。
    2.刑事訴訟是專門機關的活動與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的有機結合。從刑事訴訟的開始到終結,專門機關都居於主導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刑事訴訟僅僅是專門機關的活動。沒有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也就沒有訴訟。刑事訴訟的中心問題在於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刑事訴訟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所以當被追訴者死亡時,就不會對其再提起訴訟,已經發生的訴訟也要終止。如果沒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向法院提起控訴,自訴案件的審理和裁決也不會發生。對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而言,若沒有被害人、證人、鋻定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參加訴訟,專門機關要查明事實,準確地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將成為一句空話。因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同樣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內容。
    3.刑事訴訟是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刑事訴訟具有嚴格的法律性質,必須有步驟、按規律地進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都必須根據國家確立的刑事訴訟法律關繫和刑事訴訟程序、規則進行,如果違反了刑事訴訟活動的客觀規律,不依法辦案,將會造成錯案或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輕則關繫到公民的權利和利益的損害,重則涉及國家的穩定與安危。
    4.刑事訴訟是國家用以調整社會關繫的一種帶有強烈約束性的特殊活動。在國家所擁有的各種社會調整手段中,刑事訴訟具有突出的地位。刑事訴訟所調整的是社會根本利益中受到刑法保護並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那部分社會關繫,對這部分社會關繫無法用其他社會或法律的調整手段加以調整,隻能用刑罰這種極端形式強行實現其他手段實現不了的調整。基於以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表現形式。狹義的刑事訴訟,即嚴格意義上的刑事訴訟,僅指審判期間的訴訟活動。這是基於法院和原告、被告為刑事訴訟主體的理論。刑事訴訟法律關繫隻是這三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繫,這種關繫將審判置於核心地位。偵查隻是起訴的前期準備,偵查與起訴都隻是審判前的程序,執行隻是審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獨立的程序意義。從有權最終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處以刑罰和應處以何種刑罰的意義上講,從更能全面體現刑事訴訟法律關繫和刑事訴訟各項基本原則與制度的意義上講,審判固然是主要的訴訟階段,但在偵查、起訴階段,同樣存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與制度問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在確認已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基礎上進行的,這種確認必須以偵查的事實為依據,如果將偵查排除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外,就會使公訴失去基礎。至於裁判的執行,則是裁判實施的必然活動,沒有執行,裁判便成為一紙空文,毫無價值,刑事訴訟的目的也無從實現。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從廣義上來規定刑事訴訟程序的。我國的刑事訴訟也以廣義說為理論模式,即認為刑事訴訟始於立案偵查而終於裁判的執行。因此,我國刑事訴訟的概念是偵查機關的偵查、公訴機關或自訴人的起訴、人民法院的審判和監獄等機關的執行活動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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