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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的基礎理論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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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0-784
    【優惠價】
    338-490
    【作者】 劉明祥劉艷紅黃明儒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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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2877
    版次:1

    商品編碼:11652756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法學繫列教材·法學研究生用書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60

    作者:劉明祥,劉艷紅,黃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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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刑法學由刑法總論與刑法分論構成,刑法總論又分為刑法基礎理論、犯罪論與刑罰論。《刑法的基礎理論》就是一本研討刑法基礎理論的著述。其中深入探討了刑法與刑法學的概念和界限、刑法的任務與機能、刑法理論的發展、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規範、刑法的解釋、刑法的適用範圍,共七個專題,因而涵蓋了刑法基礎理論的所有重要內容。參與《刑法的基礎理論》編寫的作者均為長期從事法學教學與研究的學者,具有深厚的理論研究功底,並具有豐富的培養法學研究生的經驗。《刑法的基礎理論》就是為刑法學研究生了解掌握刑法學基礎理論而專門撰寫的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劉明祥,男,1959年2月出生,湖北省天門市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研究領域: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等。主要講授中國刑法、外國刑法、比較刑法等

    目錄

    第一章 刑法與刑法學 1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1
    第二節 刑法的性質 3
    第三節 刑法的分類 5
    第四節 刑法學 9

    第二章 刑法的任務與機能 15
    第一節 刑法的任務 15
    第二節 刑法的機能 17

    第三章 刑法理論的發展 28
    第一節 啟蒙時期的刑法理論 28
    第二節 古典學派的刑法理論 30
    第三節 近代學派的刑法理論與學派之爭 49
    第四節 學派之爭的平息與法西斯的刑法思想 64
    第五節 戰後的刑法思想與西方刑法學的發展趨勢 66
    第六節 新中國刑法理論的形成與發展 71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82
    第一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概說 82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88
    第三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31
    第四節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147

    第五章 刑法規範 159
    第一節 刑法規範概述 159
    第二節 刑法規範的制定 179
    第三節 刑法規範的修改 216

    第六章 刑法的解釋 238
    第一節 刑法的解釋概述 238
    第二節 刑法解釋的目標與方法 254
    第三節 刑法的立法解釋 265
    第四節 刑法的司法解釋 280
    第五節 刑法的學理解釋 335
    第六節 刑法的類推解釋 339

    第七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351
    第一節 刑法的適用範圍概述 351
    第二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353
    第三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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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第一章 刑法與刑法學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與犯罪法
    刑法是眾多法律中的一種。現代各國對其稱謂不一,有的稱之為“犯罪法”(Criminal Law),另有的稱之為“刑法”或“刑罰法”(Penalty Law)。一般來說,英美法繫國家注重 犯罪事實這一面,因而習慣用“犯罪法”;而德、日等大陸法繫國家更看重對犯罪的處罰這 一面,因此流行用“刑法”的稱謂。不過,在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流行的稱謂也可 能有所不同,如德國19世紀前半葉一般用“犯罪法”,以後則通用“刑法”。甚至在一國的 同一時期,也存在“刑法”與“犯罪法”都通用的現像,法國就是實例。
    我國在古代以 “法”、“刑”、“律”來指稱有關罪與刑的法律,近代則以“刑律”(如《大清新刑律》)相 稱,民國時期開始稱“刑法”。盡管稱謂不同,但實質沒有差異。因為刑罰總是犯罪的法律 效果,而犯罪則是科處刑罰的前提條件,罪與刑具有不可分割的關繫。然而,在當今世界, 許多國家的刑事法律中,作為犯罪的法律效果除了刑罰之外,還有保安處分。這意味著傳統 的“犯罪則刑罰”、“刑罰則犯罪”的觀念正在喪失其準確性,也就是說,“刑法雖是犯罪法的重要部分,但隻是其中的一部分,意味著在犯罪法之中包含規定犯罪與保安處分的 關繫的法即保安處分法;從而犯罪法一詞正獲得刑法與保安處分法兩者總稱的新意義。”
    二、刑法的定義
    在我國,關於刑法是何種法律,理解不一。有的認為,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另有的認為,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也有的認為,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還有的認為,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上述第一種觀點是傳統的解釋,目前仍是我國的通說;後兩種觀點涉及刑事責任與犯 罪乃至刑罰的關繫,而對“刑事責任”一詞,學者們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來主要有“法 律後果(承擔)說”、“法律義務說”、“否定評價(譴責)說”、“法律關繫說”、“法律責任 說”、“刑罰處罰說”、“心理狀態說”等不同說法。如果采取“否定評價(譴責)說”,既 然“刑事責任作為一種主觀譴責,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客觀侵害,主觀上必須受到譴責的 依據,屬於犯罪的成立要件”,那麼,“將刑法看作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顯 然是不妥的”。但如果是采取“法律關繫說”,認為刑事責任是介於犯罪和刑罰之間的橋梁 或紐帶,它既是犯罪的後果,又是刑罰的先導,整個刑法采取的是罪—責—刑的邏輯結構,那麼,將刑法解釋為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自然是具有合理性的。同樣道理,如果采取“法律後果(承擔)說”或“法律責任說”,認為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後果,或者說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將刑法解釋為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也就成為合乎邏輯的結論。但是,鋻於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對刑事責任有多種不同理解,最好還是在刑法的定義中不使用“刑事責任”一詞,以免產生歧義。至於將刑法解釋為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或法律效果)的法律,與傳統的通說相比,可能包容性更強 一些。因為現代許多國家的刑法都將保安處分作為應對犯罪的一種方法,也就是說,犯罪的 法律效果,除了刑罰之外,還有保安處分,由此而論,將刑法解釋為規定犯罪行為的法律要 件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可以將現代各國刑法都包容進去,但如果采取傳統的通說,則難以 將那種把保安處分也作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刑法納入其中。不過,就我國現行刑法而言,由 於並保安處分的規定,犯罪的法律效果僅限於刑罰,因而傳統的通說仍是合理的。
    三、刑法的特點
    刑法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的如下特點: 第一,規制的內容特殊。刑法規定的是犯罪行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而其他法 律大多規定的是一般違法行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都是有社會 危害性的行為,但隻有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纔成為犯罪,纔有必要動用刑罰, 這可以說是刑法得以成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 第二,保護的法益廣泛。一般部門法大多保護某一方面的法益,如民法保護平等主體 之間的財產關繫與人身關繫,婚姻法保護婚姻家庭關繫。刑法則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許多方面的法益。甚至可以說,一般部門法 所保護的法益,刑法都予以保護。 第三,制裁的手段嚴厲。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國家都會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這也是違法者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的制裁手段主要是刑罰,同對 一般違法行為所采取的制裁手段(如賠償損失、警告、行政拘留等)相比,刑罰疑要嚴厲得多。因為刑罰之中包含剝奪人生命的死刑、剝奪人自由的期徒刑和有期徒刑,這是 其他部門法所規定的對一般違法行為的制裁手段所法比擬的。 第四,處於保障法的地位。由於刑法規定的制裁手段(刑罰)比其他任何法律所采用 的制裁手段都要嚴厲,而“刑罰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 所以,應當嚴格限制而不能擴張其適用。如果采用其他法律規定的輕緩的制裁手段,就足 以保護法益,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那就不得動用刑罰,也就是要使刑罰成為保護法益的 最後手段。但是,也應該看到,如果沒有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作為後盾,其他法律就有可能 得不到有效實施。例如,刑法如果沒有規定走私罪並予以嚴厲處罰,海關法就難以得到實 施。又如,刑法如果不規定處罰盜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森林法保護森林的宗旨就法實現。 正因為如此,盡管刑法與其他部門法都是處於憲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與其他部門法不是 平行並列的關繫,刑法保障其他部門法和憲法的實施,因此,刑法在法律體繫中處於保障 法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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