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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五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651-944
    【優惠價】
    407-590
    【作者】 房紹坤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93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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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930
    版次:5

    商品編碼:12981258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61
    字數:933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房紹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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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創了我國民法的新時代。《民法典》整合了《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內容,並創新了若干新制度、新規則。
    為了及時反映《民法典》的內容,編者對教材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對教材的全部內容進行了認真修改和補充,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二是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發展變化,不再將原司法考試題作為例題,並對例題、課堂討論案例做了適當調整;三是根據讀者對第四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作者簡介

    房紹坤,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2017年度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煙臺大學校長。兼任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獲首屆***教學名師、新世紀百千萬人纔工程***人選、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纔、國家“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纔等稱號,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代表性著作有:《公益征收法研究》(入選2010年度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用益物權基本問題研究》《繼承法研究》《民事立法理念與制度構建》等,代表性論文有:《民事法律的正當溯及既往問題》(《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5期)、《標表型人格權的構造與人格權商品化批判》(《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7期)、《導致物權變動之法院判決類型》(《法學研究》2015年第1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問題與對策》(《中國法學》2012年第1期)。

    目錄

    第一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 民法概跡
    第一節 民法的含義和調整對像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的法源
    第四節 民法的適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繫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繫的含義和要素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繫的變動
    第三節 民事權利
    第四節 民事義務
    第五節 民事責任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監護
    第四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六節 住所和身份證明
    第四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設立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節 法人機關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節 非法人組織概述
    第二節 合伙企業
    第三節 其他非法人組織
    第六章 物
    第一節 物的概述
    第二節 貨幣和有價證券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第四節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節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節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節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第八章 代理
    第一節 代理概述
    第二節 代理權
    第三節 無權代理
    第四節 代理的終止
    第九章 訴訟時效和期限
    第一節 訴訟時效
    第二節 除斥期間
    第三節 期限

    第二編 物權
    第十章 物權總論
    第一節 物權概述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四節 物權的保護
    第十一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三節 相鄰關繫
    第四節 共有
    第五節 所有權的取得
    第十二章 用益物權
    第一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居住權
    第六節 地役權
    ……

    第三編 合同總論
    第四編 合同分論
    第五編 人格權
    第六編 婚姻家庭
    第七編 繼承
    第八編 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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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民法(第五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二)管理權的內容
    在管理權中,業主享有以下權利:(1)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民法典》第277條);(2)表決權,即有權參加管理團體大會,就大會討論的事項享有投票表決權;(3)參與訂立規約權,即有權參加管理團體大會,參與訂立規約;(4)選舉與解任管理人的權利;(5)請求權,即對公共管理事項及共同收益的應得份額享有請求權。對此,《民法典》第287條規定,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在管理權中,業主負有以下義務:(1)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民法典》第286條第1款)。(2)執行管理團體會議所作決議的義務。(3)接受管理人管理的義務。業主作為管理團體的一名成員,須接受管理人的管理。依據《民法典》第286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管理
    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管理是指為維持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物理機能,並充分發揮其社會的、經濟的機能,而對之所為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物的管理與人的管理。所謂物的管理,是指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保存、改良、利用乃至處分等所為的物理的管理,原則上僅限於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專有部分不包括在內。所謂人的管理,是指對業主群居生活關繫所為的管理,其對像不以業主的行為為限,凡出入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人的行為均應納入,其內容包括對建築物不當毀損行為、不當使用行為的管理以及對生活妨害行為的管理等。
    1.管理機構
    管理機構是指業主為了維護建築物各部分的機能,解決彼此間的紛爭,進而維護共同生活秩序及共同利益而設立的機構。依據《民法典》第277條的規定,業主的管理機構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活動方式是舉行會議、作出決議,對外代表該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對內對建築物的管理作出決策。依據《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6)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7)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9)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上述第6項至第8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占比3/4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3/4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上述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的授權,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按照業主大會會議選定物業管理人,代表業主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業主規約的實施以及行使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依據《民法典》第280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依據《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5條的規定,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國家相關強制性標準、管理規約,或者違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1)損害房屋承重結構,損害或者違章使用電力、燃氣、消防設施,在建築物內放置危險、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妨礙建築物正常使用;(2)違反規定破壞、改變建築物外牆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建築物外觀;(3)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4)違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場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2.區分所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依據《民法典》第284條和第285條的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第281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第282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第28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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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創了我國民法的新時代。《民法典》整合了《民法總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內容,並創新了若干新制度、新規則。為了及時反映《民法典》的內容,我們對教材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做了如下工作:一是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對教材的全部內容進行了認真修改和補充,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二是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發展變化,不再將原司法考試題作為例題,並對例題、課堂討論案例做了適當調整;三是根據讀者對第四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本次修訂工作由作者共同完成,具體分工如下:房紹坤,第一編;季秀平,第二編;孫良國,第三編;於海防,第四編;曹相見,第五編;範李瑛,第六編;史浩明,第七編;王洪平,第八編。修訂稿完成後,由房紹坤統一修改定稿。因本次修訂工作時間緊,加之對《民法典》的理解不夠深入,書中不妥之處在所難免,望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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