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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法(數字教材版)/王利明法學教科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07-736
    【優惠價】
    317-460
    【作者】 王利明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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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5199
    版次:1

    商品編碼:12579240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王利明法學教科書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78
    字數:518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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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物權法》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既然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就需要對公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實行同等保護,物權法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的原則,把公、私財產置於平等保護的制度框架之下,對於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創造社會財富具有重要意義。為強化對國有財產的保護,《物權法》明確了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明確界定了國有財產尤其是國家專有財產的範圍,並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的權限作出了規定。為強化對集體財產的保護,《物權法》確認了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首次提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概念,並通過確立成員權完善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物權法》規定了集體財產的範圍、權利主體以及權利行使方式等,加強了對集體財產權的保護。還要看到,《物權法》強化了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的私人所有權,是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權利,以及私人投資到各類企業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資人的權益。《物權法》通過一繫列制度創新,切實保障了作為基本人權內容的個人財產權。

    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物權和物權法
    第一節 物權概述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分類
    第四節 物權的客體
    第五節 物權法的概念、調整對像及《物權法》的體繫
    第六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七節 物權的行使與保護
    第二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 物權變動概述
    第二節 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三節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四節 不動產登記
    第五節 動產交付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三章 所有權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所有權的內容及所有權權能的分離
    第三節 所有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節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
    第四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一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 專有權
    第三節 共有權
    第四節 車位、車庫的歸屬和使用
    第五節 共同管理權
    第六節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相鄰關繫
    第一節 相鄰關繫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相鄰關繫的種類
    第三節 處理相鄰關繫的原則
    第六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念及分類
    第二節 按份共有
    第三節 共同共有
    第四節 共有財產的分割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七章 用益物權的一般原理
    第一節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 用益物權的內容
    第三節 準用益物權
    第八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述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
    第九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概述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第四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五節 空間權
    第六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消滅
    第十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節 宅基地使用權概述
    第二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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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物權法(數字教材版)/王利明法學教科書》:
    二、物權法定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概念和內容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確定,或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物權法定是大陸法繫各國物權法所普遍承認的基本原則。它對於準確地界定物權、定分止爭、確立物權設立和變動規則、建立物權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物權法定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物權種類法定。所謂物權的種類法定,是指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哪些不是物權,要由物權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此處所說的“法律”,必須是國家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纔能產生普遍適用的效力。物權必須由法律設定,而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物權種類法定包含下述兩層含義:一方面,物權的具體類型必須要法律明確確認,法律之外的規範性文件(如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不得創設物權,當事人不得創設法律所不承認的新的類型的物權。另一方面,種類法定既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法定物權之外的新種類物權,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改變現有的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例如,有的商業銀行在交易中,已經承認了動產讓與擔保,但由於我國《物權法》沒有承認此種物權,因而當事人之間的這種約定也不符合種類法定的要求。
    2.物權內容法定。物權的內容法定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物權的內容必須要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定物權內容不符的物權,也不得基於其合意自由決定物權的內容。①例如,依據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中的使用權能限於農業生產,當事人不能通過合同約定在土地上從事非農業的建設。另一方面,內容法定就是強調當事人不得作出與物權法關於物權內容的強行性規定不符的約定。例如,《擔保法》第40條確認,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權的合同中,不得約定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抵押物的所有權就轉歸抵押權人所有。
    3.效力法定。因為物權效力是由法律賦予的,物權的對世效力、優先效力,都要對第三人產生,涉及交易安全,故不能由合同當事人自由作出安排。如果沒有效力法定,則種類法定和內容法定在現實生活中將失去應有的作用。物權的效力包括對世性、支配性、優先性以及追及性,它是物權的基本性質的體現,也是物權和其他基本權利區別的標志。假如允許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意地改變物權的效力,那麼物權和債權的區別將不復存在,種類和內容的法定也就喪失了意義。盡管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其中沒有明確提到效力法定的問題,但並不意味著物權法否定了效力法定的必要性,隻不過是因為物權的定義以及與物權有關的規定中涉及效力的規定,因而在物權法定的表述中沒有提到效力問題。
    (二)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後果
    物權法定原則應當具有強制性,這是保障該原則得以貫徹、遵循的基礎,而這種強制性在很大程度上又體現在,如果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將會引發法律上的不利後果。按照物權法定原則的要求,違反物權法定將導致設定與變動物權的行為無效,物權不能有效地設立與變動,但這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就意味著,凡是違反了法定的公示方法的,應當認定物權不能有效設定,但並不影響設定和變動物權的合同的效力。具體而言,關於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法律後果,應當區分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第一,違反種類法定。這就是說,當事人在合同中創設了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類型。例如,當事人通過合同設定了居住權,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此種權利,那麼這種設定就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如前所述,《物權法(數字教材版)/王利明法學教科書》認為,種類法定在物權法定原則中相對於其他方面更為嚴格,當事人所創設的物權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否則不能產生物權設定的效果。
    第二,違反內容法定。違反物權內容法定要依據具體情況來決定。首先,要確定該內容是否屬於該物權的基本內容。如果屬於基本內容,則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例如,關於抵押權所具有的優先受償權,屬於法律確定抵押權的基本內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能對此加以改變。但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行使進行了某些限制,盡管這些限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因為這些限制沒有改變物權的基本內容,故不能認為當事人的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其次,要區分是否屬於法律關於內容的禁止性規定。例如,關於流質契約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設定物權的內容違反該規定,則是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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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2007年《物權法》的頒布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由於該法關繫國計民生、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維護、人民基本財產權益的保護,因而,該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物權法》是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國目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既然要實行多種經濟成分的共同發展,就需要對公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實行同等保護,物權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的原則,把公、私財產置於平等保護的制度框架之下,對於鼓勵人民群眾積極創造社會財富具有重要意義。為強化對國有財產的保護,《物權法》明確了行使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明確界定了國有財產尤其是國家專有財產的範圍,並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的權限作出了規定。為強化對集體財產的保護,《物權法》確認了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第一次提出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概念,並通過確立成員權完善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物權法》規定了集體財產的範圍、權利主體以及權利行使方式等,加強了對集體財產權的保護。還要看到,《物權法》強化了對私人所有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的私人所有權,是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權利,以及私人投資到各類企業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資人的權益。《物權法》通過一繫列制度創新,切實保障了作為基本人權內容的個人財產權。
    《物權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從世界範圍來看,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體制是否是市場經濟,關鍵要看市場是否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其中一個重要的標志就是規範市場經濟的民商法體繫是否建立和健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首先要求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這樣交易關繫纔有可能順利進行。《物權法》構建了產權制度的基本框架,為市場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基礎。《物權法》確認了平等保護原則,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財產權利。《物權法》的一繫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轉移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於交易關繫的。《物權法》的頒行對於維護交易安全、構建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權法》是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財產利益的基本法律。在一切法治國家,私有財產權都被視為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並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英國學者約翰·洛克有句名言:沒有個人物權的地方,就沒有公正。保護合法的財產權,就是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保護公民通過誠實合法的勞動創造的財富,保護公民基本的生產和生活條件。什麼是民生?在我們看來,首先是要維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民生問題首先是一個權利問題,這是最大的民生。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強調對公民私產的尊重,其內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護的原則之下,較以往更加關注、重視、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對公民的財產權益的確認和保障。例如,<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為公民對其住房長期享有產權奠定了制度基礎。《物權法》為了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利益,防止開發商將房產一房數賣,規定了商品房預告登記制度。《物權法》還確認了對物權的保護制度和方法,確立了物權的各項規則。可以說,《物權法》通過對各類財產權的保護,奠定了中國法治社會的基礎。
    《物權法》是鼓勵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法律。制定《物權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雖不能直接創造財產,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創造。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過《物權法》來實現的。古人說,有恆產者有恆心。如果缺乏完備的《物權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那麼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恆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願望和創業的動力。《物權法》的制定有利於推動人民創造財富、增強我國綜合國力。《物權法》通過對於所有民事主體一體保護,從而有利於鼓勵億萬人民創造財富,實現共同富裕的偉大歷史使命。
    《物權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繫的重要步驟。物權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內容,其頒行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的制定進入了實質性的階段,也標志著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已經形成。從現實情況看,在《物權法》頒布之前,由於《物權法》基本規則缺乏,已經頒布的《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而《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繫的重要內容。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為此,需要正確解釋《物權法》,完善《物權法》的配套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使《物權法》真正從“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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