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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各論(第三版)(現代刑事法學繫列教材;國家級精品課程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97-720
    【優惠價】
    311-450
    【作者】 趙秉志李希慧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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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24350
    版次:3

    商品編碼:12013714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現代刑事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6-07-01

    頁數:476
    作者:趙秉志,李希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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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教材作為一本主要供本科生使用,也可以供研究生參閱的刑法各論教科書,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對具體犯罪的論述有詳有略,即對一些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犯罪進行詳細論述,而對其他的犯罪則給予了簡略的介紹。二是充分吸收已有的相關研究成果,對一些理論上存在爭議的重大問題進行介紹,發表評論,方便讀者了解學術研究現狀,開闊學術視野。三是力圖全面反映迄今為止的我國刑法立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內容,以有利於讀者充分了解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的現狀。本次修訂注意吸收近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研究的新成果,並以《刑法修正案 (九)》及新近出臺的重要司法解釋為基本依據,采納刑法理論研究中較為通行的觀點,努力全面、正確、充分地論述我國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力求提高本教材的學術水平和應用價值。

    作者簡介

    趙秉志,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暨中國分會常務副主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法學評議組成員,*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 委員等,出版個人專著24部,主編、合著(譯)專業書籍300餘部,發表論文600餘篇,教學科研成果曾獲得***、省部級等各種獎勵70 餘項。
    李希慧,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理事等,出版個人專著2部,主編、合著專著、教材30餘部,發 表學術論文130餘篇,教學科研成果曾獲得國家圖書獎等省部級以上 獎勵。

    目錄

    第一章刑法各論概述
    第一節刑法各論的研究對像及與刑法總論的關繫
    第二節刑法分則的體繫
    第三節具體犯罪條文的構成
    第四節法條競合
    第二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
    第三節叛變、叛逃的犯罪
    第四節間諜、資敵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節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節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走私罪
    第四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節金融詐騙罪
    第七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九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犯罪
    第三節侵犯婦女、兒童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節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節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
    第六節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第七節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罪
    第六章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強取型財產犯罪
    第三節隱取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背信型財產犯罪
    第五節破壞型財產犯罪
    第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九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八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節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九章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貪污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貪污犯罪
    第三節賄賂犯罪
    第十章瀆職罪
    第一節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三節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四節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第十一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第三節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節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節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第六節違反人道主義義務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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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二)貪污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在區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時,應當注意把握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企業所有制性質存在爭議的案件。貪污罪的對像是公共財產,通常表現為貪污 國家、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企業所有制性質一般根據企業領取的“營業執照”登記 的性質認定,但是有時可能發生企業領取的“營業執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所有制性 質的情況,如私人經營的工商業“掛靠”國有或集體所有的企業,被登記為國有或集體 所有的企業,或者國營或集體單位以下屬企業名義代私人經營者申請登記時,被登記為 國有或集體企業,出現企業所有制性質名實不符的情況。對此,應當甄別企業的所有制 性質,如果確屬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伙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業,其所有人將應得的收入據為己有的,不成立貪污罪。對於企業確屬國家、集體所有,受委托經營管理 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企業或公共財物的,應以貪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貪污罪與違反財經制度行為的區別。在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委托承包、租 賃經營國有財產的場合,有的承包、租賃人因為企業經濟效益很好,個人可獲得豐厚 回報,就產生了各種各樣的顧慮,比如擔心政策變化,擔心合同條件改變,擔心別人 眼紅等,並為此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法從單位獲取或隱瞞收入。這屬於違反財經制度的 行為。如果承包、租賃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確屬勤勞致富,合法經營,並且履行了合同 規定的義務,按規定上繳了稅款,發放了工資獎金,不應以貪污罪論處。
    2.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1)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而盜竊 罪、詐騙罪屬於一般主體的犯罪。(2)行為方式與行為對像有所不同。貪污罪必須利 用職務上的便利,侵犯公共財產;而盜竊、詐騙罪無此限制。在認定案件時,區別二 者應著重分析行為人究竟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還是僅僅利用工作方便。如果國家工作 人員僅僅是利用在單位工作,熟悉環境、了解情況、進出方便等與本人職務沒有直接 關繫的便利條件,而竊取公共財產的,是盜竊罪。例如某會計總管,知道本單位在某 日發工資,財務室金庫有巨額現金,便提前偷配了出納經管的金庫的鑰匙,於晚上潛 入單位財務室,用配制的鑰匙打開金庫,偷走巨款。該行為人沒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職 權,屬於盜竊罪。相反,如果該財務總管利用本人經管公共財物的職務之便,竊取本 人經管的公共財物,然後偽造外部人員作案的假像的,就屬於貪污罪。
    3.本罪與侵占罪的界限 貪污罪與侵占罪在侵占本人管理的他人財物之點上具有相似性。在認定案件時區 別二者,關鍵看是否因為公務的職務關繫而持有財物。貪污罪是行為人因為公務或職 務的關繫而持有該公共財物;侵占罪是行為人因受他人委托而持有該財物或者因偶然 因素而持有他人遺忘物、埋藏物,與公務或職務無關。
    4.本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兩者有如下主要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上述貪污罪主體範圍以外 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2)侵犯的客體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務職務 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業務職務誠實信用和本單位財 產的所有權。 在認定案件時區別兩者的界限,主要應分析主體職務性質的差別,看是否屬於“從事 公務”。(1)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購銷人員在職務範圍內從事的活 動一般認為具有管理性,應當屬於從事公務,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單位 財產的行為,屬於貪污性質。而國有公司的售貨員、收銀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 具備職權內容,屬於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不認為是從事公務 ① ,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侵吞、竊取、騙取單位財產的行為,屬於職務侵占性質。同理,在國家機關中工作但 僅僅從事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產的,也隻構成職務侵占罪,例如在國家機關中燒鍋爐的工人,利用工作便利監守自盜燒鍋爐燃料油的, 隻成立職務侵占罪。(2)非國有單位中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產的行為一般是職務侵 占性質,隻有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纔能成立貪污罪。(3)在農村,村民委員會等村基 層組織人員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 產的,認定為貪污罪;如果他們沒有利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之 便,而是利用其他管理村務的職務便利,侵吞村集體財產的,僅成立職務侵占罪。村民 小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數額較大的,隻成立職務侵占罪。 5.國企改制中涉貪污案件的處理 根據《辦理國資企職務犯罪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改制中以低估資產、 隱瞞債權、虛設債務、虛構產權交易等方式隱匿財產歸個人持股的改制後企業所有的, 以貪污罪論。貪污數額以所隱匿財產全額計算;改制後企業仍有國有股份的,按股份 比例扣除歸於國有的部分。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述行為的,以職務侵占罪論。二種 人勾結共同實施的,以貪污罪共同犯罪論。 隱匿企業財產轉為職工集體持股的改制後企業所有的,對其責任人以私分國有資產 罪論處。改制後企業中隻有改制前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少數職工持股,以貪污罪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 售給特定關繫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 失的,以貪污罪論。因而受賄的,擇一重罪處罰。 6.本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因為貪污罪所侵吞、騙取、竊取的公共財產一般是行為人經管或者經手的財產, 所以當行為人實施弄虛作假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充分暴露出非法占有意圖並將公共財 物仿佛是私有財產一樣占有、支配、使用時,就構成犯罪既遂。隻有在侵犯的公共財 產不在行為人占有之下或者不完全在行為人占有之下的場合,纔可能發生未遂的情況, 行為人“實施虛假平賬等貪污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 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 ① 。例如,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存款從單 位賬戶上劃出,但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到個人賬戶上,單位尚未失控而行為人 也尚未控制該筆存款,可以認為是貪污罪未遂。 7.貪污罪共犯的認定 貪污罪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是其他人如 果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 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 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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