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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民法典釋評?繼承編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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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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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600
    【作者】 楊立新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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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398
    版次:1

    商品編碼:13596942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精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8-01
    用紙:膠版紙

    作者:楊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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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制定民法典是我國立法領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舉措,不僅對司法實踐和法學教學研究領域有重要影響和意義,對社會經濟民生的發展也將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法治大事件。民法典立法分兩步,第一步民法總則已經於2017年3月由全國人大通過頒布,第二步民法典各分編的制定,預計將於2020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這套書約請的作者均為中國法學會組織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編召集人,我國著名的幾位代表性民法學家,由他們以獨著和合著的形式對民法典總則及各分編進行權威、詳細的解釋。這本是對繼承編的逐條釋義,包括本條主旨、核心概念、條文詳解等內容。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餘所院校兼職教授。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職。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餘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民法論文500餘篇。

    前言/序言

    第六編 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民法典》繼承編第一章規定的“一般規定”,是繼承編通則,這一章共有7個條文,與原《繼承法》的規定相比較,有3個重要的修改。本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繼承編調整的範圍,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繼承開始的時間以及相互有繼承關繫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時間推定,遺產範圍,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優先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和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以及被繼承人對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寬宥。其中重要的修改是:第一,新增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繫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後順序推定;第二,將遺產範圍的界定方法由“概括+列舉”式改為“概括+排除”式;第三,增加規定喪失繼承權與受遺贈權的事由和被繼承人享有寬宥權。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繫。
    條文對照
    《繼承法》沒有相應條文。
    本條主旨
    本條是對民法典繼承編調整範圍的規定。
    條文詳解
    一、繼承概述
    (一)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中的繼承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繼承,是指對死者生前權利義務的承受,不僅有財產繼承,還有身份繼承;狹義的繼承,是指對死者生前的財產權利義務的承受,又稱財產繼承。古代法上的繼承是就其廣義而言的,現代法上的繼承是指狹義概念。①
    民法典繼承編使用的繼承是狹義概念的繼承,即財產繼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時,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歸死者生前在法定範圍內指定的或者法定的繼承人依法承受的制度。在繼承中,生前所享有的財產因其死亡而移轉給他人的死者是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為遺產,依法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定範圍內的人為繼承人。繼承的法律特征如下。
    1.繼承因自然人死亡而發生
    生存的自然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財產自主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人在死亡後,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再是民事法律關繫的主體,原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需要由人承受,因而產生繼承問題,故繼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發生的法律制度。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繫
    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繼承,隻有與被繼承人存在一定親屬身份關繫的人纔可以作為繼承人參加繼承。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都是與被繼承人有密切關繫的親屬,無親屬身份關繫的人隻能作為受遺贈人。隻有與被繼承人是近親屬關繫的親屬,纔能作為繼承人。
    3.繼承是處理死者遺產的法律制度
    繼承的標的物隻能是財產,故繼承的發生須以死者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實際上,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在沒有私有財產的社會,不會有也不可能存在繼承制度。
    4.繼承是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制度
    自然人死亡,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發生變更。所以,繼承是財產所有權轉移的一種基本方式。不過,繼承的財產轉移與一般的財產轉移不同,一般的財產轉移是個別財產的轉移,而繼承的財產轉移則是被繼承人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整體概括轉移。隻有依法由繼承人概括地承繼被繼承人在財產關繫中法律地位的法律現像,纔屬於繼承。①
    (二)繼承的本質
    1.關於繼承本質的學說
    繼承的本質也稱繼承的根據,是指繼承人基於何種原因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學說有以下幾種。一是意思說,認為繼承的根據在於被繼承人的意思,依被繼承人的意思,財產由被繼承人轉移於繼承人。二是家族協同說,認為繼承是因家族協同生活而發生的,沒有一體的協同生活或協同感者,不應發生繼承。家庭至今仍是社會的基本單位,人們普遍希望將自己身後的財產繼續留在家庭中,以保障自己的家庭成員尤其是配偶和後代的生活。家族協同說強調家庭共同生活,忽略被繼承人的意思,否定遺囑自由。三是死後扶養說,認為繼承的根據在於死者的扶養義務。對一定範圍內的宗族或親屬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不僅於生存中應當扶養宗族或親屬,而且於其死後也應繼續扶養宗族或親屬。繼承人正是基於在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死亡後受扶養的權利而有權繼承遺產的。四是無主財產歸屬說,認為人的人格因死亡而消滅,人雖於生存中為財產的主體,但於死亡後,其財產則成為無主的財產,該無主財產應歸屬何人,則屬於繼承問題,全由國家的立法政策來定。五是共分說,認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上原本有三個所有權,即本人的所有權、親屬的所有權和國家的所有權。因為本人的財產中包含有親屬和國家的部分,所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屬於親屬的部分歸於親屬(法定繼承),應屬於國家的部分由國家收回(遺產稅),應屬於本人的部分則由本人自由處分(遺囑處分)。中國民法典釋評·繼承編4六是先占說,認為死者的一切權利義務均隨主體的死亡而消滅,故其財產也成為無主物,最先占有者取得其權利。而死者最近的親屬居於最先取得此無主物的地位,故各國法律皆規定死者近親屬取得遺產。
    2.現代繼承法的繼承根據
    現代法上的繼承根據,主要有兩個:一是繼承人生活保障。在現代社會下,“家”中財產權利人死亡時,對此財產之儲蓄有所協助者,或於過去、現在以及將來須依靠此財產始能維持其生活者,理應有權利主張取得該死亡人所遺財產。繼承即為避免其他構成人員的生活因家族共同生活體內的一個構成人員的死亡而陷入絕境,使與其共同生活、曾有關繫之特定生存人承繼其遺產之制度。二是社會交易安全保護。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債務亦歸於消滅,則無從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因而不能保護交易安全。故隻有被繼承人所遺的債權、債務,均應為繼承的標的,由繼承人繼承,纔能夠保證社會交易安全。原因是,繼承制度雖以繼承人生活的保障為目的,但是,維護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益不容忽視,故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利益,可犧牲繼承人權利;而可犧牲繼承人權利之最大限度,宜限於繼承積極財產範圍之內,始可謂合情合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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