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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研究 第三卷(第二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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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3-1904
    【優惠價】
    821-1190
    【作者】 王利明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3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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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31825
    版次:2

    商品編碼:11848077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繫列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824

    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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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書詳細論證了合同法分則的相關理論,對合同法中的幾種重要的合同類型進行了分析。作者認為,應當區分合同履行與清償、給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則包括全面履行原則和誠信履行原則,並對種類之債、選擇之債、連帶之債、不可分之債、向第三人給付以及第三人給付等特殊之債的履行,進行了全面而詳盡的探討;我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的結合。作者指出我國不應采納德國法中履行不能類型化的觀點;不應該設立獨立的瑕疵擔保制度,而應將其納入違約責任的範疇;基於違約的請求權應當在債權請求權體繫中居於首要地位。作者還對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合同轉讓與終止、不安抗辯與預期違約的關繫、我國《合同法》確定的違約責任形態、責任形式,以及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人民法學特邀咨詢員,**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

    目錄

    第一章合同法分則概述
    第一節合同法分則的概念和體繫
    第二節合同法分則的功能
    第三節合同法分則的適用
    第四節合同法分則的發展趨勢
    第五節合同法分則的完善
    第二章買賣合同
    第一節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節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三節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第五節違約形態及其責任
    第六節互易合同
    第三章特種買賣
    第一節所有權保留
    第二節分期付款買賣
    第三節憑樣品買賣
    第四節試用買賣
    第五節招標投標買賣
    第六節拍賣
    第四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述
    第二節供用電合同
    第五章贈與合同
    第一節贈與合同概述
    第二節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三節贈與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贈與人的撤銷權
    第五節特殊贈與
    第六章借款合同
    第一節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節借款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第三節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第五節民間借貸合同
    第七章租賃合同
    第一節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三節租賃權
    第四節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五節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六節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
    第七節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八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第二節融資租賃合同與相關合同
    第三節融資租賃合同的歷史發展
    第四節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五節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第六節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節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八節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
    第九節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第九章承攬合同
    第一節承攬合同概述
    第二節承攬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承攬合同中的風險負擔
    第四節承攬合同的終止
    第五節違反承攬合同的責任
    第十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一節建設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節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
    第四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第五節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第六節建設工程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運輸合同
    第一節運輸合同概述
    第二節客運合同
    第三節貨運合同
    第四節多式聯運合同
    第十二章技術合同
    第一節技術合同概述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十三章保管合同
    第一節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節保管合同的成立和標的物
    第三節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消費保管
    第五節違反保管合同的責任
    第十四章倉儲合同
    第一節倉儲合同概述
    第二節倉儲合同的成立
    第三節倉儲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倉單的法律性質及內容
    第五節違反倉儲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十五章委托合同
    第一節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節委托合同的分類
    第三節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轉委托
    第五節間接代理中的委托
    第六節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十六章行紀合同
    第一節行紀合同概述
    第二節行紀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居間合同
    第一節居間合同概述
    第二節居間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居間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主要參考書目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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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合同法分則是規範有名合同的種類、訂立、內容、效力以及違約責任等制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對其類型、內容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合同。 ① 有名合同是相對於無名合同而言的。所謂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其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在大陸法繫國家,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的名稱,合同可以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但在英美法繫國家,受判例法傳統的影響,其注重具體交易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安排,而不拘泥於某 種抽像的典型類型,所以英美法並無嚴格意義上的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 區分。 ① 在我國,合同法分則有廣義(實質意義)與狹義(形式意義)兩種含義,從廣義上說,所有調整各類具體有名合同的法律規範都屬於合同法分則的內容。例如,《擔保法》中關於保證合同、定金合同的規定,《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合伙企業法》中關於合伙合同的規定,《海商法》中關於船舶租賃合同的規定等。從狹義上講,合同法分則僅指我國《合同法》中“分則”的規定,即《合同法》第九章至第二十三章的規定。《合同法》分則中具體規定了15類典型的有名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這些有名合同還可以進行進一步分類,如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機構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承攬合同又可以具體分為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又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從我國《合同法》區分“總則”和“分則”、並將有名合同置於分則之中的做法來看,似乎《合同法》采取了狹義概念,將分則僅局限於《合同法》對有名合同的規定當中。但實際上,我國《合同法》中關於合同法分則的概念應從實質意義上來理解,它是包括各種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種類型化合同的總稱,而並不僅限於《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有名合同。其原因在於:一方面,《合同法》已經確認法律法規關於有名合同的規定,都是我國合同法的組成部分。《合同法》第123條規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可見,合同法承認其他法律法規對有名合同的規定也構成我國合同法有名合同體繫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合同法》對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有名合同的適用規則也作出了規定,從而表明這些規則也屬於合同法分則的組成部分。例如,該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該條規定來看,顯然也承認《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屬於合同法分則的內容。此外,隻有對法律法規中的有名合同進行全面梳理,纔能對合同法分則的內容和體繫進行全面認識和整體把握,並進而抽像出合同法分則的一般規律。①合同法分則是合同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交易關繫的法律,合同法總則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保全、解除和違約責任等問題,而合同法分則的重點則是從各類類型化交易的特殊性出發,對各類有名合同的訂立、內容、效力和違約責任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從而更確定地、更具體地調整具體的交易關繫。② 合同法分則體繫是以有名合同為基礎、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繫形成的科學、合理的邏輯結構和制度體繫。合同法分則是相對於其總則而言的,它與總則一起形成了合同法的總分結構。所謂總分結構,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或 von die Klam- mer setzen)形成特定法律領域中的共通性規則與特殊規則,將其中的共通性規 則集中起來形成總則或一般規定,將特殊規則集中起來作為分則或作為特別規則加以規定所形成的結構。③總分模式不僅是建構債法結構的技術,同時也是建構整個民法典的技術.④ 合同法總則是關於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如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一般合同責任等。合同法分則則規定具體的有名合同,如買賣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等。從總則與分則的聯繫來看,總則的制度顯然是從分則所規定的各種合同中抽離出來的。由於合同法總則的規定相對抽像,難以實現對社會生活中主要交易形態的全面規制與具體調整,因而對總則來說,分則的存在不可或缺,否則即難以建立完整的合同法體繫,這也是大陸法繫各國(地區)的民法典債編在債法總則或債法通則之外專設“債法分則”或者“各種之債”的原因之所在。總體上來說,我國《合同法》中總則和分則的區分是非常清晰的,因為《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總分則的內容,即第一章到第八章為總則的規定,而第九章以後至第二十三章則為分則的內容。因而,合同法分則都是關於具體合同的特別規定。從性質來看,合同法總則與合同法分則屬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繫。在大陸法繫國家,合同法雖然是債法的組成部分,但其又自成體繫,在民法體繫中相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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