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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之影響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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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368
    【優惠價】
    159-230
    【作者】 李永強馬慧玥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7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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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74693
    版次:1

    商品編碼:11258252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4-01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李永強,馬慧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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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之影響》共分為導論和四章,以中國與東南亞交往史上的重要事件為切入點,介紹中國傳統法律對東南亞的影響,整理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生影響的重要人物與群體,評述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深入東南亞的重要事件,總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如何從一種異質文化最終演變成東南亞風俗習慣,成為東南亞國家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作者簡介

    李永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社長兼黨委書記。

    馬慧玥,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比較法律文化。

    目錄

    導論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二、本書的基本構架

    第一章 中國與東南亞交流
    第一節 中國與東南亞交流概述
    第二節 官方往來
    一、朝貢
    二、官方出訪
    第三節 民間往來
    一、宗教往來
    二、華人下南洋

    第二章 天朝秩序與東南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前殖民時代東南亞的影響
    第一節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殖民統治前的東南亞影響概述
    第二節 天朝秩序下的東南亞——鄭和下西洋
    一、鄭和下西洋時東南亞各國經濟文化發展概況
    二、“鄭和下西洋”與“天朝秩序”的歷史背景與理論基礎
    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的影響

    第三章 傳統禮法與海外華人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殖民地時期東南亞的影響
    第一節 華人自治與華僑司法
    一、甲必丹
    二、華人公堂
    三、幫長
    第二節 中國傳統會館文化與華僑社團
    一、宗親組織
    二、地緣會館
    三、業緣組織
    第三節 文化留存與華文教育
    一、私塾教育
    二、新式教育
    三、女子教育
    第四節 新舊文化與華文報紙
    一、中國近代報業與東南亞華文報紙興起
    二、故國時局與東南亞報紙的發展
    三、中國傳統文化與東南亞報紙的宣傳
    第五節 傳統神明與華人宗教
    一、華人宗教
    二、華人宗教管理
    三、華人宗教的作用

    第四章 華人國家的法律文化:新加坡
    第一節 近代新加坡孔教復興運動
    一、孔教復興運動的緣起——-戊戌變法
    二、孔教復興運動在新加坡
    第二節 新儒學與現代新加坡
    一、儒學與西方民主法制的結合,是新加坡政府管理體制的基礎
    二、新加坡社會的儒家價值觀與法律
    三、李光耀“亞洲價值觀”以及新加坡的家庭立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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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導 論


    中華法繫是世界五大法律體繫之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對東亞、東南亞地區產生著影響。國內外學界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域外影響方面,對東亞和越南研究較多,而對於與中國毗鄰,有大量華人聚居的東南亞其他地區研究較少。事實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具有深遠影響,時至今日,已成為東南亞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東南亞
    本書中的東南亞,是指東經92°至東經141°、南緯14°至北緯28°之間的區域,北面連接中國陸地,東臨太平洋,南面與西面則為印度洋所環繞。包括緬甸、泰國、越南、老撾、柬埔寨、馬來西亞、文萊、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等十個國家,由中南半島和南洋群島共同構成。中國歷史上將這一地區稱為“南洋”、“西洋”,而西方人則稱之為“印度支那”、“印度群島”。東南亞地區“被視為一個整體”的歷史非常悠久,然而“東南亞”(Southeast Asia)這一現行的國際通用稱謂,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下簡稱“二戰”)時期纔開始流行。出於戰略考慮,盟軍將這一地區統稱為東南亞,便於安排與指揮。戰後,東南亞主要國家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首倡,建立東南亞國家聯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文萊(1984年)、越南(1995年)、老撾、緬甸(1997年)、柬埔寨(1999年)先後加入,東南亞“共同意識”日益彰顯。
    近代學術界對於東南亞的整體研究開始較晚。“東南亞”這一通用名稱出現前的本地區研究,以16世紀為界。在此之前,關於東南亞的文獻資料以中文為主。根據不完全統計,從西漢到晚清以前,涉及東南亞歷史的中文著作共有274種之多,包括正史、方志、遊記等等。對於今時今日的研究者而言,拋開這些文獻資料去研究東南亞早期歷史,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東南亞本土保留的關於東南亞的文獻資料,在16世紀前,也隻有寥寥幾部。例如《爪哇諸王志》、《爪哇史頌》等等,這些14世紀之後出現的編年史和其他文學作品也是研究東南亞早期歷史的重要資料。
    16世紀,西方列強大舉入侵東南亞,西方學者也將研究的視線投向這一地區。對於東南亞地區的研究,首先表現為對本國殖民地的區域研究。學術與政治從來就不是完全脫離的,學術無國界,學者有國籍,對本國殖民地區更為關注也屬正常現像。東南亞地區以殖民國家冠名,被分割成“英屬馬來西亞”、“荷屬東印度”、“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國家的制度文化也不可避免地成為歷史的一部分。例如,F.W.斯塔普爾的《荷屬東印度史》,就是以東南亞地區荷屬殖民地為主要研究對像,是一部荷蘭人眼中的東南亞史。在國別研究之外,也有重要的綜合性研究著作。喬治•賽岱斯在1944年出版的《印度支那和印度尼西亞的印度化國家》就是其中的代表,本書以東南亞地區的文化和政治組織為研究對像,“印度化”這一概念也顯示了賽岱斯的立論——事實上,這是二戰前東南亞地區研究的重要特征。研究東南亞的大部分學者此前對印度和中國歷史文化有所涉獵,在研究過程中遭遇“本地文化受到印度或中國影響”的現像時,都會予以特別關注。從東南亞地區被稱為“印度支那”,也可以看出西方學者的取向。
    二戰後,作為整體的東南亞研究走上正軌。1950年康奈爾大學設立東南亞項目,並帶動了一批東南亞研究機構的出現,也出現了不少作品。《劍橋東南亞史》中就列舉了查理斯•費希關於東南亞社會、經濟和地理的著作《東南亞》、約翰•卡迪的著作《東南亞的歷史發展》(1964年)和《戰後東南亞史》(1974年)、尼古拉斯•塔林的著作《東南亞:過去和現在》(1966年)等。 而“東南亞”這一名稱最早出現在學術著作中,是在1955年。英國學者霍爾博采近代以來西方學者的東南亞歷史相關研究的成果,完成了《東南亞史》。這本書被稱為20世紀中葉最重要的東南亞史著作,也為東南亞研究向更深更廣的方向發展打下了基礎,鋪陳了一種可能性。這本書被翻譯成各個版本,是全世界範圍內東南亞史研究的奠基之作。而東南亞本地區學者的研究更是蓬勃發展。
    (二)華人與華僑
    本書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之影響為題,華人華僑作為傳統文化傳播的載體,其作用不可忽視。華人與華僑是一組常被混淆的概念。這兩個概念的前身,則可上溯到“唐人”。在“華人”的稱謂出現之前,中國古人是以“唐人”的身份為世界所認知。
    “漢威令行於西北,故西北呼中國為漢,唐威令行於東南,故蠻夷呼中國為唐。”清人王士禛在《池北偶談》一書中曾指出:“謂唐人者,如荷蘭、暹羅諸國。蓋自唐始通中國,故相沿雲爾”,可見荷蘭對國人以“唐人”相稱;而海外國人也常以“唐人”自居,“唐”凝聚了一個種族的共同情感,代表著共同的祖先和文化經驗,是研究海外,特別是東南亞華人不可回避的概念。中華民國成立後,“唐人”逐漸被“華人”這一稱呼更替。其淵源可以上溯到“華夏族”,中華民國的建立,使得“華”又被賦予了新的色彩。
    華人是指所有具有中國國籍或祖籍的人。在新中國成立前,海外華人和華僑,即僑居在海外的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同一概念。海外華人國籍成為“政治問題”始於晚清。
    在本國子民遠投海外這一問題上,中國政府一直持反對立場。1740年10月,荷蘭殖民者在印度尼西亞巴達維亞(即雅加達)瘋狂屠殺華僑,巴達維亞城內數萬華人,僅生還一百五十餘人,慘絕人寰,史稱紅溪慘案。此事傳入國內,朝野震驚。然而清廷對此事卻表現冷漠,認為這些海外華人“違旨不聽招回,甘心久往之輩,在天朝本應正法,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可見在此事上,海外華僑仍被視為“得而誅之”的天朝叛民,其國籍上不存在任何疑問,華僑保護也無從談起。
    鴉片戰爭後,中國國門被強行打開,清政府不得不松動立場。1860年與英國簽訂的《中英續增條約》第5款規定:“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於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處承工,俱準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並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中法續增條約》之中也有類似條款。此禁一開,契約勞工大規模出現。據統計,19世紀前50年,出國華工總計為28萬人,而1850年—1875年25年間,這一數字陡然上升至132萬人,兩者相較,年增漲為8倍。
    然而這些契約勞工出國之後的遭遇十分悲慘。他們主要被賣往東南亞和拉丁美洲,從事最為危險和艱苦的開礦、修路等高強度勞動,生活卻極為困苦絕望,被稱為“豬仔”。以古巴華工的遭遇為例,據統計從1847年到1874年陳蘭彬赴古巴調查華工案,完成《古巴華工口供清冊》的27年時間裡,有12萬多名華工來到古巴;而1880年到駐古巴總領事館登記的華工僅為4萬多人,餘下8萬多人,絕大多數在契約期未滿就被折磨死了。陳蘭彬有感於古巴華工的悲慘生活,留詩一首:“肉破皮穿日夜忙,並無餐飯到饑腸。剩將死後殘骸骨,還要燒灰煉白糖。”海外華工生存狀態淪落至此,相關案件層出不窮。
    除上述所提及的契約勞工所面臨的迫切需求之外,隨著海禁的開放,旅居南洋的唐人與國內聯繫也日益加強,海外華人問題日益凸顯。晚清政府此前所秉持的“按之大清律例,入戶以籍為定,其變亂版籍者,有治罪專條”的消極態度,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外有列強壓迫,內有洋務派求變,清政府不得不改變其不作為的立場,正視起對這一特定人群權利的保護問題。清政府的這一改變,明確地體現在《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款》(1868年),即《蒲安臣條約》之中。《蒲安臣條約》在學界評價中,素來毀譽參半、眾說紛纭。它為此後契約勞工大規模輸出打開了大門,在客觀上也實現了清政府簽訂該條約的本意———為與處理與列強之間由於華僑保護產生的問題提供了準則、樹立了先例。
    對海外華人提供保護,對保護對像的國籍界定是前提,《蒲安臣條約》第5條、第6條就專為國籍問題而設:
    大清國與大美國切念民人前往各國,或願常住入籍,或隨時來往,總聽其自便,不得禁阻,為是現在兩國人民互相來往,或遊歷,或貿易,或久居,得以自由,方有利益。兩國人民自願往來居住之外,別有招致之法,均非所準。是以兩國注定條例,除彼此自願往來外,如有美國及中國人將中國人勉強帶往美國,或運於別國,若中國及美國人勉強將美國人帶往中國,或運於別國,均照例治罪。
    美國人民前往中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中國總須按照最優之國所得經歷、常住之利益,俾美國一體均沾;中國人民至美國,或經歷各處,或常行居住,美國亦必按照相待最優之國所得經歷與常住之利益,俾中國人一體均沾。惟美國人在中國者,不得因有此條,即特作為中國人民;中國人在美國者,亦不得因有此條,即特作為美國人民。
    這兩款條約確定了清政府處理海外華人問題的兩條原則:其一,允許海外華人申請入外籍,不過必須基於申請自願;其二,華人雖居海外,但清政府仍保留海外華人的僑權,海外華人依舊是“大清子民”。這兩條原則也被寫入其後的1909年《大清國籍條例》之中,該條例在第一章“固有籍”中肯定了晚清國籍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的原則,即:
    第一條,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一)生而父為中國人者。(二)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三)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1912年《中華民國國籍法》、1929年《中華民國國籍法》也遵循了這一原則,並承認雙重國籍。海外華人可以同時擁有僑居國和中華民國國籍,都是中國人,無所謂區別海外華人和華僑。這種情況到新中國成立後,發生了變化。新中國成立後基於種種因素,我國立法不再支持雙重國籍,如果海外華人選擇了加入別國國籍,則自動失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區分華僑與海外華人的概念,則成為法律的必然要求。從此,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被稱為華僑;而海外華人則專指加入他國國籍隻是祖籍為中國的人,即具有中國血統的外國人。
    由於本書所涉及的年代止於1949年,因而所指海外華人、華僑仍為同一概念。
    (三)影響
    從以國家這一形式出現在東方起,“天朝上國”就成為華夏之國的標簽,成為貫穿整個東亞古代史的主旋律。在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中國文化位居世界文化前列,其影響力對東南亞也形成了輻射。本書中所提“影響”,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第一,官方交往中的文化傳播。中國與東南亞之間的官方交往可以追溯到先秦時代,與東南亞之間的朝貢關繫,是我國古代對外交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三國時期蜀漢政權諸葛亮開發緬甸,孫吳政權朱應、泰康出訪扶南,到明代鄭和下西洋,中國與東南亞之間友好往來源遠流長。在官方往來之間發生的文化交流,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生影響的重要表現形式。衣冠的頒賜,歷法的適用,書籍的贈與,宣慰使的設立,乃至科舉制度的開放,都是文化傳播的組成部分。
    第二,東南亞華人的移風易俗。華人移民東南亞地區的歷史更早於官方交往的歷史,歷經早期的偶然性住蕃、高僧取經到訪,朝代交替時避難海外以及大規模的華人下南洋,時至今日,華人已經成為東南亞諸國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新加坡這個以華人為主體的國家外,在其他東南亞國家,華人人口也在國家總人口數中占據一定比重。東南亞華人被視為少數民族,稱為華族。這些移民到東南亞的華人將中國傳統文化,包括禮法文化——風俗、習慣和禮儀,甚至包括法律制度等“隨身攜帶”傳到東南亞,經過百年演變,成為東南亞社會風俗習慣的一部分。

    二、本書的基本構架

    本書共分為導論和四章,以中國與東南亞交往史上的重要事件為切入點,介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的影響,整理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生影響的重要人物與群體,評述使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深入東南亞的重要事件,總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如何從一種異質文化最終演變成東南亞風俗習慣、東南亞國家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導論對書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進行定義和解讀,並對本書的邏輯結構進行介紹。第一章“中國與東南亞交流”,主要從官方往來和民間往來兩個層面,對中國與東南亞古代史、近現代史上曾產生的交往進行介紹。以時間為序,在官方往來方面,主要列舉中國與東南亞交流史上的“風流人物”和重要事件,評述中國傳統的朝貢體繫在中國對外文化交流方面起到的作用;在民間往來方面,分別分析商人、僧侶、華工等群體前往南洋並定居的原因,對近代時期東南亞華人的生存狀況以及人口總量進行數據分析。
    第二、三章以明代中葉中國影響“退出”東南亞以及西方列強進入東南亞為分界線,分期對殖民前與殖民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於東南亞的影響進行評述。在第二章“天朝秩序與東南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前殖民時代東南亞的影響”中,首先對前殖民時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東南亞的影響進行概述,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影響東南亞的諸種表征。然後圍繞著“鄭和下西洋”這一中國古代中外關繫史和交通史上的最重大事件,列舉透過這一壯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如何對東南亞產生影響,並對明朝前期中國影響力“支配”東南亞秩序的原因進行解析。在第三章“傳統禮法與海外華人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殖民地時期東南亞的影響”中,以華僑社會中最重要的五個要素即殖民政府的華僑管理機構、華僑三寶(華僑社團、華文教育與華文報紙)以及華人宗教為切入點,分析這些構架華僑社會的重要支柱中素,透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東南亞華僑社會中的運行軌跡。
    第四章“華人國家的法律文化:新加坡”,通過儒學在華人主體國家的新加坡中的流轉,分析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新加坡政治體制以及法律文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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