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的“藝術”並非來源於各種原理,而是來源於實踐。司法解釋中的判例極具啟示意義,特別是那些各法院對其作出不同解釋的判例。法院針對規範所作的新的、範例性的解釋,也會改變實際的規範適用,換言之,會改變規範實務。 這說明實務運作在法律人思考、研究和裁判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多麼重要! 不了解實務,不深入社會生活,就不知中國急需解決的法律問題所在,缺乏中國問題意識。這是部門法學者的大忌。熟悉實務與對實務陌生的專家學者在思考的路徑及方法甚至結論方面都不一樣,對法律的反思能力也不相同。 躲進書齋成一統,兩耳不聞實務情的書生,與飽讀典章同時熟悉實務,目光巡視於個案、法條和著述之間的專家學者相比,二者研究民法的思路及得出的結論差別明顯,甚至大相徑庭。有些不熟悉實務的學者就個案發表的處理意見,有些是晦澀難懂,虛無縹緲,囿於其所掌握的書本理論進行形式邏輯的推演,“不接地氣”;有些是不著邊際,文不對題;有些是“隔靴搔癢”,難解實際需求。這讓了解實務尤其是在第一線審判、仲裁的理論功底深厚的專家學者聽來,感覺是兩個世界的人在對話,這些理論聯繫實際的專家學者針對個案則是一語中的、藥到病除。這應驗了這樣的道理:形式邏輯固然重要,不遵循邏輯,形不成體繫,法律人難以在同一的平臺上思考和對話,相同的案件可能會有截然相反的判決; 但是,千萬不要忘記,邏輯,無非是為了使體繫更順暢一些,決不是目的。法律及其制度、規範的形成在許多時候不是邏輯推演的結果,而是生活經驗的結晶。具體到法律解釋和合同解釋,有些規範難以用形式邏輯來解釋,而是一種具有創意的精神工作,猶如藝術活動。
但以上所言,絕無理論可有可無之意,相反,法學理論甚至哲學的、倫理學的、經濟學的、社會學的甚至自然科學的理論在法律工作中都十分重要。法律不是束之高閣的玄學,而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工具。社會問題形形色色,法律人需要的知識就多多益善。法學要以哲學、社會學、經濟學、倫理學、邏輯學乃至自然科學技術等知識、方法為基礎,吸納其精華,滋潤自己,為我所用:有的為自己的內容,有的為自己的方法,有的作為自己的基礎,有的是檢驗的標準。具體到法律與判例、學說之間的關繫,德國比較法權威學者拉貝爾(Rabel)教授曾謂: “有法律而無相關判決,猶如僅有骨骼而無肌肉。通說理論繫法律之神經。” 著名民法學家王澤鋻教授續語:“判例學說不但補充法律之不足,而且也經常修正變更法律之內容。”
輕視理論者不止一次地說:實務中出現的合同,許多都在法律規定中、法學著述中尋覓不到,因而法律理論無用。其實,越是遇到法無明文、著述未論及的案型,就越需要細致、全面、深刻的法律理論。面對新型的法律問題,包括錯綜復雜的合同設計,對法律一知半解者往往隻是機械地對號入座,一旦個案案型與法定案型不相符合,就束手無策;而法學造詣深厚的法律人,尤其是熟悉實務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卻有思路及方法,能夠“對癥”地開出“藥方”。這告訴我們,法學修養不夠者必須耐得住寂寞,坐得住冷板凳,沉下心來,讀書破萬卷,以充實自己、武裝自己、提高自己。民法沙龍的主旨報告及其評論的結晶———《民法九人行》,於2002年年末由戴孟勇博士編輯成首卷本之時,需要卷首語,由我草擬初稿,經開創民法沙龍的九位成員打磨、潤色整整一個下午,終成一“序”。其中有一段話,至今價值不減:“發現民法問題,必備相當學識,不然,案型生於咫尺,不是熟視無睹,就是張冠李戴。解決民法問題,尤需更高境界,否則,面對社會現實,難免束手無策,或者庸見迭出。此類境界既非與生俱來,亦非從天而降,惟有潛心研讀經典,輔之以冥思苦索,辯論爭鳴,歷經日積月累,方可望有所修為。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誠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