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力求將區域經濟一體化、府際合作與法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遵循“理論一實踐一構建一保障”的邏輯安排,在法治框架下探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所涉及的體制、機制、制度等問題。
理論篇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理基礎。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促進行政區經濟向區域經濟、行政區行政向區域行政轉型,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區域公共治理的內在需求。府際合作作為推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區域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徑和主導力量,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展開。應當遵循法治、平等協商、互利共贏、責權利相統一、可持續發展等原則,完善有關府際合作的法律規則,建立起軟法與硬法相結合的混合法律治理模式,並解決其適法性、操作性問題,從而將府際合作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府際合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實踐篇旨在考察域內外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實踐樣本。一是考察以歐盟區域合作、北美區域合作為代表的跨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指出主體參與的府際合作模式和開放協調機制、獨立財政等府際合作制度工具值得我國借鋻;二是考察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為典型的域外一國內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認為美國的州際協定機制和行政協議機制,德國的充分法制保障、發達組織體繫和地方自治機制,以及日本基於廣域行政的區域治理模式,對我國的府際合作不無啟發;三是考察以珠三角、粵港澳、長三角、環渤海等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剖析了這些區域府際合作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構建篇側重於探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領域內的法制協調機制。建立有效的府際合作法制協調機制有利於區域內統一立法、執法和司法標準,減少法律規範衝突,為府際合作提供法治保障。府際合作法制協調分為立法、執法和司法協調。本部分對府際合作立法協調的原則與模式、主體結構、立法協調領域和立法協調的目標、方式與路徑,府際合作執法協調的功用、原則、方式,以及府際合作司法協調的內容、原則與制度等進行理論探究,並提出制度完善對策。
保障篇重點解決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治保障機制問題,主要有利益協調機制、激勵約束機制、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機制、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區利益衝突貫穿於府際合作的始終,促進區域利益協調是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關鍵。在對府際合作利益協調的制度實踐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提煉出縱向中央政策約束型和橫向行政協議型兩種府際合作利益協調模式,指出府際合作利益協調應當從政策調整向法律規制的方向轉型。從行政區行政走向府際合作,需要科學設定府際合作目標、**區域優惠措施、建立利益約束機制、健全區域補償制度、完善政績考核制度、建立府際合作責任制度等激勵約束機制。而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是府際合作順利開展並取得治理實效的有效保障。有合作就有糾紛,在對既有糾紛解決制度資源加以挖掘改造的基礎上,構建類型化的府際合作糾紛解決機制,以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府際合作關繫,助推府際合作深入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