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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I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860-1248
    【優惠價】
    538-780
    【作者】 石佑啟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9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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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93657
    版次:1

    商品編碼:12441183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
    外文名稱:Study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8-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9

    字數:57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石佑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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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力求將區域經濟一體化、府際合作與法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遵循“理論一實踐一構建一保障”的邏輯安排,在法治框架下探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所涉及的體制、機制、制度等問題。
    理論篇研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理基礎。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促進行政區經濟向區域經濟、行政區行政向區域行政轉型,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區域公共治理的內在需求。府際合作作為推進區域經濟發展和區域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徑和主導力量,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有序展開。應當遵循法治、平等協商、互利共贏、責權利相統一、可持續發展等原則,完善有關府際合作的法律規則,建立起軟法與硬法相結合的混合法律治理模式,並解決其適法性、操作性問題,從而將府際合作納入法治的軌道,實現府際合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實踐篇旨在考察域內外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實踐樣本。一是考察以歐盟區域合作、北美區域合作為代表的跨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指出主體參與的府際合作模式和開放協調機制、獨立財政等府際合作制度工具值得我國借鋻;二是考察以美國、德國、日本等為典型的域外一國內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認為美國的州際協定機制和行政協議機制,德國的充分法制保障、發達組織體繫和地方自治機制,以及日本基於廣域行政的區域治理模式,對我國的府際合作不無啟發;三是考察以珠三角、粵港澳、長三角、環渤海等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樣本,剖析了這些區域府際合作的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構建篇側重於探究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領域內的法制協調機制。建立有效的府際合作法制協調機制有利於區域內統一立法、執法和司法標準,減少法律規範衝突,為府際合作提供法治保障。府際合作法制協調分為立法、執法和司法協調。本部分對府際合作立法協調的原則與模式、主體結構、立法協調領域和立法協調的目標、方式與路徑,府際合作執法協調的功用、原則、方式,以及府際合作司法協調的內容、原則與制度等進行理論探究,並提出制度完善對策。
    保障篇重點解決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治保障機制問題,主要有利益協調機制、激勵約束機制、信息共享與公眾參與機制、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區利益衝突貫穿於府際合作的始終,促進區域利益協調是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關鍵。在對府際合作利益協調的制度實踐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提煉出縱向中央政策約束型和橫向行政協議型兩種府際合作利益協調模式,指出府際合作利益協調應當從政策調整向法律規制的方向轉型。從行政區行政走向府際合作,需要科學設定府際合作目標、**區域優惠措施、建立利益約束機制、健全區域補償制度、完善政績考核制度、建立府際合作責任制度等激勵約束機制。而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是府際合作順利開展並取得治理實效的有效保障。有合作就有糾紛,在對既有糾紛解決制度資源加以挖掘改造的基礎上,構建類型化的府際合作糾紛解決機制,以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維護和諧穩定的府際合作關繫,助推府際合作深入有序開展。

    作者簡介

    石佑啟,法學博士,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校長。主要研究領域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地方立法、區域法治。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行為法學會行政執法行為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等。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各1項,主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1項,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和省部級項目10餘項,出版《論公共行政與行政法學範式轉換》《私有財產權公法保護研究》《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著作與教材20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哲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30餘篇,多篇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及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等轉載。科研成果獲第二屆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著作類)二等獎、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著作類)二等獎、廣東省第六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一等獎等省部級獎勵10餘項。

    目錄

    導論

    理論篇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理分析
    第一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府際合作
    第一節 從行政區經濟到區域經濟一體化
    第二節 從行政區行政到區域府際合作
    第三節 區域府際合作的動因與功用
    第二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治需求
    第一節 府際合作法治化的必要性及要求
    第二節 府際合作的法律基礎與基本原則
    第三節 府際合作的法律規則建構
    第三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治理模式
    第一節 府際合作的法律依據分析
    第二節 府際合作的法律治理模式透視
    第三節 府際合作法律治理模式的運行

    實踐篇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樣本考察
    第四章 跨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一節 歐盟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二節 北美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三節 歐盟與北美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對我國的啟示
    第五章 域外一國內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一節 美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二節 德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三節 日本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六章 我國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一節 珠三角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二節 粵港澳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三節 長三角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第四節 環渤海經濟一體化中的府際合作

    構建篇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制協調
    第七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法制協調概述
    第一節 府際合作法制協調的含義、特點與功用
    第二節 府際合作法制協調的基礎條件與必要性
    第三節 府際合作法制協調的方法與類型
    第八章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立法協調
    第一節 府際合作立法協調概述
    第二節 府際合作立法協調的主體結構
    第三節 府際合作立法協調的領域
    第四節 府際合作立法協調的目標、方式及路徑
    ……

    保障篇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治保障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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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區域經濟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
    2.國內對府際合作法律問題的研究
    在我國臺灣地區,因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要求,地方政府積極尋求合作,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實踐中先後建立了一繫列合作機制,如1984年臺北市與臺北縣成立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1996年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政府成立了“高高屏首長會報”,2002年南部七縣市地方首長成立首長論壇等。臺灣地區“地方制度法”等法律法規也對經濟一體化中的區域合作問題做了較明確規定,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第二十四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同時,臺灣地區公法學者對地方政府間合作的法律問題及相關領域也有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繫列學術成果,如湯德宗的《權力分立新論》(2000)、陳清秀的《地方制度法問題之探討》(2003),李惠宗的《地方自治立法監督之研究》(2004)、紀俊臣的《論臺灣跨域治理的法制及策略》(2008)等。這些文獻對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解讀和探討,對臺灣地區現行《地方制度法》之得失進行了檢討,並提出了建構理性之府際關繫、推動合作之府際計劃、設置協同之府際模式、修正偏離之府際機制等從根本上解決臺灣府際關繫的可行途徑。
    大陸地區法學界對府際合作法律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府際合作及其法律問題引起法學學者的關注,並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這些成果概括起來主要涉及以下四個方面:
    (1)立足於某一角度對府際合作法律問題的綜合性研究。相關文獻主要有宣文俊的《關於長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思考》(2005),劉雄智的《地方政府橫向合作關繫的行政法思考——以跨地區型公共事務治理為視角》(2007),韓剛、楊曉東的《制度創新:東北三省區域政府合作的突破口》(2008),韓志紅、付大學的《地方政府之間合作的制度化協調——區域政府的法治化路徑》(2009),朱永輝的《我國地方政府合作的法制化研究》(2010),石佑啟、陳詠梅的《珠三角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2013),朱最新的《區域一體化下粵港澳政府合作的法律基礎思考》(2013),陳詠梅的《論法治視野下區域府際合作機制的創新》(2014),石佑啟的《論區域府際合作的法律治理模式與機制構建》(2014),潘高峰的《區域經濟一體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制協調研究》(2015),馬存利的《流域跨界水污染視野下區域合作行政的法制保障——以長三角為例》(2016)等。其中,韓志紅、付大學的《地方政府之間合作的制度化協調——區域政府的法治化路徑》(2009)-文認為,為了解決跨地區性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和跨地區性公共事務治理失靈等問題,需要建立地方政府制度化協調模式,即成立區域政府。與地方政府相比,區域政府在其屬性、設立、功能、權力來源、經費來源、組織機構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解決跨區域問題方面有其優越性。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區域政府,要在借鋻其他國家先進的區域治理模式基礎上,從區域立法機制、區域執法機制和區域司法機制的角度構建區域政府的基本框架。石佑啟、陳詠梅的《珠三角一體化中府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2013)一書認為,法律是利益關繫的調節器,是協調府際利益關繫的最佳途徑。要保證府際合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將區域府際合作納入法治的軌道,以務實和前瞻的視角深入研究區域府際合作中已經出現以及可能出現的各種法律問題,為府際合作提供必要的理論指導和行為指引。潘高峰的《區域經濟一體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制協調研究》(2015)一書認為,在政府合作中,除政府通過簽署協議推進區域經濟、文化、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社會服務、市場管理、交通執法等方面的建設外,推進區域法制建設也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政府合作的法制協調,可以強化政府在區域法制建設中的組織、引導、協調、促進作用,有利於發揮法制對區域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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