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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編經濟法教程(第3版) [New Economic Law Course]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387-560
    【優惠價】
    242-350
    【作者】 孟凡麟黃娟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6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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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14164138
    版次:3

    商品編碼:11873723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高等財經院校“十二五”精品繫列教材
    外文名稱:New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6-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445

    字數:56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孟凡麟,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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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的規範和保障。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大批既懂經濟管理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纔。目前,經濟法課程已成為高校財經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普遍開設的基礎課程之一。
    《新編經濟法教程(第3版)》正是為這類專業的需求而編寫的教材。

    作者簡介

    孟凡麟:副教授,法學碩士,經濟法學教研室副主任。山東保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歷城檢察院等專家咨詢委員、省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研究方向:經濟法、民商法。主要講授經濟法學、商法學、合同法學、憲法學、律師法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職務犯罪問題研究等課程和專題,同時主要從事合同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醫療糾紛的代理和職務犯罪的辯護等業務

    目錄

    第一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法律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經濟法概述
    第三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
    案例討論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案例討論
    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 公司法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五節 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節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第七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八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案例討論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 企業破產法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第二節 破產申請與受理
    第三節 管理人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
    第五節 債權人會議
    第六節 重整與和解
    第七節 破產宣告與清算
    案例討論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 合同法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七節 違約責任
    第八節 典型合同
    案例討論
    復習思考題

    第六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學習目的與要求
    第一節 競爭法的一般理論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第七章 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章 證券法
    第九章 票據法
    第十章 稅收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知識產權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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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新編經濟法教程(第3版)》:
    (三)普通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三部分構成。
    2.合伙企業財產的分割。合伙企業畢竟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其財產不同於合伙個人的財產,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合伙人出資以後,一般來說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的主體是合伙企業,而不是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個人。出資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因此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此種情況下,合伙企業隻能向合伙人主張權利,要求退回私自轉移或者處分的合伙企業財產並賠償損失。
    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有嚴格限制,主要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和修改後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4.合伙企業財產的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普通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按照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有三種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2)各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3)委托一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4)委托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采用後兩種形式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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