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無任期限制。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須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目前上議院有大約’790名議員。上議院議員沒有薪水,出席議會會議和活動基於自願,但議員出席上議院會議和活動,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補貼。此外,在上議院擔任職務的議員,可領取職務薪水。上院議長也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
上院在立法過程中雖然還在行使某些職能,但不起決定作用。自1911年和1949年的《議會法》生效以後,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僅擁有一個月的擱延權,其他法案擱延的期限最長為一年。拖延議案生效是當今英國上院唯一能制約下院立法的手段,但不能阻止下院議案最終成為法律。下院法案在連續兩屆議會獲得通過後,即可成為法律而生效。
上院在立法過程中雖然不起決定作用,但上院議員中,有不少人曾擔任過國家的大臣,有的是全國最具名望的法學專家,有的則是宗教界的領袖,而且他們大多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見識廣博,對許多社會問題有較深刻的成熟的見解,因此,上院所具有的對下院議案的修改、提出議案、審議政府政策、向議會或政府提出需要認真對待的建議等權力和做法,對下院和政府的工作是個很大的支持和補充,對保證慎重立法、政策穩定、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對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上院組織結構見圖1—2。
(二)下院的組成和職能
英國議會的下院,又稱平民院和眾議院。下院議員由選舉產生,議員全部按“單名選區制”選舉,即每個選區選一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得票相對多數者當選。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纔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l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授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每屆新議會產生後,即由多數黨提名並同反對黨協商後選出議長,前任議長可以連選連任。議長就職後必須放棄原有的黨派關繫,不能參加辯論。隻有在雙方票數相等時,纔有投票權。議長的職責是主持下院會議,領導下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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