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性壁壘。沉沒成本和違約成本基本上構成了企業退出的市場性壁壘。
(1)沉沒成本。根據理論,資產專用性導致了沉沒成本的形成。這裡的沉沒成本,即存量剛性不僅包括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還包括研發、廣告、品牌等無形資產。資產專用性具有行業異質性,Nunn(2007)研究發現重工業的資產專用性相對於輕工業較強。而資產專用性越強,生產要素的市場流動性就越差,沉沒成本也就越大。目前,我國產能過剩產業主要集中在重工業以及部分新興產業領域,資產專用性較強,沉沒成本的比例較大。隨著專業化趨勢的發展,資產專用性產生的沉沒成本將得到進一步強化。所以,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時,並不願意退出,而是想方設法維持,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向銀行貸款以獲得足夠的流動資金。由於存在前期貸款,為避免債務風險,銀行又不得不繼續向企業放貸,形成所謂“棘輪效應”,從而使企業繼續“滯留”在過剩行業中。
(2)違約成本。沉沒成本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固定資產而言,退出帶來的流動資產方面的損失可稱之為違約成本。違約成本過高也會造成企業退出受到限制,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費用:一是企業在合同期內解雇員工必須支付較高的違約金、安置和再培訓費用以及精神損失等。二是單方面取消原先訂立的原材料等購買合同以及產品銷售訂單必須賠償交易對方一定的損失。三是清算以及債務違約會影響企業的征信記錄,增加其再貸款成本。目前我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高達58%,企業退出帶來的違約成本相當高。四是工人失業可能會帶來的一些不可預料的不安定因素。
2.體制性壁壘。其實,相對於市場性壁壘,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體制性壁壘。當前,我國企業退出的體制性壁壘主要源自於:地區競爭體制、社會保障體制以及市場體制等。
(1)地區競爭體制。現行的財政分權以及以cDP為核心的政績考核等體制導致各地陷入“錦標賽”競爭。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會對產業進入、退出采取截然相反的態度。經常可以觀察到:凡是中央大力號召、鼓勵發展的產業,各地政府都會不論比較優勢積極響應,甚至不惜通過扭曲生產要素價格來吸引投資;而中央要求嚴控或淘汰的落後產能,各地政府普遍持有抵觸情緒,甚至會跟企業串謀“瞞天過海”。也就是說,產業進入階段,中央和地方是“激勵相容”的,而產業退出階段,兩者是“激勵不相容”的。造成地方政府不願意企業退出的原因主要有五:第一,從政治晉升的角度來看,如果放任過剩企業退出,那麼就意味著GDP的下降並由此引發升遷失敗;第二,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看,企業的投資活動也是政府官員尋租的一條重要途徑;第三,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退出意味著財政收入減少,本地的經濟發展會受到衝擊;第四,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退出會導致工人失業,從而影響社會穩定;第五,從政府博弈的角度來看,阻止本地企業退出是地方政府的最優策略(劉小魯,2005)。
(2)社會保障體制。社會保障體制是通過影響政府和工人行為來影響企業退出的,因此,可以將其看成體制性壁壘的間接機制。目前,我國的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體制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保障水平較低。實證研究表明,與西方一些國家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整體偏低,並且不同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差距很大,大多數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二是保障覆蓋面不廣。以覆蓋面較大的基本養老保險為例,2012年,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隻有61.9%。三是保障固態化。社會保障很難或者不能隨保障主體的流動而流動。因此,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無法給企業退出造成的大規模工人失業形成有力支持,工人為爭取自身利益往往采取上訪、談判等方式阻礙企業退出,而政府為了減少社會負擔和不安定因素也會干預企業的退出決策。
(3)市場體制。不完善的市場體制也是體制性壁壘的重要來源,這裡的市場體制主要包含三層意思:一是市場機制。目前,我國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還遠遠不能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相比,現有的一些體制和政策又限制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比如企業退出原有產業進入新產業的信息、資金等搜尋成本非常高;部分法律制度不合理,尤其是執行受人為因素干擾較大等。二是市場體繫。我國尚未形成多層次、相對完善的市場體繫,中央要求加快統一開放市場的構建實際上並不單單指的是商品市場,而是更側重更深層次的要素市場。要素市場的不完善使得過剩企業很難便捷地找到融資渠道投資新產業、進行產權轉讓或重組、獲取進入新產業必須的生產技術、匹配對應的勞動力等。三是公司治理。雖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我國企業的治理水平仍較低。造成我國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在於政府的過度干預,比如資源配置、企業目標、高管任免等的行政化。這些因素使得過剩企業難以從原產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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