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探索現代企業制度下新的企業領導體制模式
十五大報告指出:“要加強科學管理,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企業領導體制和組織管理制度,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繫,形成有效的激勵和制約機制。要建設好企業領導班子,”這一精闢論述,應該成為我們探索現代企業制度下領導體制的指導思想。現代企業制度的領導體制通常被稱為企業治理結構,指由公司制產權結構所引起的、規範企業所有者受托者代理者之間權責利關繫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總結我國1994年以來試點企業的實踐經驗,借鋻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的創新應著重把握以下四點:
第一,化投資主體,營造科學的企業治理結構的產權基礎。國家統計局1997年對2000多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的調查表明,國有獨資公司偏多是一個傾向性問題,在國有獨資公司中,總經理兼任董事長的情況較為普遍,這與國有企業十幾年來實行廠長負責制的慣性有一定聯繫。實踐證明,凡是產權或股權高度集中的企業,最容易產生過度集權的領導體制,隻有投資化,纔能建立起制衡有度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探索科學的企業治理結構應從其源頭——股權結構的設計和把握入手。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鼓勵和支持關聯公司之間交叉持大股,以法人股東所有權替代原先主管部門的國有股東所有權;發揮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在調整股權結構中的作用;注重吸收國外資本參股;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企業職工股。
第二,健全和完善企業內部的“兩會三權”制衡結構。目前,國內流行的觀點是“三會四權”制度, “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四權”即股東會的最高決定權,董事會的經營決策權,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權和監事會的監督權。經過對試點單位經驗的總結和研究,筆者認為,董事會與監事會應該合並,形成“兩會三權”制衡結構,其理由是“首先,董事會作為公司常設領導機構,行使對經理的選擇權,這種選擇權應該包括對經理的監督職能,離開了監督權,這種選擇權是不完整的。在美國、德國公司中,盡管名詞不一樣,其實質都是董會和監事會合一的。其次,監事會的單獨設立造成企業治理結構的復雜化,千萬監督職能的重復,使企業機構膨大,上層人員過多”。試點企業中普遍存在著監事會形同虛設的現像,不得不引起人們反思現行治理結構設計的科學性。
第三,完善三大市場,構建對經理的“三大機制”。經理不應是一種“官銜”,而是企業一種稀缺的生產要素,根據市場經濟規律,企業的經理主要應由市場來配置。因此,需要完善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和經理市場。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健全的三大市場可以構建對經理階層有效的形成機制、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而且監督成本極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通過企業產品的價格、市場占有率,客觀評價經營者的業績;競爭性的資本市場通過股民“用腳投票”,購買或拋出該企業的股票,間接地表達對經營者的評價;競爭性的經理市場,則直接使經理有了高低之分和下崗之危,為了在經理市場上保持其榮譽,提高其自身價值,為了他的長遠利益,經理會努力管理企業,提高效率。這三個方面的市場壓力形成的合力,會轉化成經理不竭的動力和約束力,促使其走上與所有者共同富裕的正當軌道,從而有效克服“內部人控制”的負面影響。
第四,加強外部監督,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國內的實踐證明,現代企業治理結構,不僅僅包括企業內部的制衡機制,而且包括必要的外部監督,對國有企業來說,這種外部監督顯得更加必要。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強化主辦銀行監督,主辦銀行可以獨立行使對相關企業資金運行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權,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企業提出整改意見,直到采取更為嚴厲的必要措施,主辦銀行也可以選派代表參加或列席企業董事會;二是建立稽察特派員制度。1998年,《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頒布施行,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稽察特派員制度正式啟動,這是加強國有企業外部監督的新舉措,是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創新的重要內容。稽察特派員不干預企業經營管理,其主要任務是一年查兩次賬,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同時對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這一新的監督機制運行已一年,據有關部門介紹效果很好。這一機制也適用於地方政府對有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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