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與原《保險法》相比有很大的變化,比如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借鋻了英美法中禁止反言制度,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於承擔保險責任;擴大了人身保險利益的範圍,規定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勞動關繫的勞動者有保險利益,可以為其投保;等等。《保險法》的修訂,使此前出版的保險學教材的一部分內容或與《保險法》相衝突,或落後於法律規定。新修訂《保險法》的出臺,客觀上要求保險學教材要與之相適應。
近幾年,我國保險的發展已進入了加速期,保險實務不斷推陳出新,生動活潑、生機勃勃、多姿多彩;來自保險實踐又用之於保險實踐的保險理論也在不斷創新,新思想、新觀點、新方法層出不窮。新的保險實踐和新的保險理論,客觀上要求保險學教材對其加以總結。
保險業快速發展對保險人纔的剛性需求,推動了高校保險專業的快速增加,也誘發了高校經濟類專業普遍開設保險學課程的行為。客觀上要求有合適的教材以滿足各類教學之需。
正是適應以上幾個方面的客觀要求,我們經過自身的努力,並在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編寫了這本教材。
《保險學》是一項集體勞動成果,參加編寫的涉及多所院校的多名教師,他們的具體分工是:劉子操編寫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二章;谷明淑編寫第九章;許峰編寫第十一章;蔡天睿、劉永華、李小雨、周長傑編寫第十三章;內蒙古財經學院哈斯其其格副教授編寫第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