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說2:行政性進入壁壘導致國有企業規模分布偏離齊夫定律。
在中國的經濟轉型過程中,存在相當多占主導地位但虧損嚴重的國有企業。這些企業承載著很多社會保障功能,如減輕就業和社會保障壓力,另外還可能是為了維持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這些虧損企業能夠通過財政補貼、國有銀行貸款、政府再投資等途徑來勉強維持經營(謝地、李世朗,2004;谷漢文、聶正安,2003;楊蕙馨、王軍,2004)。這些制度性退出壁壘導致虧損國企難以在行業利潤率的信號下正常退出市場,進而阻礙行業內資源在企業之間的優化配置。由於政府的制度性干預,一方面導致在某些行業即使是長期虧損的國企依然在政府的維持下“慘淡經營”,其結果是國有企業規模分布的齊夫繫數低於正常值;另一方面,政府通過資產重組和股份制改造將原有的國企改制成國有控股企業,或是通過產業內“拉郎配”的方式將企業人為合並,通過所謂的“結構調整”來保留國有資產的存量。非國有成分的引入可能導致國企規模分布齊夫繫數的提高,而人為合並和人為維持經營又會導致齊夫繫數的下降,這兩種因素綜合作用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因此,我們得到理論假說3。
假說3:行政性退出壁壘可能導致國有企業規模分布偏離齊夫分布,這取決於政府對國企的干預方式。
根據經典的產業組織理論範式,市場結構影響企業行為。充分競爭會使企業行為優化,並導致市場績效改善(Bain,1956)。“市場論”或“超產權論”認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隻有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纔能生存下來,因此企業的產權是不重要的(Viekers,1995;Hay&Liu,1997)。如果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進行平等的競爭,那麼市場競爭會使國有企業具有正常的行為和績效(林毅夫,1995、1998)。而“產權論”則認為,國有企業的產權性質決定了國企在與民企的市場競爭中必然處於劣勢,因此國企必須進行民營化改制(張維迎,1995)。問題是,上述兩種觀點都忽略了對競爭類型的區分。如果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進行對等的古諾競爭,即雙方實力相當,那麼競爭的結果應該是國有企業規模符合齊夫定律。典型地,如果不考慮固定成本,競爭的結果應該是國企和民企獲得相似的市場份額。但是,如果國企和民企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等的斯塔克伯格競爭,即國有企業在競爭中占據主導地位,而民營企業隻能處於跟隨地位,那麼相對於古諾競爭,國有企業的市場份額實際上提高了,而民營企業的市場份額則相應降低了,這實際上是國有企業在發揮另一種形式的市場勢力,其結果是國企規模分布可能偏離齊夫分布。可見,國企和民企的斯塔克伯格式序貫競爭會導致競爭效應不顯著,而這點是以往的爭論和現有文獻所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