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部門不夠重視,科技金融政策仍需完善
近幾年來,國家逐年加大科技投入,並把全國多個城市作為科技金融試點城市,旨在推進科技金融在全國的快速發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對科技金融沒有足夠的重視,缺乏強有力的領導,導致科技金融相關政策落實力度不夠,影響了科技金融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2006年以來,科技部、財政部、銀監會等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繫列科技金融政策,包括科技擔保、創業投資、創業板市場等方面,但因涉及的方面比較多,所以缺乏繫統性和全面性,從而對科技金融的發展缺乏整體性指導,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礙了科技金融的發展。
(二)財政投入力度不足,難以發揮帶動作用
我國中央財政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繫專項補助資金等資金政策。財政性資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建、創新、發展和市場開拓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總規模仍然較小,無法滿足我國數量眾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例如,在2009年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全年資金總額僅為1,大多數科技型中小企業得不到財政政策資金的支持,政策帶動作用難以顯現。
此外,在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成長和信用擔保支持方面,近年來我國政府雖出資建立了多家擔保機構,但由於沒有健全的擔保制度配合落實,沒能充分發揮其擔保能力。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通常隻在籌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後續資金跟進,從而限制了擔保資金的發放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擔保機構能夠承擔的風險有限,未與合作銀行建立共擔機制,擔保風險與損失分擔、補償制度尚未形成,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三)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稅收優惠少、稅負重
科技金融結合,既要關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應該為那些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提供優惠政策。目前,我國雖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制定了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享受的稅收優惠依然較少。這次調研的中關村發展集團下屬子公司普遍反映稅負重,加大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營業稅,稅法規定對於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收入,可由地方政府決定給予3年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但是同樣服務於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卻無法享受這些優惠;二是所得稅,中關村對科技企業是有優惠的,入園的科技企業按15%繳納所得稅,但是中關村發展集團及其子公司這類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高風險企業卻沒有這樣的稅收優惠,必須比照園外工商企業繳納25%的所得稅;三是準備金必須繳稅,稅法規定金融企業的準備金不得稅前列支,須按照計提額的25%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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