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史的研究基礎主要是歷代記錄的文本,現代災害學的資料則源自科學嚴謹的數據,所以古代災害史與現代災害學根本是兩套話語體繫。基於文本的災害史研究,必須“將史料放在具體的語境中來加以分析,通過理清歷史情境中的復雜關聯來探究作為文本的史料的字面和背後(文本幽暗處)的意涵。”例如,古代“災害”與現代“災害”的內涵與外延彼此之間有所交叉,但兩者絕非同一概念。從先秦甲骨文所見之“災”,漢代儒學中的“災異”之分,到魏晉隋唐佛道所言的“三災”之說;再從正史中的災害書寫到民間的災害觀念,不同時代、人群對災害的理解各異,這就是詮釋學中所提到的間距化。所以,古代的災害界定並非固定,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與認知能力的提升而不斷變化。與之相比,現代災害學中的災害概念卻有著相對嚴格的範圍。古代文本記錄也有局限性,像類似撫仙湖水下遺址的受災詳情史料記載就不甚明了,這就需要考古的進一步證實。
基於古今災害書寫詳略、認知體繫、評價標準的差異,古人筆下的災害史料隻是特殊時代背景與獨特認知的映射,並不是在現代災害學的指標、體繫、框架下的科學記錄。它隻適合分析古代的災害認知、救災制度、防災舉措等社會性問題,不適合探討災害的發生機理、演變規律等自然屬性。當前部分學者希望通過現代災害學方法對中古災害史料劃分等級、強度、烈度等,從中探求災害發生的自然規律,這一方法是值得商榷的。畢竟,科學研究隻能建立在科學記錄基礎上,史料本身就沒有按現代標準記錄,又怎麼可能通過現代科學方法分析其自然屬性?從研究的基本邏輯而言,也是南轅北轍、緣木求魚。
G.R.埃爾頓曾說過:“與缺乏證據以及細節錯誤相比較,預先形成的概念是對歷史真理的更大威脅。”但21世紀之前部分學者卻忽視了這一點。比如在對我國歷史時期干濕狀況做分析的過程中,由旱澇史料推及干濕狀況的研究方法曾被學者所接受,且被視為最重要、最基礎的論據。雖然體現了對歷史文獻的重視和挖掘,卻忽視了干旱與旱災是兩個概念,干旱受氣候單一因素制約,旱災的最終出現卻與干旱氣候、土壤墑情、水利灌溉設施興廢、農作物種植面積、政府與民間的救助等多種因素相關。古人記錄旱情主因是農業生產,而非氣候干旱,在一些灌溉設施修築較好的地區,即便氣候干旱也未必會發生旱災;而現代衡量氣候干濕需依靠降水量、濕度等具體指標,所以通過旱澇史料推及干濕狀況的研究方法並不完全恰當。有學者曾通過對3萬條史料(主要是旱澇災害史料)定級、分類、統計,得出501~700年華北地區濕潤,長江以南偏干,而701~900年長江下遊與東南沿海偏干的結論。按照我國干濕規律,華北不可能比華南更濕,而東南也不可能比華北更干,這不僅與當今我國干濕狀況截然相反,更與自南向北降雨逐漸減少的自然規律矛盾。八世紀之前我國農耕區主要在北方,正史中的雨澇災害記載北方遠遠多於淮南、江南等南方地區,按照澇災就是濕潤氣候的邏輯,往往會產生北方較南方濕潤的假像。八世紀之後,農耕區與經濟重心南移,江南旱災記錄高於河北、河東、河南等北方地區,也似乎可以推出江南偏干的結論。所以,忽視災害的社會屬性,將旱澇災害直接視為干濕氣候,確實可以得出與基本常識相悖的結論。但實際上,八世紀以前華北水災確實多於東南;八世紀以後,東南地區旱災也是多於華北,這是安史之亂前後南北農耕經濟區變遷、唐代經濟重心南移這一歷史大背景的產物。對唐代這樣一個處於經濟重心變遷的朝代,除關內、河南外,其他地區(河北道、江南道、淮南道、隴右、嶺南等地區)的旱澇災害,與經濟開發、人口遷移、水利設施修築等社會因素緊密相連,而非干濕氣候的劇烈變化。以嶺南為例,有唐一代水災記錄不足十條,遠不及關中、河南、河北、江南、淮南等政治、經濟的中心區,難道能推出關中、河南等地區比嶺南更濕潤?因此,在缺乏數理統計基礎的前提下,僅通過文獻記載的旱澇災害來還原中古時期的干濕氣候並不完全準確。
古人的災害記錄有著特殊語境與歷史背景,不能簡單按現代認知標準去釋讀理解。柯林武德在《自然的觀念》中提出要從自然的觀念走向歷史的觀念,“作為一種思想形式的自然科學,存在於且一直存在於一個歷史的語境之中,並且其存在依賴於歷史思想。由此我鬥膽推斷,一個人除非理解歷史,否則他就不能理解自然科學;除非他知道歷史是什麼,否則就不能回答自然是什麼這個問題。”這一觀點更適應於中古災害史的研究。竺可楨、朱士光、劉昭民等多位學者都曾對“是鼕無雪”的記載有過深入探討。其中劉昭民先生曾以漢代較少出現“鼕無雪”等記載,論證漢代氣候寒旱之甚;又以唐代“鼕無雪”記載為中國各朝代之冠,佐證唐代為暖濕氣候。古人記載“是鼕無雪”,主要是因為無雪天氣會影響鼕季作物生長,可能引發來年旱災。漢代的主要農作物是春種秋收的粟、黍、稻等,所以鼕季並非農作物生長期的關鍵期,因此對“鼕無雪”並不重視。而唐代,尤其是高宗以後鼕小麥得到廣泛推廣,鼕雪可有效緩解宿麥旱情。出於重農觀念,唐代史官記錄“鼕無雪”也就顯得尤為重要。按劉先生統計的唐代19次鼕無雪的記載,恰恰有9次發生在高宗則天在位期間。其中7次集中出現在貞觀二十三年(649)到垂拱二年(686)年37年間,5次引起旱災。所以,“是鼕無雪”在漢代記載少、唐代記載多反映的是關中農業種植結構的調整,而不是氣候變化的主要證據。因此,古人記錄的災害史料,有其特殊的社會背景和判斷標準,不能先入為主的將現代旱澇、干濕認知標準套用到災害史料的解讀中。
同樣,亦有學者以正史中“隕霜殺桑”為據,推論古代冷暖狀況。從租庸調到兩稅法,植桑事關朝廷的賦稅征收,並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因此國家非常重視農戶種桑。據《唐律疏議·戶婚》:“戶內永業田,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另按《唐六典·尚書戶部》中記載武德七年(624)規定災後減免稅賦條件為:“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免其來年。”所以霜降“殺桑”成為唐代四大重要災害之一。此類記載相對詳實,是因為植桑對國家賦稅有直接影響,並不是為了記錄氣候的變化。氣候冷暖變化卻需具體溫度佐證,但這類史料是不可能記錄霜降殺桑的具體溫度。所以,學者可以科學復原霜降殺桑的場景,並類推古代氣候變化,卻不能將此類史料視為科學數據。總之,該類歷史記載隻是輔助證據,或是審視中央王朝對該地區農業關注程度的另類視角,卻不能在忽視社會背景下成為災害自然規律、氣候變遷的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