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汗法是通過開洩腠理、調暢營衛、宣發肺氣等作用,使在表的六淫之邪隨汗而解的一種治法。凡外感表證、疹出不透、瘡瘍初起,以及水腫、洩瀉、咳嗽、瘧疾而見惡寒發熱、頭痛身疼等表證,均可用汗法治療。然病情有寒熱,邪氣有兼夾,體質有強弱,故汗法又有辛溫、辛涼之別。汗法常與補法、下法、消法、溫法、清法等合用。
2.吐法是通過湧吐的方法,使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脕的痰涎、宿食,以及毒物等從口中吐出的一種治法。適用於中風痰壅,宿食壅阻胃脕,毒物尚在胃中,痰涎壅盛的癲狂、喉痺,以及干霍亂吐瀉不得等,屬於病情急迫而又急需吐出之證。因吐法易傷胃氣,故體虛氣弱、婦人新產、孕婦等均應慎用。
3.下法是通過瀉下、蕩滌、攻逐等作用,使停留在胃腸的宿食、燥屎、冷積、瘀血、結痰、停水等有形積滯從大便而出的一種治法。凡燥屎內結,冷積不化,瘀血內停,宿食不消,結痰停飲,以及蟲積等證均可應用。由於積滯有寒熱,正氣有盛衰,邪氣有兼夾,故下法有寒下、溫下、潤下、逐水、攻補兼施之別,常與汗法、消法、補法、清法、溫法等合用。
4.和法是通過和解或調和的方法,使半表半裡之邪,或髒腑、陰陽、表裡失和之證得以解除的一種治法。和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和法是指和解少陽,專治邪在半表半裡少陽證的治法。金代成無己在《傷寒明理論》卷4中雲:“傷寒邪在表者,必漬形以為汗;邪在裡者,必蕩滌以為利;其於不內不外,半表半裡,既非發汗之所宜,又非吐下之所對,是當和解則可矣。”廣義和法是一種既能祛除病邪,義能調整髒腑功能的治法,無明顯寒熱補瀉之偏,性質平和,全面兼顧。戴天章《廣溫疫論》雲:“寒熱並用之謂和,補瀉合劑之謂和,表裡雙解之謂和,平其亢厲之謂和。”和法的應用範圍較廣,適用於邪犯少陽、肝脾不和、寒熱錯雜、氣血營衛失和等證。現常用的和法有和解少陽、開達膜原、調和肝脾、疏肝和胃、調和寒熱、表裡雙解等。
5.清法是通過清熱、瀉火、解毒、涼血等作用,使在裡之熱邪得以解除的一種治法。適用於裡熱證、火證、熱毒證及虛熱證等。由於裡熱證有熱在氣分、熱人營血、氣血俱熱以及熱在某一髒腑之分,因而清法中又有清氣分熱、清營涼血、氣血兩清、清熱解毒、清髒腑熱之別。熱邪最易傷陰,大熱又易耗氣,故清熱劑中常配伍生津、益氣之品,切不可純用苦寒瀉火之法,苦易化燥傷陰,服之熱反不退。此即王冰所謂:“寒之不寒,是無水也。”根據病情之虛實,邪氣之兼夾,清法常與汗法、下法、溫法、消法、補法等合用。
6.溫法是通過溫裡祛寒的方法,使在裡之寒邪得以消散的一種治法。適用於髒腑的陳寒痼冷,寒飲內停,寒濕不化以及陽氣衰微等。由於寒邪的所在部位不同,寒邪與陽虛的程度不同,溫法又有溫中散寒、溫暖肝腎、回陽救逆之分。此外,尚有溫肺化痰、溫胃降逆、溫腎納氣、溫中行氣、溫經活血、溫陽止血、溫裡解表等,是溫法與汗法、消法、補法合用之體現。
7.消法是通過消食導滯、行氣活血、化痰利水、驅蟲等方法,使氣、血、痰、食、水、蟲等所結成的有形之邪漸消緩散的一種治法。適用於飲食停滯,氣滯血瘀,癮瘕積聚,水濕內停,痰飲不化,疳積蟲積等證。消法與下法皆可治療有形實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