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合同研究》所確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這一概念的範圍是,為謀求經濟利益的組織與具有涉外因素的他人所簽訂的營利性合同。
在規範國際商務活動的領域中,雖然面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但是,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國家無疑依然是其最為重要的主宰力量。在此背景下,為滿足國際商務活動的需要,如何協調國家問的利害衝突,這構成了研究國際商事合同的主旋律。《國際商事合同研究》從上述的角度出發,歸納總結出:
1.解決國家間的利害衝突,在較長的時間內依然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在此客觀條件下,作為一種自發的力量,商人間所形成的國際慣例,實質上越來越發揮著法律規範的作用。
2.商人以利為本,謀求快捷、安全的交易方式實屬自然。在國際商務領域中所形成的多種規則和規範,除滿足商人的需求外,同時對各國的商行為法的立法也產生著重大的影響作用。
3.規範國際商事合同所表露出的上述動態,對我國這樣一個地域廣闊、民族眾多、交易習慣不盡相同的國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無疑也起著重要的參考作用。
最後,附帶說明的是考慮到世界各國立法體例的不統一,《國際商事合同研究》中所使用的國際商事合同一詞,為一個便宜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