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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權法原理與案例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北京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08-448
    【優惠價】
    193-280
    【作者】 王連合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17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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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1174111
    版次:1

    商品編碼:10845016
    品牌:北京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1-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50
    正文語種:中文
    代碼:38

    作者:王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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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的保護、一般規定、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繫等。

    作者簡介

    王連合,男,1967年7月生,山東省沂源縣人,民商法學碩士,臨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副院長,臨沂大學教學學術委員會學術專業委員會成員,臨沂大學中青年學術骨干,山東大學碩士研究生合作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
    發表學術論文十多篇,其中《法人制度理論與實踐若干問題的思考》獲臨沂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論盜贓的善意占有問題》獲臨沂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新論檔案編演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獲山東省軟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承擔各級各類課題研究6項。

    內頁插圖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的含義
    二、平等保護原則
    三、物權法定原則
    四、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三、不動產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區分原則
    四、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五、預告登記
    六、登記錯誤的責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一、動產交付的效力
    二、特殊動產的登記對抗主義
    三、簡易交付
    四、指示交付
    五、占有改定
    第三節 其他規定——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一、非基於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主要原因類型
    二、非基於法律行為獲得不動產的處分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一、確認物權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
    三、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一、所有權的含義
    二、征收和征用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二、集體所有權
    三、私人所有權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含義
    二、專有所有權
    三、共有所有權
    四、成員權

    第七章 相鄰關繫
    一、相鄰關繫概述
    二、相鄰關繫的種類

    第八章 共有
    一、共有的含義
    二、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
    三、共有物的分割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一、善意取得制度
    二、拾得遺失物的含義及法律效果
    三、遺失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發現埋藏物、隱藏物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一、用益物權的含義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五編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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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第一,物權必須具有可識別性。首先,物權與債權的顯著區別之一是債權為相對權,其權屬狀況僅對當事人雙方有意義,因此其權屬狀況無須讓其他人知曉,而物權的權屬狀況則必須讓社會上不特定的任何人都知曉。因為隻有具備為社會上一切不特定人所知曉的權利外觀,纔能夠要求世間一切不特定的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予以充分尊重,從而負擔不作為的義務、不侵犯物權的義務,物權為對世權、絕對權。其次,物權的享有(包括變動後新的享有)往往與市場交易息息相關,這要求物權必須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即具有可識別性,從而透明其法律關繫,這對於保護物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穩定財產關繫、促進交易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法律必然會要求物權應當具有可以使社會上一切不特定的人從外部就能辨認出其權屬狀況的外在表現形式,即物權必須具有明確的權利識別方式。物權的公示正是承擔了權利識別任務而使物權的對世性、絕對性成為可能。“權利識別”是物權公示最本質的功能,物權其他功能如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交易安全的保護等都是這一功能的自然延伸,並且是在這一功能基礎之上發揮作用的。明確這一點很重要,因為此後的許多問題如公示的對像問題、公示的價值問題、物權變動必須公示等都是以此為根本來討論的。離開了這個根本,其他問題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所以,有學者斷言:“公示是物權對抗世人效力的來源”、“物權的公示就是通過法律預設的方式和規則最簡化地證明物權”,這話很有道理。隻有通過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示了物權的享有情況,透明了物的權屬關繫,法律纔能根據“不特定的世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權利的狀態”這一前提來設計相關的其他制度,例如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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