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與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責任》是普芬道夫八卷本《自然法與萬國法》(1672年)巨著的精編濃縮。這本關於自然法政治理論的著作,清晰澄明而又意蘊幽遠,是17、18世紀自然法哲學中富於影響力的闡發。在其自然法哲學中,普芬道夫不僅對格勞秀斯和霍布斯作出令人信服的回應,而且還借此為洛克、哈奇森、休謨、盧梭與斯密等理論家設定了需要解決的智識難題。三十年戰爭(1618—1648)硝煙甫散,普芬道夫就對早期現代啟蒙國家以及道德和從屬於它的政治之間的恰當關繫進行了經典的論證。
邁克爾·西爾弗索恩這個清澈暢曉而又富於歷史感的譯本,是20世紀初以來的一個英譯本。在導言中,詹姆斯·圖利將《論人與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責任》置於17世紀的語境之中進行了介紹,提煉了其主要觀點,考察了近年來研究普芬道夫的文獻,並展示了普芬道夫在對格勞秀斯、霍布斯及其許多批評者的回應中,是如何將自然法理論轉化為一門獨立的法律政治哲學(juristic political philosophy)學科的。直到康德之前,這門學科一直主導著人們對政治的思索。